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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民政局卧碑双穴墓等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山霞村
联系方式:1390609****
法定代表人:陈荣佳
委托代理人:王锦法
被投诉人:江西银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南康区夜市街蓉江东路243号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797-6606198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民政局卧碑双穴墓等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9-NK-G001,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8月15日向我局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
1、“被投诉人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从而拒绝投诉人签到和递交CA证书。”
2、“投标人休宁县寅盛石材厂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却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原因如下:首先其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园石料加工、销售;普通货运,不具有墓碑生产、特别是安装方面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因此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投标人赣州华点园林有限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却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原因为:其为园林绿化、养护及景观设计企业,不具备石材或墓碑生产、安装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中标供应商福建惠安县富士石材有限公司递交的样品疑似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应视为无效投标”
5、请求对“银兴”在本项目开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本项目废标并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称:
未受理投诉人的政府采购质疑。
经调查并组织质证会:
1、经核查,被投诉人依法依规组织了开标,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成人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休宁县寅盛石材厂虽为个人独资,同样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投诉人仅从休宁县寅盛石材厂和赣州华点园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认定该两家供应商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足够事实依据证明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经现场核实,投诉人提供的中标供应商福建惠安县富士石材有限公司递交的样品照片为虚假证据,该证据照片与开标现场的场景完全不一致;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均缺乏足够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2、对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另案处理。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