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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高财购诉〔2020〕5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高安中学塑胶运动场项目(中瑞-GA2020-0317)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高安市解放路罗马公寓30栋2-1号
法定代表人:付岚 联系电话:0795-5287597
授权代表: 余科根 联系电话:1376754****
被投诉人: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1号商业、办公楼523室(第5层)
联系人:罗影华 联系电话:1357603****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关于高安中学塑胶运动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瑞-GA2020-0317)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5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
1、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使用的两个品牌(奥翔及共创)的产品技术参数无法完全响应该项目,根据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向我们反馈的信息,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2.2.1-2.2.4及2.3.1 技术参数要求,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做过相应的检测,奥翔厂商的人也确认了大部分参数无法满足,没有做过类似的检测报告;技术评分项目2.3.5技术参数要求,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完全满足。且上述技术参数都需要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我单位坚定的认为瑞锦公司伪造检测报告进行虚假响应。
2、投标文件技术评分项2.2.1、所投13mm厚塑胶面层(包含所投混合型和复合型塑胶面层)胶黏剂耐黄变符合(60℃.0.68W.168H)的要求的得2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8日,于2019年6月18日出的报告,此项检测时间160小时,检测机构24小时就出报告存在重大嫌疑。依据HG/T3345-1999各色酚醛防锈漆,检测依据于要求不相符。检测报告没有检测方法,检测收到样品图片。报告内没有查询方法及检测机构查询电话。
3、投标文件中可能出现的检测机构名称为“福建省体育场地铺装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投诉请求:
1、对瑞锦公司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检测报告的五要素进行比对(检验时间、检验方法、检验收到的样品图片、检验结果、检验查询方法)。
2、对以上几条出具佐证报告的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国家相关单位认可的检测资质进行核查。
被投诉人称: 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有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均于厂家提供,其中塑胶部分技术参数于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造草部分技术参数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所提供的所有技术参数响应和检测报告均真实可靠,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厂家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开标现场已经评标专家认定,不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高安中学塑胶运动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瑞-GA2020-0317)于2020年4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发布招标公告,5月8日下午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4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5月9日公布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预中标单位。5月11日,江西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项目代理机构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5月15日,江西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5月22日正式受理,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是由福建省体育场地铺装材料(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
经向当地检验检测机构主管部门发函调查,福建省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经“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福建省体育场地铺装材料(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至今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综上所述,福建省体育场地铺装材料(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出具针对本项目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时,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 “提供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进行佐证…”的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