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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赣市财购诉字〔2020〕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林华
电话:010-6204597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岭南路36号8幢七层
被投诉人: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797-8390875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
采购人: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联系人:严女士
电话:1326306****
地址:赣州市水西镇赤株 105 国道
投诉人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GZ2019-G03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受理。本机关分别于2月5日、3月24日向章贡区民营企业管理局发函调查,章贡区民营企业管理局2月15日、3月10日、3月31日三次书面回函我局;本机关于3月13日向市税务局发函调查,市税务局3月24日书面回函我局;本机关于4月1日向章贡区工信局发函调查,章贡区工信局4月7日书面回函我局;本机关于4月10日向龙南县人民医院发函调查,龙南县第一人民医院4月11日书面回函我局;本机关分别于3月12日、4月15日向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函,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3月16日、4月16日书面回函我局;2月28日向投诉事项相关单位下发了《赣州市财政局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将投诉处理决定期限延长30日。因疫情防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上述调查取证时间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达到获取预中标资格目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①: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GZ2019-G035)招标文件中第26.评分标准3.5项目经理经验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驻点项目经理,从事过同行业项目经理职位且具有二年(含二年)以上管理经验的得 1 分;从事过同行业项目经理职位且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经验的得 2 分; 从事过同行业项目经理职位且具有五年(含五年)以上管理经验的得 3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项目的服务合同扫描件,医院出具的木关证明材料(在证明材料中应体现项目经理的姓名及从事年限等信息,来予体现或未能子以佐证的不得分),以及项目经理在投标人单位相应年限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的扫描件(有相关的姓名),开标现场需提供合同、医院证明原件佐证,否则不得分”。而要达到第26.评分标准3.5项目经理经验评分此项满分,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2014年就拥有医院类服务业绩,我公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公开合法的查询渠道,合法获知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无2014年至今的医院类项目管理经验。其公司第一个医院类服务项目为2017年中标的龙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个医院类服务项目为南康区妇幼保健院,2017年-2019年才拥有医院类服务业绩之前一直无医院类业绩。我公司通过网上查询、业主核实等合法渠道了解到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私人医院服务项目。在外省也无医院类服务项目。投标文件明确指出项目经理必须有在投标人单位相应年限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的扫描件,此条件说明,项目经理必须在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医院类项目上有5年管理经验,不存在累加管理经验的问题。在中标结果公示中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此评分项达到满分,我公司质疑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且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②: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GZ2019-G035)招标文件中GZ2019-G035招标文件第26.评分标准3.2”投标人风险管理 为减少所服务单位的运行风险,投标人应提供 2016 年至今连续为同类项目人身意外保险的证明(至少 100 人)。提供证明每满一年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承诺如果中标,保险范围涵盖本项目。(注:需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文件佐证,如实际与文件中提供的不符合,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按违约处理否则不得分)”。
我公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公开合法的查询渠道,合法获知赣州市港源物业2016年间并无医院类项目,2017年-2019年才拥有医院类服务业绩,且2017年-2019年连续为同类项目投保人身意外险的项目只有龙南县第一人民医院一家。根据龙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的中标结果公示显示,公示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起,至GZ2019-G035开标截止日期2019年12月15日止,未满3年。根据龙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招标文件显示,2017年龙南县第一人民医院招标人数为96人,招标期限2年。2019年招标人数为83人,招标年限为2年。两次招标均未达到100人的招标人数。我公司通过合法渠道了解到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私人医院服务项目。江西省也无物业服务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大型私人医院,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外省也无医院类服务项目。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连续购买3年及购买人数100人的意外保险证明材料,在结果公示中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此评分项达到满分,我公司认为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响应招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利用虚假应标骗取中标资格。
2、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24.4.4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的规定”。质疑GZ2019-G035项目预中标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事实依据:1、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根据GZ2019-G035招标文件24.4.4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的规定,只有小型和微型企业才有6%的价格扣除。3、据我公司在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合法了解到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税收的财务报表显示,2018年港源物业一个月的营业收入就超过了100多万,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多万,且港源物业去年中标的项目已有十多个,2018年个税申报从业人员333人,不属于小微企业,不能享受6%的价格扣除。4、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证明为虚假材料。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必须为小微企业的实质性要求,为虚假应标。
被投诉人称: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其中两位评委有事未参加)对此项目进行复议。评委对质疑人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一致认为中标候选人提供了项目经理从业医院的证明材料和对应的服务合同及项目经理缴纳社保的清单,质疑不成立,维持原评审结果。中心通过电话回复了质疑人,告知其专家复评结果,要求其领取《质疑回复函》。
经调查: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赣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