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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东财购投诉【2020】2号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关于东乡区技工学校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T2020-DX-008)
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海淮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海淮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尧蒙
电话: 1376795****
授权联系人:龚龙华
电话:1387943****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尧村村无岭村小组河边厂房 邮编:344703
被投诉人1:抚州市东乡区技工学校(抚州市东乡区职业教育中心)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1397943****
被投诉人2: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建安
电话:1877941****
投诉人对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技工学校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JXFT2020-DX-0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5月2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条款技术分评议的技术基本项(25分):“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二、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得25分,有一项不满足的做无效标处理。评审依据:提供技术参数确认函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佐证”。
事实依据:技术要求内容一般是属于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功能要求,评分条款只是要求提供技术参数确认函,技术参数只是响应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因此专家是无法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评标打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条款技术分评议的风盘机评价(3分)) "所投品牌风机盘管系列符合《工程末端设备评价规范》中等级为一级得得3分,等级为二级得2分。其他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末端设备评价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事实依据:风机盘管机组设备标准在制冷行业当中是有国标的,《风机盘管机组标准》 GBT192322003, pdf,该国标要求规定了设备各项基本规格、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标准,本项评分条款《工程末端设备评价规范》的等级评比,完全是为了迎合某品牌中标而设立的条款,其等级级别用于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评定,只是某品牌用于商业所做的一种检测行为,并不能够代表末端产品的技术先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条款技术分评议的屋顶式空调节能性(5分)“1.所投品牌制造商是参加国家标准GB/T20738-2018 (屈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起草工作单位之一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2.同系列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且能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四期)中查询,获得CRAA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
评审依据:需提供所投产品系列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四期)中的截图及CRAA产品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公章。3.所投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产品的制造商获得过全国质量奖的加2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事实依据:第一,3小条款都背离屋顶式空调节能性的评议评分条款的设置,更多的设置条款在以此证书进行评比,起草单位、质量奖,这些唯一性的条款,请问是以什么依据进行4分的评分设置。第二,参与《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起草单位就是一定优于其他品牌的产品吗?能说明技术先进吗?在此背离招标的公平性,指向性和唯一性很大。第三,本次采购的设备包括风冷螺杆机、分体机、风机盘管、空调箱、屋顶机,为何在此特意要求屋顶机进入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四期)的目录产品,该项的评分设置过于明显;第四,制造商获得全国质量奖属于严重背离招投标法, 为何要在此进行证书的设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条款技术分评议的节能工程评价(5分) “所投风冷螺杆机组品牌制造商每提供一个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由国内权威空调检测机构颁发的《A节能工程应用评价证书》 ,提供个数≥5个的得5分,2个≤提供个数≤4个的得2分,其它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事实依据:1、制造商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节能工程应用评价证书》的数量评比得出的评分依据在哪里?而且在这里评比的是制造商已完成的项目工程,同本次采购的设备及运用到该项目工程当中无相关性。
2、制造商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A节能工程应用评价证书》的认证,属于有偿行为,企业自主自愿的行为,数量越多,只能说明某品牌具有商业行为越多,有偿评定《A节能工程应用评价证书》更多,但是并不能够证明某品牌产品的优越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条款技术分评议的生产技术先进性(3分)“1.所投风冷螺杆机组品牌制造商具有高级智能工厂的得3分,具有中级智能工厂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工厂评价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事实依据:在此进行高级智能工程的评议内容是什么,由什么来进行裁定该工厂属于高级智能,智能的标准包括什么,5G、AI技术,还是机器人技术,现目前的一线品牌的工程都具备现在智能操作,如果在此进行智能工厂的技术评议,同时还进行过第三方检测,很明显的在设计独有条款,并不能够说明同本次工厂采购设备和施工工艺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招标文件第19页评分条款商务分评议的落差实验能力(5分) “投标风冷螺杆机组品牌制造商具有100米以上落差实验能力的得5分 具有90米以上落差实验能力的得2分,具有70米以上落差实验能为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制制造商公章佐证"。
事实依据:落差实验能力同本次采购设备没有关联性,本次所使用的产品为水机产品,再大的落差,只能在设计的时候进行水泵扬程的计算,或者增加二次泵;同水系统设备毫无关联性,只能同多联机设备的落差实验具有关联性,在此进行定位于100米的高度落差实验能力的设计,只能更好的为某品牌进行门槛的设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七、招标文件第19页评分条款商务分评议的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5分) “所投风冷螺杆机组品牌制造商(2017年1月1日至今)每提供一个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由国内权威空调检测机构颁发的《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 ,提供个数≥10个的得5分,5个≤提供个数≤9个的得2分,其它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事实依据:1.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是对前期已完成的中央空调项目进行节能凭证,众所周知,一个中央空调项目的节能性评议肯定是使用的时间越久越能够体现其项目的节能性,同时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凭证时间更早更加具有权威性,而不是因为数量的多少来反映某品牌所做项目的节能性,而恰恰只能说明某品牌为更好的进行商业行为,更多的项目去进行过第三方检测。
2,获得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的多少只能证明该品牌曾经所做过的项目较多的拿去认证做证书,商业性很强,并不能够说明大金、东艺、三菱、日立等一些项目工程就不节能了,况且至今能够满足的也就只有某品牌。
3,评定一个项目工程的节能性肯定是该项目运行年限越长,越能够证明该项目工程所能够体现的节能性,更加具备说服力,不知道在此设置2017年1月1日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意思?难道权威机构所评定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项目就不节能吗?况且权威机构的评定标准也没有提高,申请的项目数量,项目认定时间的本身就是企业自愿和有偿付款的一种商业行为,并不能够说明何时取得的证书,取得证书的多少与产品的节能性产生因果关系,由此可知在2017年有1月1日以后取得的证书最多的得满分,而不是2016年或者是2018年取得的证书最多的得满分,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只能够证明是为该品牌量身定制的评分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八、招标文件第19页评分条款商务分评议的售后服务(7分) “1、投标风冷螺杆机组品牌制造商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认证,售后服务体系为七星级的得5分,售后服务体系为五星级的得2分,售后服务体系为四星级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事实依据:1、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某品牌在市场以售后服务为标榜进行宣传,殊不知所销售出去的产品只有质量过硬,避免为每一个工程进行售后来盈利,才是工厂生产产品的技术先进的目标准则,赢得市场口碑,而不是在此进行售后服务休系的评级。
2、售后服务体系的星级标准目前在行业当中未有具体的评级标准,而不是某品牌为更好的进行招标设置,以商业的行为进行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论证。
3,众所周知,在行业当中具备售后服务体系的星级认证,也只有该品牌在进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尤其是我们所属于的腰通行业,较低的门槛行业都在倒闭各品牌加速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能力的提升并不是你拿个机构认证证书就可以获得市场认可,品牌是需要得到市场的验证,消费者说你好,那才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九、招标文件第19页评分条款商务分评议的售后服务(7分) “2.投标风冷螺杆机组品牌制造商具备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制冷空调) ,具有A类I级的得2分,具有B类I级的得1分,具有C类I级的得0.5分。评审依据: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得分”。
事实依据:制冷设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制冷设备的制造商无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特性,该证件完全是为了迎合某品牌中标而设立的条款,这完全是其独有的与空调产品和本次招标完全无关的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十、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如上所述,技术商务评分上其他品牌与“某品牌”分值差距过大,认为操作十分明显,该招标文件属于完全按照某品牌量身打造,本项目极容易导致某空调品牌高价中标,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也远超市场价格,造成大量财政资金浪费。在国内众多品牌中,该份招标文件如大金、三菱、东芝、格力、海信、志高、奥克斯、盾安、天加等品牌都无法完全响应招标要求,全部被排斥在外,望贵单位本着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以上投诉引起重视!希望甲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管单位能够采纳建议并引起重视,将此事调查清楚,给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同时希望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我们一个积极的回应!
被投诉人称:
一、此项评分为技术基本项,涵盖技术参数及基本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对采购的产品约定的最低标准,产品性能要求制造商在参数确认函上盖章就是要求制造商作出承诺,对该项参数负责,评审专家只需要对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是否能满足基本要求即得满分,不需要评分,故不存在任何歧视待遇。
二、《工程末端设备评价规范》是对综合末端的风量试验、输入功率实验、供冷量试验、供热量试验、水阻力实验、噪音实验等综合评价,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保证,与采购的货物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此项仅作为加分项,并且众多公司能够满足该项要求,故不存在任何歧视性待遇。
三、1、经查询,有多家公司共同参与该标准的制定,在相关网站均能查询到,且能够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也是生产厂家科技能力的一种体现,与采购的货物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此项仅作为加分项,并非限制其他未参与起草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故不存在任何歧视性待遇。
2、企业在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在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才能拥有这项证书奖励、具有国家级代表意义,且全国质量奖有多家公司能够满足,对该项加分意在为采购人选择到更优秀的产品,故不存在任何歧视性待遇。
3、要求投标产品入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强制要求,也是为了响应国家规定所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政策。
四、《节能工程应用评价证书》是根据中央空调制冷综合性能系数、控温精确等综合测试等检测出来的结果,能很好体现产品的节能性,也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满足优质优价的原则,故不存在任何歧视待遇。
五、智能工厂等级是对建设规划智能化、系统集成智能化、产品设计智能化、生产制造智能化、管理智能化、物流智能化的综合评价,智能工厂是一个企业制造标准生产先进性的实力表现,能保证设备的质量的可靠性等,投诉公司也指出目前的一线品牌的工程都具备现在智能操作,故本项不存在任何歧视待遇。
六、本项目人员来往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空调产品的质量有严格要求,试验塔是试运行及调试中央空调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测试平台。通过实验塔试验观察分析,中央空调的新设计、新元器件、新部件,经过诸多调试,直至验证符合设计要求后才投入应用,以保证中央空调在投入使用时的性能稳定性和安全性,故本项内容是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
七、《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是中央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符合《产品质量鉴定检查实施规则》及相关节能减排的规定,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证明,项目节能在役数量越多代表所投品牌在市场使用的良好节能效果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对采购方所采购到的产品也是一种保障,约定的时限一般都定为开标前近三年的相关证书,故不存在任何歧视待遇。
八、中央空调系统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实操性强,售后服务保障是保证本项目在未来运行很长时间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售后服务体系是售后服务实力的体现,旨在为采购人在购买产品后能够享受到更优质的售后服务。
九、中央空调系统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实操性强,且作业环境危险,要求具有维修安装能力的厂家派来专业的技术工种进行售后服务活动完全合理合法。
该项目文件的内容完全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的,且文件也委托了江西省专家库里面的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出具了无任何违规的结论,综上所述,采购文件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经调查:
一、该项目为东乡区重点工程采购,采购预算经过严格的询价和评估。预招标文件依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和东乡区人民政府网发布了预公示公告,公示期间,收到了两家公司的意见函,经抽取相关政府采购专家对招标文件和意见函进行论证,对该招标文件作了修正,在确定无排他性和倾向性的情况下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和东乡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二、关于投诉事项一,该评分项设置和项目采购需求密切关联,为衡量投标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基本条件,是评价投标供应商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二,该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投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作为加分项可以体现所投产品的优越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三,该评分项设置可以体现所投货物制造商的科研技术实力,作为加分项有利于采购人好中选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起草单位全国不止一家,且投诉人没有提供其具有唯一性的必要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四,该评分项设置为了体现所投产品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性和性能的优越性,是满足采购物有所值的重要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五,智能工厂等级是对制造商技术、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价,全国多家制造商具有相应等级,该评分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六,该评分项设置主要是体现中央空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和项目实际需要紧密关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七,该评分项设置和项目节能减排目标一致,提供开标前近三年的《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可以反映所投产品的先进性,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相适应,该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九、关于投诉事项八,中央空调系统性、实用性,专业性比较强,良好的售后服务既能体现服务水平又能让采购人称心如意,该评分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十、关于投诉事项九,该设置主要反映所投供应商中央空调的安装服务水平和施工安全性,安装水平直接影响空调的使用效果,施工安全性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5月28日下午14.30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乡分中心开标,符合法定开标要求,经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推荐出了预中标供应商。收到投诉后,经抽取省、市相关政府采购专家再次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未发现招标文件有排斥性和限制潜在供应商问题,中央空调产品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存在指向某一品牌,且投诉人并未对自己的投诉事项和诉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 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