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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东财购投诉【2020】1号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关于东乡区体育局足球场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DD-DX-2020-02)
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抚州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艾军权
联系电话: 1887040****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东临公路冈上积段
被投诉人: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揭经理
电话:1319788****
相关供应商:上饶市欧进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对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体育局足球场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DD-DX-2020-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本招标文件为政府询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以报价最低公司中标。我公司为五家公司报价最低公司,优于其他几家公司,未中标。开标结束后未被告知未中标及未中标原因。
事实依据:我公司投标文件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而且开标时候完全服从开标现场秩序,在开标过程中未收到任何关于我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告知,宣读投标报价时,我公司报价最低,为何我公司未中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章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程序,第四条: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2:质疑招标代理与中标供应商合谋刻意设置技术参数,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已到达中标供应商可以中标,这是围标串标的行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技术参数是行业里面极少数厂家可以达到的技术参数,明显就是在技术参数方面设置不符合正常公开采购的门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和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与投诉事项相关投诉请求:重新找专家认证此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理、合规,合法。评标过程是否合理、合规,合法。评标结果是否合法。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我公司(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按开标程序宣读开标纪律,经各投标单位代表确认询价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完整签字确认后进入唱标程序在评标结束后开标现场宣布成交供应商,并按法定程序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东乡人民政府网公示。经询价小组一致评审抚州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询价文件采购需求提供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原件核查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为无效投标。
依据询价文件28.4,如果应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要求,询价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询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询价。29.4代理机构不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应答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实质性满足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询价响应( 投标)文件必须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侯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关于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采购需求及询价文件技术参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且通过市场调查(网络查询)方式完善采购需求以实现采购标的功能或者目标,代理机构在采购单位盖章确定后按法定程序发布询价公告。该投诉事项捏造事实,无合法证明材料且供应商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目范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经调查:
一、本机关通过调查、查阅相关资料,该项目开标及评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抚州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没有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供响应技术参数的必要佐证材料,属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为无效投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且投诉事项2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属于无效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 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