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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赣州市教育技术装备站2017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教学设备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8-GZ-C018-2)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绚
联系人: 胡中和
电话:130757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新博商科技园1#
被投诉人1: 赣州市教育技术装备站
电话:0797-8238862
联系人: 谢老师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5号
被投诉人2: 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797-5552869
联系人: 黄珊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五指峰路1-51号
投诉人对赣州市教育技术装备站2017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教学设备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8-GZ-C018-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就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就第50项“汽车空调诊断仪(国产产品)”型号:猛虎MH-36518,被投诉人答复中声明“广州朗讯猛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猛虎MH-36518产品制造,而我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获“广州朗讯猛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销售公司不具有生产资格。见附五,而“汽车空调诊断仪(国产产品)”型号:猛虎MH-36518实际生产厂家为“台州朗讯机械有限公司”见附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章);被投诉人答复中声称猛虎MH-36518官网信息未更新,因此生产厂家提供了针对此设备对外宣传页。见附七(生产厂家外宣传页加盖章),事实证明无法满足招标要求。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及生产厂家外宣传页。
2、第54项的:制冷剂鉴别仪(国产产品):型号:博世ROBINAIR 16009,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出具了“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声明,我公司通过电话联系生产厂家:博世电话:4000005109,同时联系博世江西区域经理:高晓伟联系电话:1517040****,被投诉人提供的声明为虚假声明。事实依据:博世公司电话联系及我公司提供的说明。
被投诉人称:
1、投诉人质疑事项为预成交人江西新导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参数,并提供网站截图。经我公司对预成交人响应文件核实,预成交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人并未对预成交人所投是否为生产商进行质疑,超出了投诉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次产品非特许经营或前置许可产品,不应生产能力或特许经营而判定无效。
2、投诉人质疑事项为预成交人江西新导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参数,并提供网站截图。经我公司对预成交人响应文件核实,预成交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人并未对预成交人所投是否为生产商进行质疑,超出了投诉范围。预成交人江西新导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并非“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生产,且磋商文件并未要求需要制造商授权,不应以不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联系人等信息作为依据判定。
经调查:
1、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等相关资料,该项目品目二第50项汽车空调诊断仪的采购需求中未明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制造商,且该事项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不予支持。中标产品猛虎MH-36518的生产厂家台州朗讯机械有限公司对外宣传页未提供产品参数,不能证明该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证据不充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经我局发函至生产厂商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回函明确该项目第54项制冷剂鉴别仪(国产产品)的中标产品博世ROBINAIR 16009能够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