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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东财购投诉【2019】4号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关于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理东乡区人民医院新院办公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ZZ-2019-DX07)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锦贞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锦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竟成
联系电话: 1397005****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经开大道1338号5#楼1136室江西锦贞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
联系人:乐先生
电话:1387943****
被投诉人2: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人)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70704****
投诉人对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新院办公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ZZ-2019-DX07)的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6月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技术分--技术参数响应项规定所投产品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26分,任一项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响应及偏离说明表”,开标时需提供采购清单中标注的样品至开标现场作为技术参数佐证,样品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样品参数、款式等不符合要求的,均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1、医生办公桌、办公椅。就诊椅、单人位沙发、休闲沙发椅、休闲沙发茶几、专家床垫(2种)、沙发、主席桌、多功能礼堂椅、大班椅等大件要求样品,恶意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未考虑样品制作时间、制作难度、运输成本,设置不合理,且能以书面形式表达出产品的相关尺寸和技术参数要求; 2、办公椅、就诊椅、大班椅达美国BIFMA5.1测试标准、通过美国BIFMA5.1认证,SGS认证。;长茶几(2种)、接待茶几、讲台、领导会议桌、主席桌、符合国际E1标准;本项目采购的是国内合格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却适用国外认证标准,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或不相适应。 3、多功能礼堂椅该座椅的设计已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设定特定要求的专利,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和唯一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技术分-环保技术要求及正偏离。1、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且其认证产品包含会议桌(台)、会议椅、办公桌、办公椅、茶几、钢制等候椅、钢制就诊椅、多功能礼堂椅、软体床垫的得2分,缺一项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和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且其认证产品包含会议桌(台)、会议椅、办公桌、办公椅、茶几、钢制等候椅、钢制就诊椅、多功能礼堂椅、软体床垫的得2分,缺一项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有效期内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和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产品制造商提供一份带PU油漆涂层的中纤板(原材料)符合HJ2547-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其甲醛释放量≤0.01mg/m3,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0.01mg/m·,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未检出的的得2分,凭检验报告佐证。
评审依据:开标时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前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委托及送检除外)原件扫描件、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提供原件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4、产品制造商提供以下原材料:白乳胶、油漆、海绵、皮革、阻尼导轨、门铰、螺丝、三合一连接件、橡木 、钢管且抽样基数≥20件,检验合格得3分,有一项不合格得0分,凭检验报告佐证。评审依据:开标时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前由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委托及送检除外)原件扫描件、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全部提供上述合格检验报告的得3分,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或提供原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5、产品制造商提供床成品符合参照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其外形尺寸偏差、材料要求、外观要求、力学性能检验合格,翘曲度≤0.2 mm、平整度≤0.01 mm、底脚平稳性≤0.2 mm,覆面耐湿热、耐干热、耐污染≥5级,抗冲击≥1级,甲醛释放量≤0.1mg/L,且抽样基数≥
120件,凭检验报告佐证。评审依据:开标时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前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委托及送检除外)原件扫描件、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得2分。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或提供原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6、产品制造商提供会议椅成品符合参照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其外形尺寸偏差、材料要求、外观要求、力学性能检验合格,底脚平稳性≤0.5mm,漆膜耐液性、耐湿热、耐干热、耐磨性、抗冲击≥1级,附着力≥0级,甲醛释放量≤0.2mg/L,可溶性重金属中铅≤0.2mg/kg、镉≤0.03mg/kg、铬≤0.25mg/kg、汞≤0.25mg/kg, 且抽样基数≥120件,凭检验报告佐证。评审依据:开标时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前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委托及送检除外)原件扫描件、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得2分。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或提供原 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1、评审因素中的评审依据指定特定级别检测机构,难道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难道不具备真实性和有效性,检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出具,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且具有相应检测范围和检测标志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应,能佐证加分项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项目采购的本质是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和使用功能,而不是采购特定检测机构,不能以检测机构否定技术参数功能客观存在,评审依据的设定不能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的评审依据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3、评分因素加分项内容在技术基本参数中未体现相应的技术参数要求,加分项内容应优于技术基本参数要求,且加分项内容指定特定的方式、特定的要求、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条件,不能确定是否优于基础技术参数要求或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存在关联性检测报告没有实质性检测项目技术参数,变相用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4、中标人和采购人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而不是由产品制造商进行提供,产品制造商具有检测或认证内容只有部分反应在采购需求中,其他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
5、网页查询截图未在评审因素反应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权值,权值设置应当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不得设定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未在评审因素中反映的采购需求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四十五条 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
《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0.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33.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商务-生产检验设备技术-产品制造商具有以下生产检验设备:电脑板材开料锯、双端封边机、电脑数控多功能加工中心、双端齐边开榫机、直线防型直边砂光机、全精美双滚涂布机、电脑木皮热压机、板材甲醛萃取检测仪、抽屉滑轨耐久性测试机、铰链耐久性试验机、木材烘干房、全自动软体床垫缝织机,总共得5分,全部提供上述设备证明材料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内提供招标公告日期前设备购买发票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1、中标人和采购人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而不是由产品制造商进行提供,上述评审因素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故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33.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商务分(10分)1、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制造商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缺一项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上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2、企业信用:产品制造商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信用企业、《资信等级认证证书》资信等级AAA级企业的得2分,缺一项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上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3、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产品制造商提供提供通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系统》符合GB/T27922-2O11标准,评价在五星级以上(认证范围需覆盖木制办公家具、金属办公家具、金属医用家具的售后服务)且售后服务管理师≥10人的得2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上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4、类似业绩:产品制造商提供2016年以来到招标公告日期前所完成的类似政府采购业绩,单项合同金额≥250万得2分,本项累计最多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验收单原件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或提供不全者不得分。
事实依据:1、第一、二、三项评审因素指定特定的认证证书或奖项,且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书,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
2、中标人和采购人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而不是由产品制造商进行提供,且制造商荣誉跟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不存在直接的逻辑关系,与实际采购无关,故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对全省的招标代理的专项检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的条件投标人有歧视待遇。部分系统集成类似项目仍将系统集成资质、高新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4、业绩的设定应证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而不是产品制造商,本末倒置,且排斥市场正常经营所获得的业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按规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32. 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33.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投诉请求: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具有明显的不明确性和强烈的倾向性,本次中标结果应予以废除,并更改评标办法,重新招投标。
被投诉人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事实依据1.1:“家具属于个性化产品,办公家具大多为定制,所以家具项目还是需要看实物,只有通过实物,产品的做工、工艺才能看出来。”北京家具行业协会会长何法涧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的一句话。“家具采购项目符合87号令关于样品提供的前提条件,即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赵妍华强调,如果家具项目对材质或工艺要求较高,提供样品,并不与87号令相冲突,只要在招标文件中对样品要求进行明确,评审方法及标准设置合理客观即可。本次采购比较特殊,属医用家具,质量要求比较高,所以完全符合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事实依据1.2:本次采购比较特殊,属医用家具,质量要求比较高,采购需求要求本次采购投标人提供货物标准应达到国内合格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的基础上优中选优。一般说来,由于办公家具比家用家具的功能性更高,所以买家通常在下大量订单之前,都会要求生产厂家能够提供产品通过相关测试的证书,以确保买方对其功能性与安全性有所认知并认可,最后放心购买使用。BIFMA5.1测试标准属国际办公家具标准,主要测试内容包含稳定性、强度及疲劳性、耐久性等的考查等性能制定标准,其标准严格、完善,赢得了广泛的认同,是世界性的权威认证,也是国内产品获得国际认可的证明。因此,本次采购国内货物要求其产品符合国际标准以达到采购产品的优质品质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完全符合本项目的采购实际需求,且国内通过BIFMA标准的产品厂家有很多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3 :多功能礼堂椅该座椅参数在挂网后,5月9日做了变更。变更公告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jyxx/002006/002006002/20190509/50ab8902-783e-42a0-99ec-2e990eed0656.html。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事实依据: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二条里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省级以上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级?国家级检测机构属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包含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再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办法与本项目无关。本项目招标文件内评分标准-评审依据要求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是为了检测产品质量的达标程度,佐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佐证性能优越于基本参数进行加分,完全符合采购需求。
关于投诉人所说的中标人和采购人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而不是产品的制造商进行提供,这句话有失偏颇。采购人采购的是产品,制造商决定的是生产产品、保证生产质量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是采购活动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正常运行的保证。要求提供以上证书是为了确保投标厂家提供的产品更稳定更安全,为项目充分考虑,因为如果产品生产厂家都具备了这些证书,也就意味着该产品经过国家检验机关的一系列检测,使用方更有保障,同时也保证了医院医生、病人使用的安全性、舒适性及耐用性。以上条款完全符合本项目的采购实际需求,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倾向性,更没有控标性。
投诉人说网页查询截图未在评审因素反应不能作为评审依据。要求提供网页查询截图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提供虚假检验报告。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看到的有可能是作假的检验报告,而网页查询截图可以再次验证检验报告真实性,可以作为评审依据,而且还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法律依据: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事实依据:要求制造商提供生产检验设备的证明材料,是为了证明投标人能够提供制造商生产的合格产品,达到采购人对产品高质量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是产品,而决定产品的质量及完善的售后服务的则是生产制造商,也是采购活动的重要一环,完全符合实际采购需求,不存在倾向性和唯一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三大体系的认证证书都属于国家级的认证证书,而非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协会、个人组织颁布的证书,是在家具行业普遍存在的证书。三大体系的认证证书是对企业的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等行为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证明,是企业正常运行的保证。要求提供以上证书也是为了确保投标厂家提供的产品更稳定更安全,为项目充分考虑,因为如果产品生产厂家都具备了这些证书,也就意味着该产品经过国家检验机关的一系列检测,使用方更有保障,同时也保证了医院医生、病人使用的安全性、舒适性及耐用性。以上条款完全符合本项目的采购实际需求,不存在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
2、关于投诉人所说的中标人和采购人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而不是产品的制造商进行提供,这句话有失偏颇。采购人采购的是产品,制造商决定的是生产产品、保证生产质量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是采购活动的重要一环。制造商提供荣誉证书能够侧面反映企业的信用信息,具备生产产品按时供货的能力、是企业实力的一部分,是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大力推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招标文件中并未指明证书的颁发机构和特定行业,不存在倾向性和唯一性, 完全符合本项目的采购实际需求。
3、关于投诉人所说的“业绩的设定应证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而不是产品制造商,本末倒置” 这句话有失偏颇。不管是投标人还是制造商,最后提供的产品,技术及售后服务都是制造商。举例:您到经销商某品牌空调店铺内购买某品牌空调,购买后出现质量有问题,最后给您售后的还是某品牌空调厂商,并非经销商。且投标人有的业绩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也会有,并不冲突,不存在排斥市场正常经营所获得的业绩,完全符合实际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投诉人把本项目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统统都质疑了一遍,如按投诉方所要求的把以上投诉条款全部去除,就只剩下基本要求、基础参数,那么政府釆购方式是不是只需要一种采购方式(满足基础参数的基础上以最低价中标)?还要"公开招标、询价、邀标"等釆购方式干嘛呢?为什么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因为采购人有权选择采购品质更优,售后服务更有保障的投标人,"公开招标"指政府为实现采购目标而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公开招标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它的主要评分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况且本次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属医用家具,使用频繁,对品质质量、售后及使用性要求较高。
本次采购需求的设定是希望投标人提供货物标准在达到国内合格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的基础上好中选优,是通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进行论证,一致通过确保在国内有三家以上供货商能响应本招标文件,这才具有竞争性,符合政府采购的最终目的。
经调查:
一、该项目为东乡区重点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及采购都具有高要求严标准的特点。
二、关于投诉事项一。要求投标人提供货物在达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符合美国BIFMA5.1和SGS标准,该设定与采购需求密切关联,因采购的货物为医疗家具,对质量及性能有严格要求,使用频率高、用途特殊,直接关系到医生、病人的使用安全,且国内通过美国BIFMA5.1和SGS标准的厂家有很多,符合采购人好中选优的采购目标;
要求提供样品有利于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是对供应商实力的考量,也是对中标产品验收的重要佐证。该设定与履行本项目合同也密切关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二。该设定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密切相关,是对投标供应商产品质量和企业实力的重要考量,充分体现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具有权威性且并没有指定某一具体检测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之规定;从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三。该设定主要是对广大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技术实力的考量,是达到所采购产品物有所值的重要保证,生产厂家的设备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该项设定与采购需求密切关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四。该设定主要是对广大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综合实力的考量,有利于采购人好中选优,有利采购人得到优质的售后服务,该设定属于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一款:“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 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