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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东财购投诉【2018】4号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关于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城东小学校园信息化、图书馆及专用教室设备采购(招标编号:JXZH-GK-2018-055)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省开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委托代理人:陈伟远
联系电话:181707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扬子洲镇联民村88号
被投诉人1:抚州市东乡区城东小学(以下简称采购人)
联系人:饶先生
电话:1370794****
地址:抚州市东乡区城东小学
被投诉人2: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人)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1867941****/0794-8225551
地址:抚州市迎宾大道华苑新区2栋3单元1405号
投诉人对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城东小学校园信息化、图书馆及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H-GK-2018-05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1月2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本项目中涉及的所有70寸交互式触控一体机设备需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条款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指向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品牌一体机,我公司咨询该公司销售部门,得到回复是本项目早在标书挂网前设计方案时就已经报备,这个项目不能支持其他公司参加投标,相关产品资料均不能给予,这个项目可以预知最终中标品牌就是“希沃”,本项目就是在设计方案时内定“希沃”品牌,采用特定参数条款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范围,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事实依据:详细审查比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从采购清单基本技术参数到综合评分标准要求,明显发现在各个品目中都是通过对交互式触控一体机某几项排他性参数设定佐证要求来控制整个项目投标;通过查询近两年来政府采购公示的涉及此类触控一体机的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但凡“希沃”品牌中标的项目,其对应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描述均包含有本项目要求提供参数佐证要求条款;咨询国内交互触控一体机前十大品牌中的鸿合、东方中原、创显、创维、海信等品牌,得到回复均表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交互式触控一体机佐证参数条款就是希沃品牌独有的,其他品牌无法满足(可以其他公司名义咨询参与本项目进行验证,联系电话:鸿合1890709****;东方中原1508355****);咨询希沃品牌负责江西区域的销售部门,得到回复本项目已经有公司在项目前期就已经报备,本项目不会支持其他公司参与(南昌办事处位于南昌市高新区绿地中心A座48楼,可以其他公司名义咨询与本项目进行验证,联系电话:1877009****,1731785****)。
2、本项目所有涉及提供检测报告的描述均为需提供省级或以上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对此我公司提出质疑,省级或以上这是国家行政级别划分,还有很多第三方机构同样具有国家检测资质如“赛宝、稀科、斯坦德”均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ANS)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可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这些机构分布在不同的城市,如何判断他们是省级或国家级,如果排斥这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那么CANS,CNCA国家认证认可机构颁发的认可证书显然就是无效的,这个结论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公司建议本项目中所有涉及提供检测报告的描述一律改为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ANS)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可颁发的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是具有国家法律认可的,而招标代理公司在质疑回复中表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机构为“省级或以上部门并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检测机构的严谨性、专业性、权威性及有效性证,我们认为这一回复否定了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威性,省级或以上部门检测机构也必须取得国家这两个部门认可才是有效的,招标文件这样描述明显具有排他性,而事实上采用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才是政府采购中最公平的描述。
3、招标文件第47页、第49页、第64页、第84页、第96页、第111页、第119页、第130页产品基本参数描述中(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及参数确认函),本项目综合评分标准中,这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及参数确认函描述均为必须满足的评分条件,不能提供就是无效投标。这些条款虽然是作为技术参数条款设立,但配合评分标准无效标判断设定,其最终产生的效果等同于违背财政部87号令文件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法律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制造商出具的服务商承函、参数函作为废标条款等同于变相限定其他参与投标人,明显违反以下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4、本项目中采购的相关教学设备均为通用市场流通产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定均可销售,我公司及其他单位平等参与投标本来也可以投如“希沃”等品牌产品,所有投标人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但是本项目采购要求中将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及参数确认函条款作为投标无效投标判定的必须满足项,我方咨询希沃公司得到回复他只会提供资料给设计方案时报备的投标单位。因此这种条款及评分设计描述等同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我们怀疑,有人想通过此类方法对市场潜在品牌进行指定,同时通过上述要求提供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及参数确认函的方式,勾结厂家来限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本项目采购要求中这些不合理违法违规的描述条款应对当予以修正,确保各投标人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我们质疑本项目综合评分加分项设置脱离采购文件清单中的技术要求,招标代理没有完全对应我方质疑内容进行回复,只是再次表明这些加分项是用户需要的实际使用中具有便利性,我方质疑这些所谓的加分项在采购需求中没有对应任何体现,在采购需求中没有要求的功能,而在评分项又作加分项处理,这就是脱离实际采购需求的指向性加分,没有与采购清单需求项对应,所有先进性或者优越性总要有一个基础需求,在此之上的优于性能才能作为加分设置,试问不能反映实际采购需求的技术优越性和便利性是由谁来指定,不同品牌有不同的特点和优点,指定某一个品牌特点作为加分就是指向性、排他性。
5、招标文件第149-150页产品性能及技术加分项(15分):列举的各条技术加分项设置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细化量化,没有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各条加分的相关技术描述内容与采购需求设备清单中的实际采购技术参数没有对应,没有体现出任何区间等级的优越性量化要求,没有任何区间不同的分值设置,这就好比招标要求是需要采购汽车发动机,结果评分标准中设定具有火车发动机的某种功能作为加分,这完全是不合理的。脱离标书实际采购需求基础上的任何所谓的先进性加分都是无效的,不同厂家都有不同的先进特点,没有基础指标没有区间阶梯式的量化,谁来认定哪条功能是先进性,哪条参数是优越性?如果不能,那么本项目中的这些无根浮萍的加分项设计就是带有强烈的产品指向性,具有明显的内定中标品牌嫌疑,通过控制分值实现排他性不公平竞争,谋取高价中标,造成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这是违法的行为。
评分标准中所列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加分的条款同样属于脱离实际采购需求的指向性加分,我们采购需求清单中的所有技术描述均未见有这些加分的软件功能描述,在采购需求中都不需要的软件,竟然在评分中作为加分处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招标代理的这一问题回复根本没有任何说服力,只是说明这些软件证书代表厂家有软件研发能力。有软件开发能力的公司太多了,但研发的软件都不是采购需求中描述的,这个加分没有任何意义,只能体现指向性、排他性设置。
事实依据:本项目总预算金额698万元,其中所有70寸交互式触控一体机数量为65台,按其市场价值计算约为100万元,其在本项目中占总项目预算金额比为:4:15;远高于资金价值比例,违反财政部令87号文件量化细化必须与实际采购需求相对于的要求。同时本质疑文件第一项页明确说明了在基础性必须满足项技术条款中70寸交互式触控一体机采用了多达5条明显指向性参数,由此可见本项目完全是采用围绕70寸交互式触控一体机这一个产品来控制整个项目,谋取高价中标,可以预知本项目最终中标一体机品牌就是“希沃”,本项目从设计方案开始就存在内定品牌或供应商,排除其他人公平参与竞争。
被投诉人称:
1、本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参数设置为采购人的最低需求(基本技术参数中所涉及的产品不止包括触控一体机还包括采购清单中的其他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都必须完全满足采购人的基本要求(开标现场已有四家投标人所投产品能完全满足)评分标准的设置则充分体现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从质量、性能、实际操作性能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触摸一体机中的支持二维码扫码识别功能、拾音距离至少3米,方便老师录音。广播系统中的高品质音频解码功能、云课堂中的自动切换上级模式及根据课程表设置自动排课、监控系统中的自定义人脸抓拍、100米处远距离的人脸抓拍及快速聚焦、跟踪移动目标的高清晰的录像并回放及资源平台机、高清录播机,高清摄像机平均使用无故障时间都要达到至少10000小时。投诉人认为以上为“希沃”独有参数,没有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某一制造商是否授权某供应商参与投标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该投诉事项完全不成立。
2、本招标文件中只是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作出严格的要求,并未指定哪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省级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何其之多,没有任何排他性,同时该条款依据清晰表明了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这其中已经包含了还不仅限于CNAS、CNCA等机构认可的资质,完全不存在否定权威性,本设置不存在排他性,该投诉事项完全不成立。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函、参数确认函”并没有作为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达到资格审查项),要求制造商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和参数确认函是为了对投标人对所投产品的性能真实性或售后服务能力进行约束,防止虚假响应,方便产品验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1条、财政部令第87号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该投诉事项完全不成立。
4、招标文件基本参数的采购清单中第十六项的细目第1-10小项中已经涵盖了关于教学监控、督导督学巡课等软件。对其功能描述也已经清晰明确,而且以上软件功能为采购人在实施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并非投诉人所说的没有描述或者脱离实际,在商务评分项中对以上软件拥有知识产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开发商(制造商)给予适当加分,同时也是软件开发商(制造商)综合实力的体现。另外,投诉人认为以上加分项条款要求指向广州奥威亚(AWA),并没有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完全不成立。
5、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相关,本招标文件的评审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定,评分设置突出了侧重产品质量和严格性要求,采购金额与评分数值比例问题,法律及条例并没有硬性规定其比例必须完全一致,该投诉事项完全不成立。
经调查:
1、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目基本技术参数设置为采购人的最低需求(基本技术参数中所涉及的产品不止包括触控一体机还包括采购清单中的其他产品),开标现场已有四家投标供应商完全满足,评分标准的设置体现了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质量、性能、可操作性能的基本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且投诉人没有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招标文件存在指向性和限制潜在投标人范围。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作出严格的要求,并未指定哪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省级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有很多,没有任何排他性,且该条款依据清晰表明了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这其中包含了不仅限于CNAS、CNCA等机构认可的资质,,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服务承诺函、参数确认函”并没有作为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1条、财政部令第87号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基本参数的采购清单中第十六项的细目第1-10小项中已经涵盖了关于教学监控、督导督学巡课等软件,并对其功能描述也已经清晰明确,而且以上软件功能为采购人在实施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五,该评分因素的设置完全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突出拟采购产品质量好、性能高及操作性强的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10日
抄送:抚州市东乡区城东小学、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开拓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