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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婺源县财政局关于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婺源县文物局婺源宗祠之汪口俞氏宗祠、西冲敦伦堂消防工程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婺财采字[2016]16号
投诉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映标
委托代理人:雍林(销售工程师),联系电话:1354068****
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103185010
被投诉人: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平
委托代理人:汪铁芳,联系电话:1837939****
投诉请求:
1、请求婺源县财政局对投诉人被废标的理由进行审查,认定该废标理由的合理性;
2、请求婺源县财政局责令被投诉人公布评标专家的姓名和专业;
3、请求婺源县财政局核查被投诉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过程有无违规情况;
4、请求婺源县财政局组成评标专家组,对被投诉项目进行重新评标。
本局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予以受理。
一、调查情况
1、本局对投诉人被废标的理由进行了审查。
经查,投诉人是在资格审查时被予废标。废标理由是:招标文件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类消防工程施工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是:与西藏自治区文物局签订的文物古建筑高压喷雾灭火装置项目供货合同、分布式高压喷雾灭火系统订货合同和与盛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评标委员会认定这两份合同是货物采购业绩,而不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类消防工程施工业绩”,因此被予废标。
本局查阅了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类消防工程施工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相关依据。其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二、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不但包括设备及设备的安装施工、调试等,而且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房屋修复等内容,婺源县文物局本次采购项目正是基于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而设定将施工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既有法律、规章等依据,也完全符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文件相关条件的设置并无不妥。
针对投诉人的该点投诉意见,本局于2016年12月9日组织评标委员会七位专家就投诉人提供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类消防工程施工业绩”再次进行复审,复审意见一致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两份合同只有产品供货清单,没有体现工程施工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条件的要求。为慎重起见,本局于2016年12月13日发公函到婺源县建设局,请求给予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类消防工程施工业绩”。2016年12月15日婺源县建设局函复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两份合同不符合消防设施工程业绩的要求。
综上,本局认为,投诉人被废标的理由成立。
2、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要求公布评标专家的姓名和专业的诉求,本局经查:被投诉人按照规定要求,已于2016年10月2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了相关信息。
3、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要求核查被投诉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过程有无违规情况的诉求,本局经查本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的相关资料,未发现违规情况。
4、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要求本局组成评标专家组,对被投诉项目进行重新评标的诉求。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能对被投诉项目进行重新评标。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婺源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婺源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