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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赣财购投诉[2018]4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活动中心空调一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8080507)
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泰沃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泰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歙飞
电话:0791-88106248
地址:南昌市九龙湖新区绿地悦城25栋美的专卖店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文
电话:0791-8628494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活动中心空调一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808050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27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采购预算高达200多万元的本项目,在技术及商务评分上完全偏向海尔空调,限制主要竞争对手美的空调及格力空调参与竞争,一个简单的空调项目采购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质疑回复函中所有的理由均很牵强,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要海尔空调中标,而且是高价中标。
被投诉人称:
一、 针对家用空调部分:按照招标文件48页招标基本参数设置,存在设限,将我司所投美的空调排除在外的问题回复如下:(1)针对第一条:经查阅24期节能清单及中国能效网,美的品牌的KFR-72LW/DY-PA400(D2)可满足要求,非你公司所陈述的排除“美的”参与竞争,请你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择最佳配置产品投标。本条不予修改;(2)针对第二条:经査阅24期节能清单及中国能效网,美的品牌的“KFR-120QW/SDY-B(R2)”可满足要求,非贵公司所陈述的排除“美的”参与竟争,请你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择最佳配置产品投标。本条不予修改。
二、 针对20P多联机空调系统:按照招标文件48页招标基本参数设置,存在设限,将我司所投美的空调排除在外的问题回复如下:(1)针对第一条: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产品修改为:“空调设备须为同一品牌产品”;(2)针对第二条:经市场调研,基本参数有误,响应品牌可能不足三家,现修改为:“2.5.3、室外机总制冷量≥50KW,制热量≥55KW,制冷额定功率≤19KW,制热额定功率≤17KW,风量≥15000m3/h,噪音≤75dB(A);2.5.4、肆台室内机,每台制冷量≥12KW,制热量≥13KW,额定功率≤0.45KW,风量≥1600m3/h,噪音(高风)≤50dB(A)”。
三、针对家用空调部分:按照招标文件55页招标参数
加分设置,存在设限,将美的空调及格力空调排除在外的
题回复如下:经查阅相关资料,并非如贵公司所陈述的“将美的及格力排除在外”。采购人要求能效在满足最低指标的情况下,希望供应商提供能效等级更高,更加节能,效果更好的产品,对优于最低指标的产品进行合理性加分;噪音、风量方面,在满足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希望供应商提供噪音量更低、风量更大的产品来为师生创造更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和教学环境,对优于最低指标的产品进行合理性加分。最后,招标人对设备品牌无任何倾向,投标人可按招标要求选择最有竞争力的产品进行投标,此条按原招标文件。
四、针对20P多联机空调系统:按照招标文件55页招标参数加分设置,存在设限,将美的空调及格力空调排除在外的问题回复如下:经查阅相关资料,并非你公司所陈述的“将美的及格力排除在外”。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更具有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避免部分厂商过分宣传,出现“既是栽判,又是运动员”的情况。第三方检测机构众多且5*8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测试报告。本条不予修改。
五、针对节能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招标文件50页招标基本参数设置,存在设限,将我司所投美的空调排除在外的问题回复如下:经查阅相关资料,并非你公司所陈述的“将美的产品排除在外”。(1)针对第一条:招标文件并未要求“节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空调是同一制作商。运用节能信息化管理系统节能降耗,是采购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管理手段,为采购实际需求,至于投入产出比评估,采购人自有评估。本条不予修改。(2)针对第二条:经查阅相关资料,并非如贵公司所陈述,贵公司陈述无任何事实根据。本条不子修改。
综上所述,文件修改内容以最新上传的澄清文件为准,欢迎贵公司以优异的产品、合理的报价及诚信的商务承诺参与此次招标采购活动。
经调查:
通过调取该项目评审报告,结合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发现,该项目设定的技术、商务评审因素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一家满足,设定的技术、商务指向特定的产品、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日
抄送:江西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