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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饶财购〔2018〕32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上饶师范学院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
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8-018#)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上饶市瑞德机电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507号2幢1-401
法定代表人:周次国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
被投诉人:上饶师范学院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法定代表人:詹世友
投诉人上饶市瑞德机电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5月7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一: 招标文件D28页“投标人业绩:提供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4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计算),投标人做过本次所投品牌电梯的政府采购业绩,提供每提供一份得 0.5分,最高得 8 分”;
1、以政府采购业绩作为评分项,是对供应商非政府采购业绩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该项分值达到8分,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业绩不多的情况下,价格低于预算价的25万左右也很有可能无法中标,该项分值设置过高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可能导致拥有政府采购业绩的供应商高价中标,损害了各方利益。也使得我司非政府采购业绩以外所取得的业绩不被认可,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删除该评分项目。法律依据:该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D29页:“项目实施能力:投标人组建的项目组技术人员中须含有在本公司任职的电气类高级工程师 1 名,机电类工程师 2 名,电气类工程师 1 名,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0 名以上,人员配备齐全得 3 分,缺一个扣 1 分,扣完为止”。我司认为该招标文件所列商务评分中项目施工条件对施工企业所界定的项目技术人员标准,未按照相关行业法规进行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行业强制规范执行,对本条款内容进行删除。法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件第二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附件一“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二“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附件三“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详见文件)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D29页:售后服务(2)所投品牌在上饶市设备有售后服务站,并提供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局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站备案登记表,未提供登记表不得分,对售后服务站的直接隶属单位的服务等级、服务年限、服务团队人员资质进行评分进行综合评比,优得4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我司认为该招标文件所设定的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款之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内容。且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件中资格许可条件相违背,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皆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颁发的规则进行操作,方能达到资格许可和年检的标准,且作为行业规则强制执行。招标文件以附加形式作为评分标准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权益,与行业法规不符,建议删除。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28页“1、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乘 客电梯)为 A 级(或以上)的得 3 分,B 级的得 2 分;C 级的得 1 分。”1、该项内容为行政许可,应该是所有供应商必须达到的投标条件,用于评分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司认为该项应该设置为资格条件。该项评分涉及以资格条件作为了评分因素。2、本次采购的电梯,按照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规定为C类电梯,对制造企业乘客电梯的A级和B级进行打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法律依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该评分标准不应作为加分项存在,建议删除。2、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3、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4、国务院令658号文“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投诉请求:要求更改上述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分办法,延后开标,以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称:我中心受上饶师范学院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RZFCG-2018-018#。本项目于2018年04月16日进行公告,定于2018年05月08日开标。我中心于2018年04月28日收到上饶市德瑞机电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及采购人于2018年05月03日针对质疑内容逐一进行了回复,具体回复详见附件1《质疑回复函》。我中心于2018年05月07日接到贵局已受理本项目的投诉事宜的通知,按照贵局的要求,我中心于2018年05月08日本项目开标当日组织了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诉事项进行评审和论证。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条款和倾向性。同时评审委员会逐一回复了投诉事宜,具体回复详见附件2《回复函》。
被投诉人上饶师范学院称:我单位委托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简称中心)对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RZFCG—2018—018#。本项目于2018年04月16日进行公告,定于2018年05月08日开标。2018年04月28日收到投诉人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我单位及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于2018年05月03日针对质疑内容逐一进行了回复,具体回复详见附件《质疑回复函》。由于采购的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在我单位师生日常使用频率非常高,从安全角度考虑,我单位采购此类货物服务时对它的质量、安装保障、相关经验及售后服务点均需有更高要求。且我单位于2018年05月08日本项目开标当日还组织了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诉事项进行评审和论证。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条款和倾向性。同时评审委员会逐一回复了投诉事宜,具体回复详见附件《回复函》。
本机关查明:2018年4月16日,上饶师范学院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8-018#)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规定“提供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4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计算),投标人做过本次所投品牌电梯的政府采购业绩,提供每提供一份得 0.5分,最高得 8 分”,售后服务规定“所投品牌在上饶市设有售后服务站,并提供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局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站备案登记表,未提供登记表不得分,对售后服务站的直接隶属单位的服务等级、服务年限、服务团队人员资质进行评分进行综合评比,优得4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项目实施能力规定“投标人组建的项目组技术人员中须含有在本公司任职的电气类高级工程师 1 名,机电类工程师 2 名,电气类工程师 1 名,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0 名以上,人员配备齐全得 3 分,缺一个扣 1 分,扣完为止”。2018年4月28日,投诉人因对招标文件不满,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2018年5月2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回复函,并送达投诉人。2018年5月8日,该项目在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开标。2018年5月14日,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西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8年5月8日,上饶师范学院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原评审专家应本机关要求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经专家一致审议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件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上饶师范学院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3、质疑函、报名信息;4、投诉书、营业执照;5、专家论证意见;6、上饶师范学院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中标公告;7、关于上饶市德瑞机电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说明、关于上饶师范学院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相关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案中,上饶师范学院理化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售后服务、项目实施能力评分标准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有关,与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案中,投诉人在质疑时,并未就投诉事项四的内容进行质疑,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上饶市瑞德机电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8月6日14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