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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一、项目编号:JXHX2020-G008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江西法院法官制式皮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金宝皮具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东社区妈祖北一巷5号1楼
被投诉人: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珠江路360号联泰景岗佳园3栋2单元1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江西法院法官制式皮鞋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X2020-G0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6月1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公司只在当场宣布5家投标单位参加单位的报价,但没有宣布5家投标单位对应鞋样的检测报告的结果和检测机构单位名称,有失公允。事实依据:在2020年5月15日招标现场,未公布鞋样检测报告结果与机构名单。法律依据:违反了《招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
二、招标评分项设置了小微企业的6%报价扣除加分项,违反了财政部2019年第38号文件精神,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早已停办了小微企业认定认证,并直接向招标单位范先生通报此事要求纠正。
三、深圳市金宝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报价:壹值贰拾肆万玫任柒佰玫拾叁元伍角(¥1249793.50)未能中标;而是宁波乔耐鞋业有限公司报价:贰佰贰拾叁万柒任柒佰陆拾元整 ¥2237760.00)却中标。相差金额:玫拾捌万柒仟玫佰陆拾陆元伍角(¥987966.50)。违反了招标中标价从低往高择优选的最基本的竟价原则。
四、男、女皮鞋价格总分才30分,而加分项(优等品)各加12分,共24分,造成合格品和优等品加分项基准差价为: 178 万元之巨。这样人为操纵第三方检测机构评优加分项的招标活动留下了巨大操作空间,如此不合理的评分条件设置,背离的价值规律,扭曲了价值与价格关系,损害各方当事人利益!也违反了《关于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加分项国务院大督查通报)精神。
被投诉人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规定,开标现场无需宣布检测机构名称和检测结果,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开标现场宣布检测机构名称和检测结果。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并未废除政府采购小微企业报价扣除优惠政策。经核实,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小型企业声明函,评标专家在价格评审时,给予贵公司投标报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用的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规定,本项目选取的是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价格分值为3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招标现场未公布鞋样检测报告结果与机构名单”的问题。经查,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被投诉人在开标时已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布了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公布的其他内容,而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开标现场需要公布鞋样检测报告结果与检测机构名单。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招标评分项设置了小微企业的6%报价扣除加分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政府采购法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违反了招标中标价从低往高择优选的最基本的竞价原则”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该项目采用的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含技术、商务、价格等,价格只是评审因素之一,最终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设置男女皮鞋加分项(优等品)共24分不合理”的问题。经查,该加分项仅中标供应商全部满足,其他供应商均未响应,评分结果畸高畸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评分因素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未形成有效竞争;同时,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针对男款皮鞋、女款皮鞋为优等品分别设置12分的加分项,分值设置不合理,同一项重复加分,设置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规定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经了解,该项目采购人已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且合同已履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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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