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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赣市财购诉字〔2019〕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1: 广东省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淑琦
电话:0754-82526288-8222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荣升科技园C2、G2之三号
投诉人2: 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宁晓丹
电话:0412-8410666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建设大道618号
被投诉人1: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0797-8160099
地址:赣州市赞贤路黄金时代小区9-115号三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97-8169017
地址:赣州市兴国中路49号
投诉人广东省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采购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婴幼儿辅食营养包项目(项目编号:JDGR2019-GZ-G01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和2019年7月2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广东省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婴幼儿辅食营养包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有损众多投标人的权益。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评分标准(一):供应商检测能力评价:(1)投标人通过GB 22570-2014要求的全部检测项目CNAS能力认可的,包括不限于感官、蛋白质、钙、铁、锌、维生素 A、维生素D、维生素 B1、维生素B2、叶酸、维生素 B12、铅、总砷、硝酸盐和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 B1 和黄曲霉毒素 M1;脲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和维生素K1、烟酸、泛酸、胆碱、维生素C、生物素、二十二碳六烯酸,得5分(提供实验室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证书,通过认可的检测项目附件)。
评分标准(二):原料转基因控制能力评价(4分):
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2分):1已经建立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通过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的,得2分(提供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证书);(2)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2分):1 通过大豆转基因检测项目CNAS能力认可的得2分;(提供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及通过大豆转基因检测项目CNAS认可附件);2未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不得分。
评分标准(三):(1)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产品稳定性实验,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放置18个月及以上的长期稳定性实验报告得5分(提供投标人全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的真实性声明、全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稳定性实验双方盖章的合作合同、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的稳定性试验报告。提供不全不得分,投标截止时间前须递交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否则不得分)。评标标准,技术分,第7条内容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是被列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 评分标准禁止设置的内容;并且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属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应合理设置的内容。上述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相关规定。
评分标准(四):预防产品“氧化”措施(4分):(1)对投标人所投产品备案《企业标准》中氧气含量的指标进行评价(2分)依低到高排名,第1名2分,第2名1分,其他不得分:(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对投标人充入营养包中食品添加剂气体安全性进行评价(2分):1投标人全部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CNAS能力认可的,得2分;2其他不得分;(提供充入营养包中气体《国家标准》检测项目说明,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通过CNAS认可检测项目附件)。
评分标准(五):营养包配送能力(4分):针对投标人的营养包配送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合理、详细、周到,以及营养包及配套资料安全、及时送达的配送能力和保障措施,对比打分。排名第一的4分,排名第二的2分,排名第三及以后的得1分。没有提供不得分。对投标人提供的专业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价(4分):对比打分,排名第一的 4 分,排名第二的2分,排名第三及以后的得1分。没有提供不得分。对投标人提供的宣传及健康教育方案进行综合评价(4分):对比打分,排名第一的4 分,排名第二的2分,排名第三及以后的得1分。没有提供不得分。提升营养包发放及有效服用率的措施方案(4分):对比科学、合理、可行性进行评分,排名第一的 4分,排名第二的2分,排名第三及以后的得1分。没有提供不得分。
投诉事项(六):该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缺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确认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的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七):评标标准,技术分,第9条内容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是被列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评分标准禁止设置的内容;同时,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属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应合理设置的内容。上述评分标准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答复: 1、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与质疑函的质疑内容不一致。2、根据项目采购工作要求,为确保营养包质量安全,结合本项目特点,设定的技术、商务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都是为选择到安全、质优、高品质服务供应商,确保本项目高质量实施,保障和促进项目地区婴幼儿健康。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是以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供应商,任何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都可以通过提升自身技术实力,去取得相应的认可。故不存在投诉书所述的“此要求是为满足个别企业而量身制定的门槛”,缺乏事实依据。3、投诉书中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足以佐证其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二答复:1、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与质疑函的质疑内容不一致。2、投诉书中投诉事项所述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与事实相悖,招标文件并未设置“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须通过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通过大豆转基因检测项目CNAS能力认可”作为资格条件或符合性条款,缺乏事实依据,该条评分设置不存在排他性。3、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招投标中的第三方认证不得作为评审佐证依据,在招投标、质量检测、项目验收等活动中要求提供第三方认证作为佐证材料是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做法。
投诉事项三答复: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招投标中的第三方认证不得作为评分标准,在招投标、质量检测、项目验收等活动中要求提供第三方认证作为佐证材料是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做法。2、投诉书中投诉事项所述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与事实相悖,也不存在该评分条款是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质疑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四答复:1、营养包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是衡量产品质量的一项核心指标,营养包内包装袋中的氧气,是营养包质量稳定性的重要影响因素。营养包内包装袋中残氧量越小,营养包的质量稳定性就越高。依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备案《企业标准》中氧气含量的指标进行评价由低到高排名,是为确保营养包质量安全,结合本项目特点设定的技术评审因素都是为选择到安全、质优、高品质服务供应商。故此项评分的设置是合法、合规、合理的。
投诉事项五答复:1、营养包配送能力、培训方案、宣传及教育方案、营养包发放及有效服用率的措施方案均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均属于采购需求服务内容的范畴。2、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应方案或措施进行评估排名并给予对应明确的分值,并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本项目并非单一的货物采购,而是一个大范围配送、售后跟踪反馈、宣传教育的系统服务产品项目。故营养包配送能力、培训方案、宣传及教育方案、营养包发放及有效服用率的措施方案是本项目采购标的关键。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及标准与单一的货物采购是有所区别的,故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程度应当以项目的不同性质而有不同的体现标准。
投诉事项六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是向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提供14219762小袋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属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并不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性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投诉事项七答复:1、质疑函所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截至日前财政部、江西省财政厅、赣州市财政局均未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本项目的评分设置中并没有设置“指定特定的专利”作为加分标准,设置的是以获得国家专利(不限专利类型)的数量多少作为衡量供应商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优劣的因素之一。供应商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优劣定会影响其生产产品质量的相对好坏。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调查:
1、经本机关网上查询及专家复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检测能力评价通过CNAS认可加分,主要是采购人为选择到安全、质优、高品质服务供应商,确保本项目高质量实施。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助营养补充品》(GB 22540-2014)技术要求,必需成分指标钙、铁、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可选择成分指标钙、维生素K1、烟酸、维生素B6、叶酸、维生素B12、泛酸、胆碱、生物素、维生素C、二十二碳六烯酸。招标文件供应商检测能力评价评分项目分值分为2挡,分别为5分和2分,都将必需成分指标与可选择成分指标简单罗列一起整体作为加分项,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将对通过必需成分指标检测的投标供应商形成限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投诉人反映的“在今年国家贫困地区婴幼儿辅食营养包的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供应商进行不同地区的投标,然而只有3家通过CNAS认证,而且通过上述项目的仅有一家供应商”的证明资料不充分。投诉事项1部分属实。
2、经本机关了解及审查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提供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证书得2分,未提供转基因身份保持认证,提供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说明的也可得1分,即投标人提供了该体系相关说明都可以得分,该评分项设置不存在排他性;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分提供CNAS认可证书及大豆转基因检测项目CNAS认可附件的得2分,属于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且与实际的采购需求有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3、经本机关审查相关资料,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产品稳定性试验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长期稳定性实验报告加5分,属于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该加分项未要求在具体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存在设置门槛、排斥其他供应商等情形。同时,截止目前财政部、江西省财政厅均未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4、经本机关向采购人了解及专家复审,该项目采购主要产品为营养包,为减少氧气的氧化作用,采用真空包装或充氮气包装但国家标准《奶粉定量充装机》(GB/T26993-2011)是国家推荐的技术标准,不是强制标准,该标准是针对包装机械技术要求。国家对婴幼儿辅助食品中氧气含量标准未明确规定,而招标文件技术分中对预防产品“氧化”措施氧气含量的指标进行评价,且氧气含量依低到高排名打分的评分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4属实。
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及向采购人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分分值为20分,评分包含项目业绩、营养包配送能力、对投标人提供的专业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对投标人提供的宣传及健康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提升营养包发放及有效服用率的措施方案等。评审专家对各投标人除项目业绩外的16分商务分对比打分,仅按照排名第一的4分,排名第二的2分,排名第三及以后的得1分,未提供评审加分的具体方案,上述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投诉事项5属实。
6、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备案资料,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婴幼儿辅食营养包项目是为贫困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补充提供辅食营养补充品14219762小袋,属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不属于服务类项目。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事项6不成立。
7、经本机关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分约定“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数量最多得投标人得4分,其他按数量比例得分……”,通过对国家专利数量作为该项目评审加分,与项目的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评分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投诉事项7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部分属实,投诉事项4、5、7属实,投诉事项2、3、6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