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10-17]
石城县财政局对石城县教育局石城县农村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
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YX2018-SC-G018)
投诉处理决定书
石财字〔2018〕147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名称(以下简称:投诉人):江西省君豪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园大道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593789464K
法定代表人:温伟 联系电话:1380707****
被投诉人1(以下简称:采购人):石城县教育局
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152号
联系人:吕卫福 联系方式:1597973****
被投诉人2(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石城县西华南路101号(原工商局四楼)
联系人:刘美涵 联系方式:159700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省君豪达贸易有限公司对石城县教育局石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YX2018-SC-G018)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预计有学生约20000人,其中食堂供餐学生约16000人,“牛奶+X”课间餐学生约4000人(因小部分学校食堂未完全建设完成,该部分学生采用“牛奶+X”4元/天/生课间餐供餐模式,待食堂建设完成立即改用食堂供餐模式),(最终以实时在校学生人数确定)。每年按200天计算,服务年限为三年。固定单价5元/生/天,本次招标预算总价约¥60000000.00元。该项目预计20000人,其中食堂供餐学生约16000人,“牛奶+X”课间餐学生约4000人,“牛奶+X”4元/天/生,固定单价5元/生/天,总价约¥60000000.00,这项报价明显有误,前面说明16000人是报价5元/生/天,4000人是4元/天/生,待食堂建设完成立即改用食堂供餐模式,这食堂建设完成也没时间限制,万一在该合同履行完成后还没有建成呢?固定单价又报5元/生/天,那这4000人的4元/天/生报价成5元/生/天明显存在错误,而且中标供应商又是按¥60000000.00元缴纳招标代理费,明显违反招投标法中对价格的要求,而且该项报价可以直接导致废标。
投诉事项2:投标供应商承诺中标后20天内在石城县境内建成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采购项目需求中要求的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的得4分(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4.中标供应商必须在中标后三十天内在石城县境内建成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符合相关要求的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包括食堂仓库、检测室、净菜生产车间、冷库和其它办公用房;配送中心必须拥有能满足配送要求的各种生产加工设备、农药残留检测仪、重金属污染检测仪和冷链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食品仓库必须达到食品安全存放要求,厂房的进出口区域、食品加工区域、食品储存区域等功能区必须安装监控设备。该项目要求中标30天内建成并装修3000㎡仓库,要承诺在20天内完成得4分,该项目明显选定了中标人,按现在招标文件得分,你必须得在20天内建成一个3000㎡以上并符合标准的仓库,按现在工程进度、购买材料,需要在8月份开始寻找位置合适的仓库,并且能租下来开始装修,才能在开标后20天内完成,如果没有合适的仓库就需要自建,根本不是一两个月能完成,所以中标后20-30天内根本无法建成和装修,该项有明显的偏袒性,甚至直接选定了中标人,按实际要求20000人也并不需要这么大仓库,我公司现在配送8000人也只需要400㎡不到,该项目直接排挤他人并选定了中标人,也违反国家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投诉事项3: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8分。(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原件现场核查)。该条得分项要求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4个业绩以上能得满分,4个业绩并不能证明他比1个业绩的要好,因为1个业绩的也是有配送经验,配送车辆,专业人员及设施的企业,也需1个配送业绩的企业他已经配送了好几年,4个业绩的配送经验还没人家丰富,所以该条以业绩多少得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条以特定行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4:寄宿制学校学生早、晚餐原则上一并纳入“食堂供餐一体化服务”管理,原则上学生早、晚餐共计不超过10元(含饭)/天;学校教工食堂供餐可予参照管理。寄宿制学校学生早、晚餐和学校教工食堂供餐由相应学校与中标供应商另行签订合同。该项目是石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招标的金额为4+1,其中4元为国家补助,1元为收取学生,并未把早晚餐一起招标,该项直接让中标企业与学校签订合同,把学校早晚餐给中标企业经营,明显违反国家法律,如果作为附加合同,不应当规定不超过10元/天的金额,金额也不能超过该项目采购金额合同的百分之十,也就是600万,该项作为附加合同的话已经超过了本项目的招标金额;如果不是附加合同,不应当在招标文件内体现,并且直接确定经营者,该项应另行招标。
(二)采购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目已经由县政府批复,招标时只能有一个中标供应商且主体为食堂供餐,食堂供餐按固定单价5元/生/天招标,因小部分学校食堂未完全建设完成,该部分学生采用“牛奶+X”4元/天/生课间餐供餐模式,待食堂建设完成立即改用食堂供餐模式,而这部分课间餐模式的费用按实际供应数量乘以4元/天/生进行结算。该条已经在招标文件写得非常清楚。因此申请招标采购计划备案时以固定单价5元/生/天备案,包括电子投标系统设定的也是固定单价5元/生/天进行报价。预算总价是一个约数,既然会产生歧义,我局同意删除“本次预算总价约¥60000000.00元”这句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二:是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人数、营养餐硬件条件等,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及《石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一体化服务”采购》要求而设定。经我局调查周边县的配送中心面积和规划,我局要求的3000平方米的分布大概如下:
附表
序号 |
功能区域 |
面积 (平方米) |
一 |
加工生产车间 |
2605 |
1 |
蔬菜粗加工区 |
350 |
2 |
蔬菜细加工区 |
300 |
3 |
甩干、分装区 |
40 |
4 |
菜筐存放区 |
20 |
5 |
肉类加工区 |
170 |
6 |
蛋奶储存库 |
100 |
7 |
毛菜冷藏库 |
150 |
8 |
净菜冷藏库 |
70 |
9 |
毛肉冷冻库 |
80 |
10 |
净肉冷冻库 |
35 |
11 |
粮油库 |
900 |
12 |
检测室 |
30 |
13 |
更衣室 |
30 |
14 |
视频监控室 |
30 |
15 |
收货、发货、装卸车区 |
300 |
二 |
附属配套 |
395 |
1 |
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财务室、总经理办公室) |
150 |
2 |
前台大厅 |
40 |
3 |
联合监管室 |
20 |
4 |
接待室 |
30 |
5 |
会议室 |
50 |
6 |
司机值班宿舍 |
15 |
7 |
员工餐厅(就餐区、厨房等) |
30 |
8 |
其他(含员工活动室厕所、垃圾房、发电机房等) |
60 |
合计 |
3000 |
注:以上规划面积只做参考,以实际建设为准。
因此,我局认为本项目要求建立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很有必要,且招标文件内没有要求该配送中心的产权必须为中标人自有(即可以是租赁)。
首先是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特别是生鲜食材,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细菌的交叉感染),其次是为了方便统一管理,按招标要求就是建立集中统一的配送中心,若分散在多个且相距太远的不同地点,不便于集中监管。因此将“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修改为“配送中心的设置不得超过两处且两处距离不得相差500米”。
因项目要求完成时间紧急,必须在10月底迎国检前完成,评分办法针对能够承诺在20天内建成配送中心的供应商进行加分,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综合能力考虑是否响应,不响应此条款的投标文件并不会影响投标有效性。且将该条评分点分值修改为1分。
关于投诉事项三:关于业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服务的主体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主要是六七周岁至十五六岁的儿童或少年。该服务的主要目的为改善学生的营养,该服务群体有区别于普通工厂的食堂或宾馆。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行了多年,各省、市、县都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了招标,全国范围内取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不计其数。由此可见,该业绩的设置并没有排他性、也没有行业限制性。但因考虑到及时跟进该项目的进度,我局与代理机构协商,同意修改该条评分办法,具体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供餐配送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4分(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原件现场核查)”。
关于投诉事项四:我局经研究讨论,同意删除此内容。
(三)代理机构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目已经由县政府批复招标时只能有一个中标供应商且主体为食堂供餐,食堂供餐按固定单价5元/生/天招标,因小部分学校食堂未完全建设完成,该部分学生采用“牛奶+X”4元/天/生课间餐供餐模式,待食堂建设完成立即改用食堂供餐模式,而这部分课间餐模式的费用按实际供应数量乘以4元/天/生进行结算。该条已经在招标文件写得非常清楚。因此申请招标采购计划备案时以固定单价5元/生/天备案,包括电子投标系统设定的也是固定单价5元/生/天进行报价。预算总价是一个约数,既然会产生歧义,我司同意删除“本次预算总价约¥60000000.00元”这句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二:该评分点是在采购需求的基础上设定的加分项,因该项目时间紧急,故设定承诺更快完成建设配送中心的则进行加分。投诉人对该项评分办法提出投诉,提供的依据却是针对采购需求的3000平方米而展开了讲述,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供,采购人也对该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我司对该条采购需求经过了调查、了解,认为该需求合理合法。
因项目要求完成时间紧急,必须在10月底迎国检前完成,评分办法针对能够承诺在20天内建成配送中心的供应商进行加分,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综合能力考虑是否响应,不响应此条款的投标文件并不会影响投标有效性。且将该条评分点分值修改为1分。另将“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修改为“配送中心的设置不得超过两处且两处距离不得相差500米”。
关于投诉事项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服务的主体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主要是六七周岁至十五六岁的儿童或少年。该服务的主要目的为改善学生的营养,该服务群体有区别于普通工厂的食堂或宾馆。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行了多年,各省、市、县都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了招标,全国范围内取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不计其数。由此可见,该业绩的设置并没有排他性、也没有行业限制性。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即是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投标供应商。采购需求及业绩的设置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分值的设置合理。但因考虑到及时跟进该项目的进度,我司与采购人协商,同意修改该条评分办法,具体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供餐配送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4分(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原件现场核查)”。
关于投诉事项四:该条采购需求是经县政府文件上的要求,且接到该公司的质疑,我司和采购人都非常重视,并及时解释答复及发布了澄清文件对该条采购需求作了相应修改,具体修改为“寄宿制学校学生早、晚餐原则上委托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管理,原则上学生早、晚餐共计不超过10元(含饭)/天;学校教工食堂供餐可予参照管理。寄宿制学校学生早、晚餐和学校教工食堂供餐由相应学校视情况自行与中标供应商另行签订合同。”现与采购单位研究讨论,现将该条内容删除。
(四)查证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规定,该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该项目特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在履约期间固定配送中心,不属于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中标后三十天内建成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经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设计院、基建造价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论证,该项目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集中配送场所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参照(卫监督发〔2005〕260号)文中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增加1人增加0.2㎡,切配烹饪场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按20000人员计算可达4000平方米;投诉认为3000平方米是量身定做,现状无3000平米方的配送企业,不应认定量身定做;采购人要求达3000平方米,并无违法违规行为;采购文件中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给予加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诉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业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该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该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石城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16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监察委、石城县法制办、石城县教育局、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石城县财政局秘书股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