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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赣财购投诉[2019]4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2019年商学院智慧物流实验室项目采购(招标编号:JXDY2019-G0055-2)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王雪彬
电话:1503835****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4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霞
电话:0791-8791529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117号人民日报大厦12-13楼
投诉人对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2019年商学院智慧物流实验室项目采购(招标编号:JXDY2019-G0055-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18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我单位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磋商项目技术部分“技术标准与要求-2.2-3D实时仿真规划决策分析软件”要求提供软件产品著作书。关于上述软件只有北京创时能公司的flexsim(富莱希模)所拥有,只有该公司或其报备授权销售的代理供应商才可以提供完全满足上述软件和提供相应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的产品,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但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仍旧坚持此项参数不做删除或修改,极为不合理。
二、我单位质疑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21.5.评审标准一物流组织与经营模拟系统平台”要求演示的内容与第二章-磋商项目技术部分“技术标准与要求-1.14物流组织与经营模拟系统”设置的参数不符合。要求演示上述软件,但要求演示的内容却不在招标参数中显示出来,反而要求演示超出与招标产品参数之外的内容。被投诉人仍旧坚持以上参数的设定以及要求演示的内容,极为不合理。
被投诉人称:
一、首先,要求提供软件产品著作书仅为了确保学校采购的软件产品的合法性,保证后期成交供应商有能力为学校提供优质的产品及售后服务,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供应商。深圳华软放弃此标就是因为无法提供合法的软件产品,基于此点原因,本次招标参数中加上了“要求提供软件产品著作书”这一条;其次,经核查,采购产品技术参数并没有明确指向北京创时能公司,有多款软件产品可以满足采购产品技术参数,不存在“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情况,贵司要求我司和采购人“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可以提供此软件产品著作权的其他品牌供应商予以澄清”之诉求,无法律依据;同时采购人无权向任何制造商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向任何公司拒绝供货”。最后,贵公司所认为的本次项目“存在恶意控标行为,涉嫌内定中标供应商,同时更涉嫌存在恶意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以及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作为质疑方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上,贵公司此次质疑不成立。
二、首先,评分标准中的物流组织经营模拟系统要求演示的功能内容是加分项,加分项功能是在满足基本功能参数之上,优于的功能予以加分,通过演示来佐证产品是否具有该项功能,反之不加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条件来编制响应文件,该项设置不存在不合理,未排斥任何一家潜在供应商,该类设置常用于在采购软件的项目过程中,不存在怪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次,经查证,本次招标的“物流组织经营模拟系统”市场上有多家潜在供应商可以满足,贵司提出我司和采购人“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可以满足评分方法中要求演示的软件功能内容与招标技术参数的功能相一致的产品的其他品牌供应商予以澄清”之诉求,无法律依据。最后,贵公司提出的“只有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有物流组织与经营模拟系统平台”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作为质疑方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上,贵公司此次质疑不成立。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只有北京创时能公司的flexsim满足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问题。著作权证书不是国家对于软件产品的强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软件演示内容与技术部分设置的参数不符合的问题。招标文件—“21.5评审标准”对物流组织与经营平台部分参数作为加分项同时要求软件演示作为评审依据,是基于招标文件—“1.14技术标准与要求”基本参数的进一步优化和补充,加分项技术参数要求软件功能演示的设置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5日
抄送: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