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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高财购[2016]02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对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圩、祥符出入口信号灯、电子警察和城区道路标线、标志牌项目(招标编号:GAZR2016001)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元明
投诉代理人:刘强 电话:0791-83706601
地址:南昌市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工业大道408号
被投诉人: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来未 联系方式:0795-5282796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安居路18号三层
被投诉人: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方式:0795-5288111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圩、祥符出入口信号灯、电子警察和城区道路标线、标志牌项目(招标编号:GAZR2016001)的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经其补正材料后于2016年2月1日重新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我机关于2016年2月4正式受理,并依程序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被投诉人已向我机关就此投诉事项做出了书面回复意见。
经认真审核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被投诉人做出的相应回复材料,对投诉人所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阶段均已逐一进行了回复,被投诉人在之后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中,相关厂家给予了积极的支持配合并向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