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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赣财购投诉[2018]53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师范大学进口乐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8-J0062-2)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市音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市音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琴
电话:1737913****
地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金域名都1栋014-017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霞、徐弯弯
电话:0791-8791529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117号人民日报大厦12-13楼
投诉人对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师范大学进口乐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8-J0062-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1月1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针对该标书中双排键的技术参数:“1.琴体:体宽大于1209mm,高大于1000mm,深大于573mm;2.预置音色:大于360种;3.预置节奏:大于190种”,经我司调查没有3家产品能同时满足以上技术参数。吟飞RS1000满足,但是已经停产。
二、三角钢琴低配,高配:“击弦机:铝合金外总档,纯实木运动部件(不含ABS等塑料材质),高精度制作”,我司认为这是指向性品牌,具有排他性,排斥预中标品牌YAMAHA的唯一竞争品牌KAWAI。
三、该标书中对供应商其他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所供产品“双排键电子琴”、“三角钢琴(高配)”、“三角钢琴(低配)”制造商或中国总代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供货证明原件(若是中国总代理出具的供货证明,另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其为中国总代理的证明材料)”,对于此项中需要出具“供货证明原件”明显的不合理。
被投诉人称:
一、据采购人对市场的调查,以上3条双排键电子琴的技术参数,至少有三家制造商的产品可以符合以上技术参数要求,如中国的吟飞RS1000e,日本的雅马哈els02c,意大利的艾茉森scala等。关于贵单位请求“艾茉森的满足型号请给官网材料证明”,采购人及我公司均无义务向贵公司提供官网材料证明,贵公司作为质疑方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之规定,提供事实依据。贵公司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贵公司摘录了音乐周报一篇关于碳纤维击弦机的介绍,把碳纤维击弦机等同于ABS击弦机,论述了碳纤维的优点,但并不能说明碳纤维击弦机就一定是优于传统木质击弦机。例如美国斯坦威D274型和B211型、奥地利贝森朵夫280vc型和214vc型、日本雅马哈cfx型和c5x型、珠江恺撒堡kd275型和kd212型等钢琴,均是采用纯实木材料制作钢琴击弦机,优良的品质得到了钢琴家的普遍称赞,该项要求不存在排他性。贵公司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明显指出进口货物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其次,本项目采购的是进口产品,要求提供“供货证明原件”是为了保证产品的来源渠道正规,制造商或中国总代理出具的供货证明原件均符合文件要求,该项要求不倾向任何一个品牌,也不排斥任何一个品牌。最后,“双排键电子琴、三角钢琴(高配)、三角钢琴(低配)”三台设备合计金额约占本项目预算合计金额的88%,“小号、单簧管”合计金额约占本项目预算合计金额的12%,故本项目不对“小号、单簧管”作其他要求完全合法合理。贵公司该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经调查:
1、针对该标书中双排键的技术参数:“1.琴体:体宽大于1209mm,高大于1000mm,深大于573mm;2.预置音色:大于360种;3.预置节奏:大于190种”,经查看各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4家供应商提供了制造厂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三角钢琴低配,高配:“击弦机:铝合金外总档,纯实木运动部件(不含ABS等塑料材质),高精度制作”,经查看各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4家供应商提供了制造厂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该标书中对供应商其他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所供产品“双排键电子琴”、“三角钢琴(高配)”、“三角钢琴(低配)”制造商或中国总代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供货证明原件(若是中国总代理出具的供货证明,另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其为中国总代理的证明材料)”,谈判文件中此项规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7日
抄送: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