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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饶财购〔2019〕10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江西省江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的上饶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移动公厕
项目(招标编号:JRZFCG-2018-010)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196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刘兴财。
被投诉人:上饶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梁。
被投诉人:江西省江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316号27幢1-401,法定代表人:郑芳芳。
投诉事项相关方1: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2313号6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叶晖。
投诉事项相关方2: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1363,法定代表人:李明。
投诉事项相关方3: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7栋206室,法定代表人:陈庆玲。
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江西省江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参加上饶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移动公厕项目,招标编号:JRZFCG-2018-010,根据招标文件33.2规定,我司特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附一),代理机构以缺少证明材料为由退回我司的质疑函(附二),对我司的质疑问题不做任何回答,招标代理机构是有意为之,淡化围标行为。特向贵单位投诉:
1、招标文件29评标办法,分值构成:价格分值30分、技术分值50分、商务分值20分,完全取决于各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得分情况,而中标人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得分93分,我司和另外两家上海公司得分都在70分一下,中标人与另外三家投标人的得分差距相当大,我司质疑招标文件的设定完全是按照意向中标人量身打造。
2、在价格30分的计算方式设置上,我司反复计算,价格的高低并不能拉开分值,这也能表达采购人对公司的能力相当重视,但很有可能让操作人达到高价中标的可能,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请各部门引起重视。
3、开标现场,上海三家公司来自同一地区,其中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附三),两家公司投标价格也较高。得分也较低,投标文件的制作也极其简单,显然同一控股股东的两家公司不是为了中标而来,而是配合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而来。我们质疑其围标行为,请监督部门对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4、开标现场,专家在长时间未能评出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现场甲方代表询问另一代表,怎么还没有出结果,并说出“还是老规矩,明白了”请问:评标专家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标,怎么还有老规矩?请问老规矩是何意!
5、我司质疑上海三家公司的围标行为,并附相关证据,请监督部门核实三家公司的投标代表的工资社保、手机通话记录、投标前日住宿以及火车票等情况。
6、我公司相信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也是上饶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好保障。请收函后及时给予答复!否则我司将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
被投诉人上饶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称:2019年1月2日我局项目部收到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移动公厕采购招标质疑函,第一时间我局项目部召开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处理,立即下函江润招标代理公司,要求代理公司尽快就质疑函中提出的问题了解情况并对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1月5日代理公司向我局项目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指出:
(一)招标文本分值是按采购法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文件标准;投诉单位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招标法律约定时间内提出招标文件内容质疑,视为同意招标文件分值设置。
(二)本次开标共有五家单位入标,分别为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80万元、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786万元、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768.199899万元、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728.6万元、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68万元。其中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投标保证金汇错账户,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入围投标单位为四家。
⑴经专家评审评定的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入围四家投标人报价(含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中为最低,故该采购项目不存在“高价中标”。
⑵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报价为最低价,作为基准价,根据投标报价得分公式=(基准价/最终投标人报价)×0.3×100。
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728.6/768.199899)×0.3×100=28.45 分,项目价格得分公式已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投诉人价格得分正确合理。
⑶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我局考虑到公厕安置现场、施工难易程度、移动公厕设计尺寸的合理性等情况,在招标文件技术分值50分中设置7分,用于“根据投标人经现场踏勘后提供的产品投放点图片(标示产品安装位置)、实景效果图(体现安装前后对比效果)是否符合本项目需求,由评委打分,优得7分,良得4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而经与代理公司了解,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未到15座移动公厕拟建地点现场勘查,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该项不得分。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只从价格分值中考量,应综合价格分值、技术分值、商务分值一并考量计算。
(三)根据质疑函提出二家上海企业为同一控股股东的问题,我局项目马上联系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上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及咨询律师后回复我局项目部。⑴我局移动公厕采购投标前,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法人代表人为李明,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为陈庆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符合参加同一合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⑵质疑函中提出的两家公司“投标文件的制作极其简单”问题,经与代理公司了解,该两家公司项目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会同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并报送采购专家进行评审。
(四)根据质疑函中提出的“现场甲方代表询问另一代表,怎么还没有出结果,并说出“还是老规矩,明白了”的情况。我局项目部立刻向现场采购代表进行查询,经了解在说该话时间为近中午12点期间,根据以往招标情况“老程序”“在专家未出具意见期间,甲方代表不能离开招标现场,中午甲方代表、专家用餐只能在招标现场内进行。”
(五)根据质疑函中提出的“请监督部门核实公司的投标代表的工资社保、手机通话记录、投标前日住宿以及火车标等情况” 我局项目部向代理公司进行查询,代理公司回复“如投诉单位仍觉得其他投标单位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虽然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程序存在不符合程序要求、法律授权书存在致信抬头单位无效等情况,但我局项目部在维护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要求代理公司应就该公司提出的质疑给予及时答复与反馈。2019年1月7日代理公司发出书面《补正通知书》(顺丰速运单号为811943714753),但投标商没有递交补正后的质疑函。1月11日代理公司再次发出书面《补正通知书》(顺丰速运单号为810488934752),1月17日对该质疑函进行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江西省江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称:关于《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代理的上饶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移动公厕(项目编号JRZFCG-2018-010)》的投诉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如下:我司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9点开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于2018年12月24日将专家评审结果送达采购人确认,于2018年12月2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我司于2019年1月2日收到由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司代理的上饶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移动公厕项目的质疑函,我司立刻与采购人反馈、受采购人委托,于当日(上午10:30)与投标代标人电话沟通,详细告知质疑函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94号令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应补齐缺乏的必要证明材料及规范的格式内容。并于2019年1月7日发出书面《补正通知书》(顺丰速运单号为811943714753),但投标商没有递交补正后的质疑函。于是在1月11日再次发出书面《补正通知书》(顺丰速运单号为810488934752)。我司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市采购办通知,并前往市采购办递交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回复函和开标全过程的相关资料。2019年1月16日上午收到市采购办关于该项目的《送达投诉材料通知书》,当天下午收到质疑人补正后的质疑函,该质疑函仍然不合规,法定代表授权书的抬头是:致大柴旦行委会财政局和大柴旦行委监察委员会。我司自收到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起,已与采购人一并对该项目采购过程、评标环节等所有资料进行了反复核查,同时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咨询了相关机构(附后页)。经请示政府采购监督单位和采购人后,在反复提醒供应商补正质疑函、仍然不合规的情况下,我司于1月17日对该质疑函进行了书面回复。
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投诉函第一条投诉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合。在开标现场,唱标后,我公司在所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报价中的报价为最低价,因此,在评分过程中,我公司价格分是最高分。此外,我公司在移动公厕、环卫设备行业从事多年,我公司已形成一定规模,公司的资质建设也比较完备,同时在制作投标文件的过程中,做的也比较详细,无论是设计图纸还是在投标书中的内容编辑,都是尽心尽力去做到极致。在评标过程后,得到最高分也是合情合理的,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未中标单位,其心态极其不健康,用意不善。
二、投诉函第二条投诉内容与事实更为不相符。我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又是最低价格中标,何来所谓的让操作人达到高价中标的可能,何来获得高额利润。难道像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这样报价高的,获得的利润反而更低吗?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三、投诉函第三条投诉内容,缺乏相关证据和逻辑性,质疑内容纯属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的胡乱猜想。政府采购是一项很正规、很严肃、很严谨的活动。关于投标商来自同一地区,这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行业里都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来自同一地区的投标商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如果说同一地区的投标单位就要被质疑串标,岂不是贻笑大方。至于投标文件制作的复杂或者是简单,这都是各投标商的制作能力和水平差异。投标价格的高低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投诉人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测,就认为存在围标的情形。
四、投诉人反映我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围标、的行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做了明确的列举,我公司不具有该《条例》列举的任一情形。如投诉人认为我公司存在围标或串标,投诉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证实。但是,从贵单位提供的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并没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证实。
五、投诉函投诉的第四点内容,超出我公司的说明范围,由贵单位与甲方代表取证。
六、投诉函投诉的第五条内容,我公司提出强烈不满,该描述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名誉权利,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纯属捣乱,无事生事,用心不纯。
七、经我公司了解,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名声一向在业界不好,在全国权威查询机构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知投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已经处于暂停状态,而且涉及较多的法律纠纷案件,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很有可能会在投标文件中递交这些不真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造假材料)的证书内容以获得评标得分,我公司希望对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彻查,并追究该公司相关的法律责任。
八、鉴于投诉人投诉的事情毫无事实根据,已经严重影响到本项目的实施,耽误该项目的工期,为此,给业主单位和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业主单位已多次敦促我公司尽快与其签约。我公司希望贵单位能够依法尽快处理,早日结案,保障本项目尽快实施。
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一、对于投诉函中与我公司不相关的事宜,我公司不做评论,由贵局结合投诉的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和认定。二、投诉函中第三条认为我公司与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纯属无稽之谈。我公司的股东为李明和张南京,分别持股60%和40%。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明。我公司与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一控股股东的情形。三、我公司与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绝不存在围标的情形。对于投诉人认为我公司存在围标的情形,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而不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进行质疑。四、对于投诉人不负责人的诬告行为,如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称:一、该项目是按最低价中标的,该投诉函说高价中标,以及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与事实不符。二、说明人与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一控股股东的情形。说明人的股东分别为罗平根和陈庆玲,其中,罗平根占股60%,陈庆玲占股40%,陈庆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并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之日前,已经于2018年12月20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了变更。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提出陈庆玲在两家公司任职的情况与事实不符。陈庆玲在2018年12月20日已经卸任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且在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股权,也没有担任该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属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三、投标价格的高低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说明人系根据自己公司的业务实际作出的报价,投标文件的制作也是按照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的。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说明人的投标价格高以及投标文件制作简单,并据此凭空臆测说明人是为配合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而来,完全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说明人参与投标目的也是为了想中标,如果不想中标,就不会参与投标,否则,申请人将承担不必要的投标费用。四、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函中反映的第4点意见,说明人没有听过,不知其是否说过该句话。五、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函中质疑说明人存在围标的情形,应当由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而非让说明人对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提供证据证明。对于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诬陷说明人存在串标一事,说明人保留追究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机关查明:2018年11月30日,移动公厕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7日,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4日,投诉人报名移动公厕项目。2018年12月21日,移动公厕项目开标,投标人分别为投诉人、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专家评审,推荐第一预中标人为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移动公厕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履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江西省江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为中标人量身打造、上海三家公司存在围标行为等。收到质疑函后,被投诉人江西省江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作出《质疑函补正通知一》,要求投诉人补正质疑材料。2019年1月10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2019年1月11日,江西省江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函补正通知二》,要求投诉人补齐如下内容:供应商的地址及邮编;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019年1月16日,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范本》。2019年1月17日,江西省江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投诉人作出《关于“上饶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移动公厕项目”质疑回复函》,并于2019年1月21日送达投诉人。
另查明,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罗平根、陈庆玲,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陈庆玲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工商登记系统显示在移动公厕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罗平根、李明,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李明担任法定代表人,陈庆玲担任监事,在2019年1月4日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明、张南京,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监事由陈庆玲变更为张南京。
本机关认为:1.关于投诉人投诉移动公厕项目招标文件分值构成及计算方式的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质疑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案中,投诉人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移动公厕项目的招标文件,于2019年1月2日质疑招标文件为中标人量身定做,已过法定的质疑期限,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人对移动公厕项目存在围标行为和专家违法评审的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中,在移动公厕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上海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不属于同一人,工商登记系统公示的信息也无法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诉人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移动公厕项目存在围标行为和专家违法评审。因此,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9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