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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饶财购〔2017〕30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上饶市电化教育馆委托云录播教室建设项目(项目
编号:SRZFCG—2017—067-2#)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992号三福财富中心A栋第3层307A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杜振峰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 联系方式:0793-8175639
采购人:上饶市电化教育馆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33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为群
投诉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我公司对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上饶市电化教育馆云录播课堂教学评价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RZFCG-2017-067-2#)的答复函不满意,现根据财政部20号部长令依法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具体如下:
投诉一、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本次采购文件经过专家认定为不存在不合理和倾向性,据了解,很多专家认证是选择性的,整个认证过程被代理操控,这么多唯一性专家都看不出来,不太可能,除这些专家根本不懂交互智能平板一体机,我们不认可这次的专家认证。
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说本次开标有三个不同品牌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我们长期从事交互智能平板一体机销售,坚决认定国内不可能除希沃品牌以外有第二个品牌能完全满足,其它两家只能是虚假响应,请采购主管部门明查(详见附件一)。
投诉二、《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我公司认为评分细则中从第2条-第10条,都要求:“评审依据: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原件,不提供不得分。”招标文件大量使用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本项目所涉及到的产品演示和检测报告只是作为评分条款能否达到某项技术参数要求的一个佐证材料,并非直接将产品演示和检测报告进行打分,故本项目不存在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代理的答复是错误的,产品演示和检测报告出现在评分细则中从第2条-第10条中,就是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作为评分因素,请请采购主管部门核实处理。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投诉人称:我中心受上饶市电化教育馆委托就其云录播课堂教学评价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RZFCG—2017—067-2#)。我中心在2017年9月19日组织评审专家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并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并于2017年9月25日重新组织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本项目不存在不合理性和倾向性,本项目于2017年9月29日进行公告,定于2017年10月19日开标。
我中心于2017年10月16日收到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质疑内容详见附件《质疑函》。因收到质疑函临近开标,经与采购单位商议并征询采购办意见,决定于开标当天先组织评审专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重新论证,经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性和倾向性,故本项目于当天正常开评标。
我中心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果,于2017年10月23日向厦门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回复质疑,具体回复详见附件《质疑回复函》。
采购人称:一、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中指出交互智能平板一体机除希沃产品不可能有其他产品能满足招标需求,认定除希沃以外的其他品牌响应参数都是虚假应标。按照“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投诉供应商并没有提供有效有力的证据证明,他提供的证据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能作为有效依据,且评标过程中的有效材料证明三家投标商均满足我单位的需求。
二、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中指出评分细则中2-10条用了检测报告进行评分,实质上检测报告只是佐证相关参数要求,是对技术条款正偏离的加分项,佐证的仅是参数,而不是用检测报告作评分。
三、我单位认为投诉供应商有恶意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嫌疑,理由如下:1.投诉供应商陈述自己为长期从事交互智能平板一体机销售,但是根据公开的工商企业信息查询,其经营范围为:(1)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2)园林绿化、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3)机电设备、家用电器、空调制冷设备的安装、维护;(4)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具有所投诉产品交互智能平板一体机的经营范围(详见附件一)。2.通过工商网站反馈的信息对投诉投诉供应商进行了解,发现投诉供应商风险信息达到43项,涉及的买卖合同,拖欠工资等民事执行案件达20多起,且曾被裁定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和拍卖公司财产,我单位对投诉人本身的信用令人担忧,再次对投诉人的投诉动机产生质疑。(详见附件二)。3.投诉供应商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杜振峰先生,其官方网站公布的签字与授权书中法人代表的签字大相径庭,并且投诉函和质疑函的签字也完全不一致,我单位对投诉人质疑和投诉本项目的动机产生质疑,认为投诉人有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嫌疑(详见附件三)。
四、关于投诉供应商“附件一”技术参数需求质疑内容的有关说明:1.投诉供应商提出的“金属边框导电”的问题,答复如下:塑料边框时间长了以后容易老化变形、裂开,同时高温下使用不当易燃,早些年在其他厂商教学中有实际事故发生,现在市场上的主流厂商大部分使用的都是全铝合金边框,且边框都特地进行了防电的处理,都进行过防雷击10万伏,防静电8000伏以上等严格的安全检测。2.投诉供应商提出的“开关二合一少数品牌独有”问题,答复如下:现阶段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均为一体化设备,产品开关二合一已经是最基本的要求了,为使操作更加方便快捷,目前很多厂商已经更新到了三合一(电视、电脑、节能),投诉供应商提出的分开开关使用寿命更久没有任何依据。3.投诉供应商提出的“VGA端口”问题,答复如下:投诉供应商作为装修企业,可能对一体机了解不深,电脑的VAG输出和一体机VAG输出完全是2种不同的接口,应用的方式不同,电脑的VGA输出只能输出电脑的画面,而一体机可以同步一体机显示的任意内容,例如批注,视频展台,板书,电脑画面,摄像头,电视机播放画面等,远比电脑的VGA输出强大。请投投诉供应商了解使用需求后选择主流产品应标。4.投诉供应商提出的“触摸屏参数局部放大”参数不合理的问题,答复如下:为了方便坐在后面的同学能够看清,并且针对部分重要的核心内容进行讲解,局部放大的功能更加符合老师使用的要求。5.投诉供应商提出的“USBkey独有”质疑内容,答复如下:经过市场大量的用户调研,得知许多老师偏爱于可以通过快捷便捷的方式对设备进行锁定,一方面防止学生在课间进行其他操作,一方面可以节省老师的操作时间。试想:老师插上自己的U盘就能直接解锁讲课,离开教室只需拔走U盘就能进行锁定,这是老师们最为期待的教学场景,所以我们对该功能才会有要求,并且经过市场了解,得知市场众多一线主流厂家的产品均能满足类似的功能要求。6.投诉供应商提出的“课件教学软件一家独有”质疑内容,答复如下:市场上众多一线主流厂家的产品均能满足类似的功能要求,甚至有些厂商优于其功能要求,且软件功能类产品是可以通过软件工程师进行更改和撤换的,不存在一家独有的内容。7.投诉供应商提出的“miniDP1接口一家独有”质疑内容,答复如下:DP接口比HDMI接口更快,带宽更高,支持4K和以后的8K片源播放,现在多数主流的厂家硬件逐步用DP取代HDMI,更加适宜现在的教学环境使用,并且可以满足几年以后更多教育信息化设备的不同使用需求。且该项非一家独有参数。8.投诉供应商提出的“移动授课和智能笔参数一家多有”质疑内容,答复如下;不只有希沃一个品牌满足,现在主流的品牌多数具备,且很多优于采购需求。9.投诉供应商提出的“授课宝设备参数一家独有且移动授课宝终端重复购置”质疑内容,答复如下:视频展台与授课宝相似的功能只有图片展示功能,但是在教育场景中经常使用的无线扩音,移动教学,课件播放批注,老师的实验直播等均不相同,试想:老师离开讲台,在和同学们互动教学的时候,能够远离讲台用手中的授课宝进行课件的翻页,批注,放大缩小,并且在做类似于化学实验时,用授课宝视频直播的功能投放到大屏方便同学观看细节,扩音可以让老师在讲学的时候同学们听到的更加清晰,这些功能都非常适用现在的教学场景,而且这些功能都与视频展台功能不同,不存在质疑上所谓的重复购置。10.投诉供应商提出的“反馈器参数一家独有”质疑内容,答复如下:市场上众多一线主流厂家的产品均能满足类似的功能要求,且设置上均与实际需求相符,不存在一家独有的内容。11.投诉供应商提出的“评分标准产品先进性加分内容一家独有”质疑内容,答复如下:设置均是按采购需求设定,且绝对不止一家厂商能满足,不存在排他性。综上所述:投诉供应商是一家装修公司,可能未深入了解智能教育行业目前市场主流品牌的参数及功能。
本机关查明:2017年9月29日,上饶市电化教育馆云录播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7—067-2#)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0月16日,投诉人以“招标文件中的报名条件和评分细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向采购人上饶市电化教育馆提出质疑。2017年10月19日,该项目在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开标。2017年10月23日,被投诉人作出回复函并送达投诉人,同日,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公告。2017年11月7日,投诉人因对回复函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另查明,符合上饶市电化教育馆云录播教室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参与本项目分别投入了不同品牌的交互智能平板,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中交互智能平板的技术参数要求。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因上饶市电化教育馆云录播教室建设项目入围的投标人,分别提供了不同品牌的交互智能平板,并且均满足采购文件中交互智能平板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中交互智能平板技术参数指向希沃品牌”,无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采购文件中可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在本案中,上饶市电化教育馆云录播教室建设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符合规定。故,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2,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月12日 8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