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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南财购〔2019〕14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莲西路立面亮化工程灯具采购项目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编号:JXZC2019-C0115)
江西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 诉 人:江西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 宣 联系电话:1877006****
联系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9号银田大厦2105室
被投诉人1: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黎先生 联系电话:1897001****
联系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公园路28号
被投诉人2: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91-86276442
联系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省农业厅三号楼四楼
投诉人对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莲西路立面亮化工程灯具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ZC2019-C011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19年10月31日向各被投诉人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同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我局依法对各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综合实力评分项中,将投标人参编国家级或市级城市照明涉及规范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加分,具有明显的限制性。
2、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综合实力评分项中,将投标人获得科技部颁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奖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综合实力评分项中,将连续三年获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综合实力评分项中,将投标人所承建的照明工程获得过“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鲁班奖”“工程质量奖”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特定行业协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称:
1、该项目要求进行深化设计,要结合地区特点,特色鲜明,富有文化内涵,且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要求,不属于限制性条件,也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奖属于国家政府机关对生产企业所颁发的奖项,符合法律法规。
3、“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由国家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定,不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设置“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鲁班奖”“工程质量奖”作为加分条件,不属于特定行业奖项,且符合采购人对本项目的定位,没有与法规冲突。
经调查:
该项目采购预算为4345.6万元,于2019年10月1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采购。江西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10月22日向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10月23日对该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
1、该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照明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以上,结合该项目需要进行深化设计的要求,我局认为将参编照明设计规范标准作为加分条件相对合理,但根据采购人所提供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并未注明该项目需要深度设计,因此,建议采购人完善该项目的采购需求,使该项的评审内容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2、经我局查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相关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主要是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未发现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奖这一奖项。投诉事项二成立。
3、经咨询工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评定未被国家禁止,属于工商部门评定,能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信用及合同履行情况,我局认为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具有合理性,与该项目的合同履行具有相关性。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4、经查阅相关资料,“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和“鲁班奖”均为全国性的权威奖项,能够体现出项目本身的质量要求,也能体现施工企业的实力,作为加分条件,我局认为具有合理性。对于“工程质量奖”,我局未查询到相关内容,建议采购人进一步明确,如为全国性的、能够体现项目本身质量水平的,我局认为可以作为加分条件。
此外,在对招标文件进行查阅时,我局发现该招标文件还存在以下问题:
1、未注明落实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
2、技术评分项中“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度保证措施”、“项目应急措施及售后服务方案”等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抄送: 南昌县住建局 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印发 |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