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9-10-09]
赣市财购诉字〔2019〕7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联宇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联宇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飞
电话:1376796****
地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1011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赣州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巫老师
电话:0797-7373698
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城内
投诉人江西联宇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赣州职业技术学院管网综合布线、数字广播等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9-GZ-G01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进行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1: 品目一 第一章 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三)招标内容:品目号:品目一、序号9、标的名称:光纤配线架、其中主要技术规格及描述:2、快速连接夹采用不锈钢、锌基合金、红色ABS组合结构;6、模块化抽屉,限位开工停止30度坡度;7、模块槽设计,卡口上下 错位;8、亚格力透明盖板;9、带8个线缆入口,提供紧固套件,提供PG9和PG13.5各一个;11、科自由组合模块组,适用不同接口的运用,并可更换模块盒实现光铜混合。事实依据: 此部分参数描述要求有倾向性,国产主流产品难以满足。且部分采购需求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
投诉事项2: 品目一招标文件第54页,评分标准:(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4分):投标人所投综合布线端对端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者得4分,其他得0分。(提供证书及CNAS官网链接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事实依据: 所投综合布线端对端产品制造商所获得的证书作为评分依据,存在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3: 品目一招标文件第55页:评分标准:(九)质量保证(6分):投标人所投综合布线端对端产品通过UL认证、3P认证、泰尔认证、REACH认证、CE认证、PEP认证者,每提供一份得1分,以此类推,最高得6分,其他得0分(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事实依据: 此次招标明确写明,只允许国产产品参与,加分项却用欧盟、美国、丹麦、P.E.P协会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认证作为加分项,明显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矛盾,且加分项达到了6分。存在差别待遇和评分权重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投诉事项4:品目二 评分表(六)认证(3分):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IS0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者,每提供一份得1分,以此类推,最高得3分,其他得0分(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事实依据: 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广播设备没关系,此处使用厂家资质来评分,变相设置得分门槛,具有限制性。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公平竞争原则。
被投诉人称:
投诉情况说明1:投诉人于2019年08月06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已于2019年08月07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但投诉人未向我校依法提出质疑,现我校作为被投诉人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且已经超过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期限。对投诉人答复的答疑公告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投诉情况说明2: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指定品牌,也未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情况说明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已进行量化。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次采购所涉及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
投诉情况说明4:UL认证、3P认证、泰尔认证、REACH认证、CE认证、PEP并非强制性标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4号》说明,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1.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本次采购所涉及的UL认证、3P认证、泰尔认证、REACH认证、CE认证、PEP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同时UL实验室出具的综合布线通信链路测试认证报告是出于对产品通信传输品质的保证考虑。REACH认证是检测高危害化学物质含量,对环境、公共建筑、使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证。泰尔认证是出于对产品通信传输品质的保证考虑。3P认证是SO/IEC组织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3P认证是出于对产品品质的保证考虑。对环境、公共建筑、使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证。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电缆防火要求),出于对产品品质的保证考虑,对环境、公共建筑、使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证。PEP认证是通过测量产品对空气、水、土壤和自然资源的的影响(共11个指标)来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招标文件要求的UL认证、3P认证、泰尔认证、REACH认证、CE认证、PEP认证证书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上述认证在国内均可办理。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服务应视同为国内服务,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存在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矛盾,差别待遇和评分权重设置不合理的问题。REACH认证、3P认证、CE认证、PEP认证还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的规定。
投诉情况说明5:本项目招标内容为广播系统相关的设施和后期维护及安装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调查:
1、经本机关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和投诉书等相关资料,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光纤配线架的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未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且投诉人江西联宇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未提供“部分参数描述要求有倾向性,国产主流产品难以满足,部分采购需求明显不合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2、经本机关向采购单位了解及审查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明确“投标人提供所投综合布线端对端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者得4分”属于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有关,且投诉人未提供该加分项不合理、存在差别待遇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3、经本机关网上查询、向采购单位了解以及组织专家论证,泰尔认证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一家专业从事邮电通信行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非国外强制性标准;UL 认证主要是产品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测和认证;3P认证针对国际布线和电子行业的产品,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产品认证;REACH认证主要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PEP认证是由P.E.P.协会针对电气、电子和制冷空调等产品开展的生态环保认证。上述UL认证、3P认证、REACH认证、CE认证、PEP认证均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作为加分项(每项1分),设置合理。同时,部分特殊行业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加分项,与采购国产产品并无冲突。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事项3不成立。
4、经本机关网上查询及向采购单位了解,该项目主要采购管网综合布线、数字广播等设施,项目涉及后期维护、安装,招标文件对提供具有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产品制造商进行加分属于加分项。其中,ISO14001认证适用于任何组织,证明该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这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有OHSAS18001的新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演变而来。这一新标准用于帮助全世界的组织确保其工作者健康和安全;上述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采购管网综合布线、数字广播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
抄送:赣州职业技术学院
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