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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赣市财购诉字〔2019〕1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投诉人: 广东省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淑琦
电话:1581501****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荣升科技园C2、G2之三号
被投诉人1: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0797-8160099
地址:赣州市赞贤路黄金时代小区9-115号三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97-8169017
地址:赣州市兴国中路49号
投诉人广东省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对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采购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婴幼儿辅食营养包项目(项目编号:JDGR2019-GZ-G01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二、投标人须知一一(五)开标与评标一-5、对投标人检测能力评价(6分): 投标人具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技术要求的检测能力,检测项目包括感官……(1)具备相应检测能力且检测项目全部通过 CNAS 能力认可的,提供实验室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通过认可的检测项且附件,得6分;(2)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检测项目未全部通对CNAS 能力认证的,提供实验室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通过认可的检测项目附件,得3分;(3)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检测项且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得1分;(4)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 ,得0分。”;“6、原料转基因控制能力评价(8分):(2)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4分):1具备大豆转綦因检测能力,且通过大豆转基因检测项目CNAS能力认可的得4分 (提供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说明,仪器照片、发票,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及通过大豆转基因检测项且CNAS 认可附件);2具备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未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得2分;(提供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说明,仪器照片、发票);3不具备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不得分。”:“8、防止产品氧化,增强产品质量稳定性,对充入营养包中食品添加剂气体安全性(3分):(1)对投标人充入营养包中食品添加剂气体安全性进行评价(3分):1投标人余部县备《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 CNAS 能力认可的,得3分;2其他不得分;(提供充入营养包中气体《国家标准》检测项目说明,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通过CNAS认可检测项目附件)”的评分条款均为对供应商检测能力认证的要求,并且在技术分50分中占有1/4的比重。投诉人认为以上评分条款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供应商良性竞争的机会,排斥众多供应商的参与,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性。
2、投诉项目招标文件中“6、原料转基因控制能力评价(8分):(1)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4分):1已经建立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通过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的,得4分(提供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说明,转基因身份保持 IP 认证证书);2已经建立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未通过非转基因身份保持认证的,得2分(提供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说明);3未建立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不得分;”投诉人认为上述评分标准与投诉事项1同理,存在提高潜在供应商准入门槛,排斥合格供应商的参与,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性。
3、投诉项目招标文件中“三、采购项目需求一一(五)技术规格及商务要求一一(3)售后服务的要求:3、项目市县有专人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市所辖十一个县市须各配备一名专职项目服务人员,常驻项目县……” ,投诉人认为该招标要求无故增加供应商运营成本,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违背,并且排斥项目地区、项目系统以外的供应商,使其不能进行公平竞争。
被投诉人1称:
投诉事项1答复:
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检测能力评价通过CNAS认可加分,主要是采购人为选择到安全、质优、高品质服务供应商,确保本项目高质量实施。供应商实验室检测能力是保证营养包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为满足项目对“使用非转基因食物基质”的要求。通过投标人检测实验室是否通过CNAS认可作为供应商检测能力、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的评价依据是专业的、有效的方法。
2、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是以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供应商,任何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都可以通过提升自身技术实力,取得检测能力并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婴幼儿辅食营养包是一项国家民生工程,涉及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比一般货物采购有更高的标准。在保证公平竞争原则上,设置行业更高标准作为保证质量要求的加分项,是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择优购买原则。“更高标准”不等于“不合理、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赣州市财政部门在【赣市财购诉字〔2019〕6号】的处理决定书中已对“在今年国家贫困地区婴幼儿辅食营养包的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供应商进行不同地区的投标,然而只有3家通过CNAS认证,而且通过上述项目的仅有一家供应商”质疑事项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认定。
投诉事项2答复:
1、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 认证旨在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非转基因身份保持认证,确保项目使用非转基因的食物基质。结合本项目特点设定该技术评审因素是合法、合规、合理的。
2、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提供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证书得4分,未提供转基因身份保持认证,提供转基因质量控制体系说明的也可得2分,即投标人提供了该体系相关说明都可以得分,该评分项设置不存在排他性,属于加分项,且与实际的采购需求有关。赣州市财政部门在【赣市财购诉字〔2019〕6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针对该质疑事项已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认定。
投诉事项3答复:
1、本项目并非单一的货物采购,而是一个大范围配送、售后跟踪反馈、宣传教育的系统服务产品项目。根据项目采购工作要求,为确保营养包质量安全,结合本项目特点,设定的技术、商务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都是为选择到安全、质优、高品质服务供应商,确保本项目高质量实施,保障和促进项目地区婴幼儿健康。
2、赣州地区有十一个县市需要配送营养包,各县市区域分散,离赣州市中心城区较远,而且配送终点不是县城,而是各个乡镇的村子里,所以要求项目县常驻专职人员1名(这是最低的需求),在合同履约期内需协助组织乡(镇)及村级项目人员的培训、项目宣传、健康教育,及时协调处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本项目切实需求。设置项目专职人员,纯粹是为了项目本身可以顺利实施,并达到国家对贫困地区营养包项目的整体要求。这不是“无故增加供应商的运营成本”,而是项目正常运营必须投入的成本,更不存在质疑事项所述的“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对赣州地区以外的供应商进行地域限制…”的行为,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1答复:
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检测能力评价通过CNAS认可加分,主要是采购人为选择到安全、质优、高品质服务供应商,确保本项目高质量实施。供应商实验室检测能力是保证营养包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为满足项目对“使用非转基因食物基质”的要求。通过投标人检测实验室是否通过CNAS认可作为供应商检测能力、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的评价依据是专业的、有效的方法。
2、婴幼儿辅食营养包是一项国家民生工程,涉及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比一般货物采购有更高的标准。在保证公平竞争原则上,设置行业更高标准作为保证质量要求的加分项,是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择优购买原则。
投诉事项2答复:
1、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 认证旨在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非转基因身份保持认证,确保项目使用非转基因的食物基质。结合本项目特点设定该技术评审因素是合法、合规、合理的。
投诉事项3答复:
1、本项目并非单一的货物采购,而是一个大范围配送、售后跟踪反馈、宣传教育的系统服务产品项目。根据项目采购工作要求,为确保营养包质量安全,结合本项目特点,设定的技术、商务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都是为选择到安全、质优、高品质服务供应商,确保本项目高质量实施,保障和促进项目地区婴幼儿健康。
2、赣州地区有十一个县市需要配送营养包,各县市区域分散,离赣州市中心城区较远,而且配送终点不是县城,而是各个乡镇的村子里,所以要求项目县常驻专职人员1名(这是最低的需求),在合同履约期内需协助组织乡(镇)及村级项目人员的培训、项目宣传、健康教育,及时协调处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本项目切实需求。设置项目专职人员,纯粹是为了项目本身可以顺利实施,并达到国家对贫困地区营养包项目的整体要求。这不是“无故增加供应商的运营成本”,而是项目正常运营必须投入的成本,更不存在质疑事项所述的“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对赣州地区以外的供应商进行地域限制…”的行为,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经调查:
1、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组织专家论证、网上查询及向采购单位了解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招标文件对通过CNAS检测能力认可的供应商共有3处评分,分值共13分,涉及对投标人检测能力评价(6分)、大豆转基因检测能力(4分)、防止产品氧化(3分)。该3处评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联,且是加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同时,经查看投标文件及网上查询等,除中标供应商赣州市全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天添爱(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丰益(上海)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也具备上述部分CNAS检测能力。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7日
抄送: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赣州市全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