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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赣市财购诉字〔2020〕9号
一、项目编号:JZ2020-GZ-C002-1
二、项目名称:科技城派出所智能信息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江西鲸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南侧(翠湖山庄)
被投诉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村村委会二楼
四、基本情况
江西鲸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的科技城派出所智能信息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JZ2020-GZ-C002-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受理。因疫情期间需组织专家论证等,8月18日向投诉事项相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将投诉处理决定期限延长30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上述调查取证时间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第19页评分标准:技术分:(三)硬盘录像机(3分)。 投诉人明确举证了招标文件中的“硬盘录像机”加分项指定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但是代理机构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详见以下内容:代理公司答复我公司的内容是:(1)本磋商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均经过专家论证而定,并做为加分项而非必备指标。(2)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大华、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主流厂家均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内容方面满足本次采购产品性能要求,并不像贵公司所说存在唯一性。(3)贵公司缺乏明显的证据,例如其他所有主流厂家(大华、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加盖公章证明无法满足此技术要求的承诺函,来证明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我公司质疑的是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内容,而不是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我公司在质疑文件中已经明确举证了硬盘录像机,只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才具有,也已经提供了该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加分项内容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完全一致,具有非常明显的唯一性和指向性,其它厂商都无法满足。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要求并描述,我公司有理由相信,代理公司有明显的控标行为。代理公司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根本就视而不见,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是挑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不提供不具唯一性和排他性其它品牌的任何佐证材料,就草率的认为该评分标准中加分项内容不具唯一性和排他性。我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证明了该评分标准中加分项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一模一样,我公司认为这简直就是“为其量身打造”,这具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代理公司现在认为不具唯一性和排他性,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赣州市政府采购办要求代理公司提供3个品牌能满足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佐证。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只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产品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加分项提出的加分要求。
2、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第19页评分标准:技术分:(四)核心交换机(2分)。投诉人明确举证了招标文件中的“核心交换机”加分项指定了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但是代理机构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详见以下内容:代理公司答复我公司的内容是:核心交换机为本项目主要的产品,为保障设备环境适应能力,要求设备单端口支持的MAC地址用户数≥4k,体现核心交换的稳定及安全性,并非必备参数,本磋商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均经过专家论证而定,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理公司的评分标准加分项虽然经过专家论证而定,但我公司现在证明了该评分项,不符政府采购法(满足三家产品的要求),既不合规,也不合理,在质疑文件中已经明确举证了核心交换机只有迪普厂家才能满足。代理公司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根本就视而不见,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是挑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不提供不具唯一性和排他性其它品牌的任何佐证材料,就草率的认为该评分标准中加分项内容不具唯一性和排他性。我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证明了该评分标准中加分项和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一致,我公司认为这简直就是为其量身打造,这具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只有“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加分项提出的加分要求。
被投诉人称:
1、硬盘录像机和核心交换机不同档次的产品具备三家及以上的潜在供应商可提供满足本次采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投诉供应商提供了硬盘录像机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满足加分要求,核心交换机有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满足加分要求,未提供其他供应商不满足加分要求的佐证,投诉供应商对以上货物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投诉事项。
2、由于公安局智能信息系统对安全要求较高,必须对接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的相关接口,满足公安系统对该项参数指标的要求,对信息安全相关加分项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佐证,具备多核分布式安全操作系统并不具有唯一性,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也不具有唯一性,同时,投诉供应商只提供了绿源产品具有满足加分要求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具备满足加分要求的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投诉供应商对以上货物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投诉事项。贵公司对本项目以及相应条款提出的投诉的材料理由不充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一是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检验检测报告以及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等,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产品先进性(三)硬盘录像机(3分)”加分项与成交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高度一致;二是经审查评审报告,满足该项加分项仅有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其他现场投标供应商未能满足且无加分;三是经沟通,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未能提供除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外满足该项加分项其它制造商情况。综上,该项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实。
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检验检测报告、评审报告以及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等,针对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产品先进性(四)核心交换机(2分)”加分项,现场投标供应商除成交供应商提供制造商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外,还有制造商福建星网锐捷网络有限公司产品(产品型号为RG-S7805C)符合加分条件,并非投诉人所说的具有唯一性。同时,投诉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无法证明该项评分标准加分项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并结合该项目采购金额等实际情况,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产品先进性(三)硬盘录像机(3分)”要求投标供应商满足投标文件中提供经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添加本项目水印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以及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产品先进性(四)核心交换机(2分)”要求满足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以及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佐证作为评审依据,上述设置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3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