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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赣财购投诉[2018]2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正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农业大学8吨举升式压缩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TYI8058L51-2)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格雷蒙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格雷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敏
电话:13733892720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
被投诉人:江西正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女士、戴先生
电话:0791-8395461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10号写字楼3楼
投诉人对江西正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农业大学8吨举升式压缩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TYI8058L51-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1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本次投标供应商“江西清瀞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未取得清洁环卫服务资质等级认证五星认证,存在伪造证件,虚假响应行为,江西正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在我公司提出质疑后给出合理答复。
被投诉人称:
贵公司所言江西清瀞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授权制造厂家并无此资质,没有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原件;且我公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实江西清瀞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供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此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经调查:
谈判文件中要求“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清洁环卫服务资质等级认证五星认证”,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以及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网站查询到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五星服务认证证书不属于清洁环卫服务资质等级认证,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抄送:江西农业大学
江西正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