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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关于对吉水县教育体育局班班通触摸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法正政采字[2019]11号)
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成都荣润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博泰静林府峰度26栋
联系人:朱荣润
联系电话:1651131****
被投诉人1:吉水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吉水县文化中路189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87967****
被投诉人2: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D16栋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796-8331119
投诉人成都荣润禾商贸有限公司对吉水县教育体育局班班通触摸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法正政采字[2019]11号)2019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逾期未答复。于2019年10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1.所投触摸交互一体机产品制造商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027001)认证……得2分;2.所投触摸交互一体机产品获得过由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得2分;3.所投触摸交互一体机产品生产厂家为……《多媒体教学环境工程建设规范》的参与制定单位得2分。”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和倾向性。
2、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为保证硬件与软件系统的兼容性,触摸交互一体机与学生行为评价系统需要为同一制造商生产,同一品牌。(2分)”限制了品牌的自主选择权,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3、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投标供应商制定相关用户的技术培训方案,培训方案详细、科学进行综合打分。最优者得2分,良得1分,一般得0.5分;未提供详细培训方案的不得分。”评审因素未量化。
4、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所投一体机设备制造商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级售后服务)。(2分)”与实际采购无关联性。
被投诉人称:
成都荣润禾商贸有限公司所质疑的4项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点,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需提供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未提供市场调查依据。故质疑不成立。
经调查:
本项目2019年9月20日已发中标结果公示。
1、投诉事项1投诉人所称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和倾向性的问题。经调阅本项目有关资料和专家对采购文件论证意见情况。
(1)触摸交互一体机在教学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学生个人行为信息,具有保密性需求,要求触摸交互一体机产品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027001 )认证,与采购需求相匹配。
(2)“国家重点新产品” 国家每年都进行评比,获得过由科学技术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 证书的触摸交互一体机很多品牌,招标文件中也没有制造商授权要求,任何潜在投标人均可自主选择其中的品牌或其他品牌参与投标,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对货物及服务的最低要求,加分因素属优于项,将此优于项作为加分因素,体现的是物有所值的要求。
(3)中国教育技术协会行业标准《多媒体教学环境工程建设规范》目前至少已颁布了六册,每册都有进二十个单位参与,要求所投触摸交互一体机产品生产厂家为其参与制定单位,既没有倾向性更没有排他性。招标文件中没有制造商授权要求,任何潜在投标人均可自主选择其中的品牌或其他品牌参与投标,将此优于项作为加分因素,目的是希望达到物有所值的采购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的问题。经调阅本项目有关资料和专家对采购文件论证意见情况。
采购要求触摸交互一体机与学生行为评价系统为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同一品牌,是为了使采购的硬件与软件系统达到更好的兼容性,并未排斥不同品牌的匹配及兼容问题,既没有倾向性更没有排他性;加分因素属优于项,将此优于项作为加分因素,体现的是物有所值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事项3投诉人所称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问题。
该评审因素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培训要求在商务条款第4条中已有要求,与采购需求相匹配;任何潜在投标人均可根据采购需求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订相关用户的技术培训方案,并且评分标准中对该评审因素已经进行了量化,量化为:最优者得2分,良得1分,一般得0.5分;未提供详细培训方案的不得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4、投诉事项4投诉人所称售后服务认证的问题。
售后服务是采购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此要非常重视,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GB/T27922),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由第三方论证机构按照GB/T27922标准认定。要求所投一体机设备制造商取得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级售后服务),将此优于项作为加分因素,对该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更有保障,以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书未提供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 4予以驳回。
被投诉人1、2由于没有及时答复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对被投诉人1、2给予警告处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水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