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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饶财购〔2018〕17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县311高速公路出口)
法定代表人:徐晓清
委托代理人:陈水仙 ,女,汉族,1976年5月1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金龙岗5号1栋1单元101室。
采购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荣来
采购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公园道1号8栋2单元1802
法定代表人:黄静
第一预中标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大道南侧(国际家具城对面109号)
法定代表人:吴群荣
委托代理人:张 甜 联系方式:1376648****
投诉人因不满意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1月2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我公司系《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简称本项目) 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本项目于2017年12月6日进行了开标和评标,并确定推荐上饶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德瑞兴公司)为第一预中标单位。2017年12月8日我公司对评标结果向采购单位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反映德瑞兴公司超低价恶意中标的问题,2017年12月18日收到代理机构答复。代理机构答复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章和规范并没有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限定”及“招标文件中也没有设定最低限价”为由认为“不存在恶性低价竞争的情况”,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没有就反映的超低价恶意中标问题作出有效的实质性的答复,答复理由不能成立,现向贵局反映并投诉。
投诉事项:要求否认上饶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取消其第一预中标单位的资格。
投诉事由:我公司坚持认为,德瑞兴公司报价不具有合理性,存在明显的超低价恶意中标的问题,其投标不符合法定条件。
一、对照招标文件项目服务要求及商务条款等规定,本项目核算最低成本价应为932993.24元/年以上。(一)、招标文件项目服务要求等与成本相关的硬性规定:1、车辆保管部分:“具有专用停车专用场,停车场总面积≥10000平方米”,“场地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管理员1人,白班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夜班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即要求人员必须是具有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且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停车场内必须设值班室,配有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在位,不得脱岗”,等等。2、清拖服务部分:“必须配备至少6辆清障作业车,服务范围为本项目,不得他用”,“清障车必须参加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额不少于100万元”,“施救驾驶员不少于12人”(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即要求驾驶员必须是具有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且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等等。
(二)、招标文件项目商务条款等与成本相关的硬性规定:
“本项目承包实行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员工工资、员工五项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防暑降温费、法定节假日、公休加班补贴,劳保费,工具费,车辆油耗及车辆折旧费,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管理费和税费等”,“以上五项保险”所需费用,投标人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计费标准计算。在履行承包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用工”,等等。
(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项目服务要求、商务条款等上述强制性规定,按上饶市政府部门公布的职工基准工资、社保最低标准及市场最低价等本项目核算最低成本价应为932993.24元/年以上。最低成本具体构成为:
①员工工资(不可竞争部分):2807(基数)X18人(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要求的最低标准)X12个月=50526x12=606312元
②员工五项保险(不可竞争部分):165243.24元,其中:
养老保险:533.33元/月/人X18人X12个月=115199.28元
工伤保险:44.91元/月/人X18人X12个月=9700.56元
生育保险:14.04元/月/人X18人X12个月=3032.64元
医疗保险:158.7元/月/人X18人X12个月=34279.20元
失业保险:14.035元/月/人X18人X12个月=3031.56元
③辆清拖车辆保险(不可竞争部分):29438元,其中:
车辆100万第三方责任险:3205.30元x6辆(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要求的最低标准)=19232元
车辆车交强险:1701元x6辆=10206元
④停车保管场地费(市场租赁最低价):60000元
⑤清拖车辆燃油费(预估正常运转最低耗油):1000元/辆/月X6辆X12个月=72000元
上述最低成本价合计:932993.24元,其中:完全不可竞争的人员工资606312元+社保165243.24元=771555.24元,不可竞争的车辆保险部分为10206元+19232元=29438元,该二项不可竞争的最低成本部分为800993.24元,不可再低,否则不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更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上饶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报价59.4万元/年,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98.6万元/年和信州区福高施救有限公司138万元/年的报价,也明显低于本项目最低成本价,而评标委员会根本未尽其责即未按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更未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应认定为恶意超低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中标。
上饶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报价为59.4万元/年,该报价只有采购单位预算价格170万元/年的34.9%,只有本项目最低成本价932993.24元/年的63.7%,甚至不及其中完全不可竞争的最低人员工资及社保成本价771555.24元,甚至比其中完全不可竞争的最低人员工资一项成本价606312元还要低!
如此投标报价,不可能满足招标文件项目服务及商务条款规定的最低要求,就连其中硬性规定的至少18名职工的基本工资都不够发放!更别说还要按招标文件及劳动法强制性规定为职工购买五险社保!更别说还要至少配备6辆不得他用的第三者责任险赔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专用清障作业车!更别说还要提供正常有效的车辆保管和清拖服务!
如此超低的投标报价,极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上饶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并未作出书面说明,更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也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应认定为恶意超低价中标。
如此超低的投标报价,实际上,不可能保证服务质量,今后也不可能诚信履约!
三、上饶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违反法律规章等强制性明文规定,不符合中标人的法定投标条件,属无效投标,应当予以否决,其第一预中标单位资格应予以取消。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第一预中标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第一预中标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回复。
采购人称: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交警支队清拖施救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经2017年3月9日研究同意正式启动,服务期限3年,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价为170万元/年。于2017年7月19日开标后,因多方原因被废标;2017年12月6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次开标,现场投标单位3家,经5名评标专家打分,江西德瑞兴综合打分排序第一,中标折扣率为35%,中标价为59.5万元/年。该项目中标结果网上公示结束,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项目合同尚未签订。二、采购代理委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我支队通过软件随机摇号的形式,产生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5月份与该公司签订《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三、现场评标情况 2017年12月6日,该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当天从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我单位代表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评标室对3家报名企业的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封闭评审及打分,产生中标顺序后,由代理机构现场告知报告投标人。四、预算编制及招标文件设置情况 支队高度重视车辆清拖施救服务政府采购工作,在编制预算和招标过程中,充分参考了行业相关文件,配合政府采购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内容,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数易其稿,以保证招标文件的严谨性。(一)科学编制采购预算。该项目按照信州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全区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清障施救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饶信价发[2016]01号)文件规定,参照不同车型停放、清拖的单价(有最高限价,无最低限价),结合信州区近几年清拖停放车辆的数量,预算了该项目的费用为170万元/年。(二)合理设置价格分比例。因车辆保管及清拖属服务性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件内“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的要求,该项目价格分按要求设置了30分(总分为100分)。(三)规范社会停车场资格条件。该项目第一次被废标的原因为评审专家评出的中标停车场位于中商广场烂尾楼内,显然不能作为停车场使用。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经咨询有关部门后,在本次招标文件内取消了“投标人停车场必须提供国土使用权证的条件”,增加了“投标人必须提供城管部门认可可作为社会停车场使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提供原件查验)”,以确保后期合同的正常履行。
采购代理机构称:我公司受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就其车辆保管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于2017年11月1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2月06日09:30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三家供应商参加了本次项目采购分别是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
本项目抽取了5名评审专家,经评审小组评定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人排序名单及投标价格详见附表),我公司在开标现场宣读了评标结果排序,现场各投标人均未提出异议。中标结果经采购人确定后发布中标公告。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12月11日分别收到未中标的两家投标人关于该项目的质疑函,并于2017年12月18日、12月19日作出质疑回复。该两家公司均质疑中标单位投标价格远远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低价恶意竞争。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认真核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存在书写及计算错误。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最低限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定,我公司认为:①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未要求中标单位就其报价提供书面说明文件,即表示评标委员会认可其报价合理。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最大限度的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在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使采购到的货物物有所值,做到花少钱,办多事,办好事。③其次,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只是能否中标的其中一个因素,还设置了技术及商务加分项。因此,投标人只有在技术能力、商务能力更具优势同时又能更多地为政府节约资金才更有机会成为第一预中标单位。而至于后期中标单位是否能够履行合同,由采购单位来监管,若中标单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一预中标人称:我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了《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于2017年12月6日进行了开标和评标,并确定我公司为第一中标单位。对此我公司上下都非常重视,目前我公司拥有员工四十余人,作业车辆和设备已经准备完毕,停车场场地面积为29.98亩,约19988平方米,鉴于这些实际情况,经过公司全体员工会议讨论深思熟虑之后,我公司决定最后市场报价为59.5万元,现对投诉函做以下回复:1.我公司提供的场地面积为29.98亩(提供第三方测绘图证明和上饶市城市管理建设监察支队相关证明)。虽然我公司场地费用需要6万元每年(含办公大楼)。但我们所租赁的场地面积远远高于投标要求标准。超过项目要求9千余平方米,租赁签约期限超过了3年,而且该路段是黄金路段,车流和人流量很大,在满足清拖保管服务的前提下,我公司可将多余场地暂时作为社会停车场或其他用途,这样可以增加我公司一部分的衍生收入。2.在中标之前我公司就与我市多家汽车4S店和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保险公司和汽车4S店与我公司在施救拖车业务方面一直有合作关系,我公司不但可以参与交警一大队的一些事故车辆施救拖车服务,也可以为汽车4S店和保险公司提供清拖施救等方面服务,这也为我公司增加了另一部分的衍生收入。3.至于投诉方对我公司运营费用的质疑,我公司做如下回复: 首先我公司车辆在投标之前因保险公司和4S店合作需要,已配备了施救拖车和工作人员,中标后只需增加部分设备和少数工作人员即可,所以只需增加少量费用。其次我公司是采用底薪加绩效的工资方案,业务做的越好越多工资才会越高,按我公司目前的业务量和盈利水平,工资根本不成问题.再次员工相关保险这是办任何企业都少不了的一项费用,在这一块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我们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我公司整体收入远远大于59.5万。
综上所述,我公司的市场报价并不存在价格恶意竞争这一行为,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将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做好,我司承诺能确保未来三年该项目正常运营 ,若无法正常运营,可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取缔我公司的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代理权.
本机关查明:2017年11月16日,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2月6日,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7年12月8 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17年12月18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函回复并送达投诉人。2018年1月2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评审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仅是其中的一个评审因素。在本机关处理投诉期间,第一预中标人就其报价提交了书面的说明及其与保险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用以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诉人投诉称第一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具有合理性,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8年2月5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8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