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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饶财购〔2017〕33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
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7-073#)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上饶市泰丰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E2幢1-40、2-40
法定代表人:赵武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 联系方式:0793-8175639
采购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市政府C区206
法定代表人:叶震春 联系方式:0793-8223085
投诉人上饶市泰丰电器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回复函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我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参加了采购中心组织的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SRZFCG-2017-073#)的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经上饶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本次采购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告知,我公司投标文件在专家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以我公司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条件“(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4-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我公司被作无效投标处理,我公司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向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就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其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了答复,但答复令我公司不满意,现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第七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其规定内容(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我公司完全具备此项要求。
资格条件中“(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4-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我公司认为成立时间超过三年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三年的财务报告,不足三年的新公司应当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即可,我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2日,我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期限为2017年7-9月份,属于《采购法》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 第四章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三年审计的财务报告方可满足招标文件,那么评审委员会应该知道这条内容存在歧义,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每个评委可能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一样,但法律必须是公平的,要么保护新公司的合法权益,要么应当根据财库[2012]69 号文件停止评审工作。
可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认为任何参与本次投标的企业都应提供2014-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认为评委一致在评标报告上签了字,没有异议,得出本次评标合理的理由。我公司不同意采购中心的说法,认为评委没有严格执行财库[2012]69 号 文件的相关内容,我公司对整个评标过程提出质疑,希望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能重新组织招标。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第十八条 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投诉人称:我中心受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RZFCG-2017-073#。我中心在2017年9月27日组织评审专家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经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性和倾向性。本项目于2017年9月29日进行公告,定于2017年10月23日开标。公告期间未受到任何投标人的询问或质疑。我中心于2017年10月25日收到上饶市泰丰电器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质疑内容详见附件《质疑函》。我中心于2017年10月31日向上饶市泰丰电器有限公司回复质疑,具体回复详见附件《质疑回复函》。
采购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的(如对财务状况要求),供应商还应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由此可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分为法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的特定条件,采购人可根据法律规定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二、本次招标公告规定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且明确应提供2014-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此特定条件作为实质性要求已在公告中予以明示,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或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依法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能够清晰准确反映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情况,间接反映供应商是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只有通过对一段时间的记录的考察,才能判断供应商是否达到“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因此,要求供货商提供3年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招标采购单位的裁量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次采购的我局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报价包括安装、调试、施工、验收、培训、售后服务、人员操作培训等费用,预算总金额高达460万元。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理应严格把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关,而投诉人上饶市泰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注册成立,距公开招标公告时间(2017年9月29日)不足四个月,无法提供2014-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故投诉人不符合招标公告中对投标资格的特定要求。三、上饶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是向包括投诉人上饶市泰丰电器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发出的,并非针对投诉人上饶市泰丰电器有限公司特别条件,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列情形,采购人要求所有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2014-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于法有据,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综上所述,采购人本次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文件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所做出的评标合理的回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投诉。
本机关查明:2017年9月29日,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7-073#)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0月23日,该项目在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开标。2017年10月24日,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就评标过程及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17年10月31日,被投诉人作出回复函并送达投诉人。2017年11月7日,投诉人因对回复函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7-073#)的招标公告规定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且明确应提供2014-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此特定条件作为实质性要求已在公告中予以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人上饶市泰丰电器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并未对此招标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且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在2017年9月27日组织评审专家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经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性和倾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该项目招标文件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且专家在该项目的评审中,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月12日15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