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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赣市财购诉字〔2018〕6号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赣州中学体育中考测试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8-GZ-C001-2)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红土地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红土地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静
联系人:吴海
电话:139079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1999号
被投诉人: 江西银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797-8282986
联系人:范女士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8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名称: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桃湾工业园2号C幢4楼
投诉人对赣州中学体育中考测试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8-GZ-C001-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3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质疑答复文件第1点中,把北斗、GPS双定位系统与所谓的内置WIFI定位系统定性为一类产品,且后者优于前者属于正偏离,这完全是混淆视听,张冠李戴。
2、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文件第2点中,认为我方提供的网站截图、黑白照片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根据对方的响应文件和质疑回复材料,认定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
通过对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实物拍摄的图片、官网资料和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网公布的名单的渠道取得证据,能充分证明该产品不能满足本次采购的参数要求。
(1)附件1图片显示,该立定跳远测试仪左右标杆是有线连接中间有一床垫子覆盖连接线的工作原理,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立定跳远测试仪”中对外设的第一条要求:“采用红外对射技术,红外发射杆与接收杆之间无线连接,左右标杆间距90-300厘米范围内可自主调节……”,该产品明显无法满足左右标杆无线连接的核心要求,要求对方提供实物证明。
(2)附件2图片显示,该引体向上测试仪外设采用的是单杠架设感应头和学生手臂佩戴腕表相结合的工作原理,无法满足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引体向上测试仪”中对外设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1.自动测试和记录引体向上的次数,人体前后各设置二套T型无线光电感标杆,自动检测下颚过杠和臂部曲直;2.考生无需佩戴任何外设进行考试,通过T型无线光电感应杆有效防止作弊确保计时计数的准确”,该二条明确要求产品配置的是二套T型无线光电感应标杆,且考生免佩戴外设并可正常测试。
(3)附件3图片显示,该仰卧起坐测试仪没有床体矩阵感应而是采用的侧边光电感应的工作方式,床体只有勾脚设计没有限位装置,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仰卧起坐测试仪”中对外设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1.自动测试和记录仰卧起坐的次数,通过光电感应和床体矩阵感应设计,精准检测考生的肩部位置和项目标准动作,确保计时计数的准确性;2.床体分别设有限位和勾脚装置,可进行高低及前后调节,满足所有年龄段的考生使用”。
(4)附件4图片显示,从对汇海牌 HHTC100型主机显示屏实拍图片显示可以看到文字和图片到显示非常粗糙,无法满足招标文件1-8项目产品中对主机的要求:“……不小于7英寸1024*800高分辨率显示屏……”,以次充好。
(5)附件5图片显示,从对汇海牌 HHTC100型主机背部实拍图可以看到外置天线接口和相关数据接口,无法满足招标文件1-8项目产品中对主机的要求:“4.主机分别预留Type-A型和Type-B型USB接口……,5.主机与外设天线内置……”。
(6)附件6图片显示,从对汇海牌 HHTC100型主机内部实拍图可以看到,该产品主机内置的电池体积小且没有任何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1-8项目产品中对主机的要求:“内置高容量锂电池,全程低压工作,可连续使用20小时以上”。
(7)附件7图片显示,教育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中心2018年度公布的数据直报资格厂商名单中,没有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被取消了数据直报的资格,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第9项第8条要求:“8.测试后可通过软件直接上报至国家教育部数据库”。
(8)附件8图片显示该公司最近一次因为弄虚作假受到的处罚,违反了本次招标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五条)第5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从该处罚中也能看出该企业虚假应标是惯用的手段。
被投诉人称:
1、关于磋商文件各测试仪主机主要技术参数中要求为“主机内置北斗GPS双定位系统”,而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表述为正偏离(主机内置WIFI定位系统),磋商小组认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材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非江西红土地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没有内置定位系统。
2、关于质疑的其它问题,磋商小组认为江西红土地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站截图、黑白照片等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根据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及质疑回复材料,认定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产品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经调查:
1、经了解,全球通用的定位技术有以下几种:GPS定位、基站定位、WiFi定位、北斗定位等。经本机关组织赣州中学人员和评审专家对该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主机内置WIFI定位系统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北斗GPS双定位系统,属于正偏离,可以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经本机关审查相关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立定跳远测试仪采用非接触式红外对射管技术,发射管和接收杆可以无线连接。同时,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经本机关审查相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实物图片等资料,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引体向上测试仪的配置具有二套T型无线光电感应标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4、经本机关审查相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实物图片等资料,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仰卧起坐测试仪的床体是勾脚设计、存在限位装置且可以根据测试者的身高自由拉伸进行测量。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5、经本机关审查相关产品实物图片、专利证书和供货清单等资料,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汇海牌 HHTC100型主机显示屏的供货商是深圳市某公司,显示屏分辨率为1024*800。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4791875号)标明:权利权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体质监测设备液晶显示触摸屏的尺寸为7寸。因此,主机显示屏的尺寸和分辨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6、经本机关审查相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实物图片等资料,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汇海牌 HHTC100型主机分别预留了2个Type-A型的USB2、USB3接口和1个Type-B型的USB1接口,天线内置,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7、经本机关审查相关产品实物图片和供货清单等资料,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汇海牌 HHTC100型主机内置锂电池,供货方是东莞市某公司,并标注了锂电池的型号、生产日期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8、经本机关网上查询,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中心于2018年5月2日在学生体质健康网公布了《关于2018年度具备数据直报资格厂商名单的公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了第二批2018年度具备数据直报资格厂商名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在2016年7月4日对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日
抄送:赣州中学
江西银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江西红土地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