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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定财购〔2016〕16号
法定代表人:郭达昌 手机:1397011****
办公电话:0797-8302788 传真电话:0797-8302788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文清84号
投诉人2:赣州民生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谦 手机:1867976****
办公电话:0797-8200001 传真电话:0797-8200001
地址:赣州市迎宾大道9号(蓝科天水2-1栋)
投诉人3:赣州翠微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显晟 手机:1390797****
办公电话:0797-8069778 传真:0797-8069778
地址:赣州市红旗大道10号
被投诉人: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月薪 联系方式:0797-4299199
地址:定南县历市镇龙腾路9号18-21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机构采购项目品目二(编号 DNAX2016-DN-G00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依法正式受理。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
1、中标供应商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事实依据: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文件:8-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说明5、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参加的,提供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正式授权代表参加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供应商的本单位员工,以投标供应商是否为其缴纳社保为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据了解中标供应商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亲自参加,而是委托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定南办事处负责人刘秀英作为代理人,经查证:刘秀英并非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的员工,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2、被投诉人与中标人涉嫌恶意串通。
事实依据:从被投诉人提供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缴费收据及16人缴费花名册中,显而易见,缴费金额与缴费人数存在重大瑕疵,缴费收据显示2016.03-2016.05三个月只缴了6972元,而16人每月缴费基数为2325元,每月缴费总额应为2325χ28%χ16=10416元,三个月应缴费10416χ3=31248元,这个小学生都能算的数,被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中标人在社保缴费上做了手脚,却明知故犯的说:“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此次质疑为无效质疑”,不得不让人怀疑被投诉人与中标人有着不为人知的利益联系—恶意串通、谋取中标。
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如下:
1、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供应商的本单位员工,以投标供应商是否为其缴纳社保为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委托代理人是刘秀英,在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网上查询,为刘秀英缴纳的社保是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但经咨询,在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上查询的结果是2015年度个人社保缴费情况,不能证明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90日内(即为2016年3月18日至6月17日)的社保缴费情况;经发函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回复的刘秀英个人账户对账单载明:缴费单位是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缴费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至7月;为进一步核实有关材料的合法性,我局咨询了法律顾问,并提请出具《法律意见函》(以下简称该意见),该意见明确刘秀英在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依法有效。因此,投诉人投诉该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认为投诉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投诉被投诉人与中标人涉嫌恶意串通,该事项未经质疑,且缺乏事实依据,我局认为投诉无效。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定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机构采购项目品目二(编号 DNAX2016-DN-G004)的投诉无效。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16年8月15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采购办、赣州瑞京拍卖有限公司、赣州市民生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赣州翠微拍卖有限公司、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定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定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