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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饶财购〔2020〕14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
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被投诉人1: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号,单位负责人:付荣鹏。
被投诉人2: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饶市锦绣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彦。
相关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号中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卫国。
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和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称:采购过程、中标结果进行投诉。一、投诉采购过程中评委对招标文件未进行充分理解,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未进行符合性审查。二、投诉中标结果不合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项目运行成本,该报价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各项责任,势必会影响该项民生工程的正常运行。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申请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机关查明:2020年5月30日,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6月29日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因认为在招标过程中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项目运行成本的情况,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20年7月13日,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质疑回复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因对《质疑回复函》不满,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机关向本项目的7名评审专家做了询问调查笔录,且投诉人对“投诉事项一”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公开招标文件(澄清)》第二章“招标需求”之第四条“技术服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第(六)项“中标人服务团队和设施设备要求”规定,对中标人服务团队、车辆、设备设施建设情况(车辆及人员数量要求不低于表格中所列)有要求限定,且注明人员工资水平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107〕125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87号)。
根据《公开招标文件(澄清)》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之“(四)开标与评审”第27.3项评分细则之“价格评议”注有“前述‘运行成本’是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所需的人力资源配置、车辆、各种办公设备、宣传培训、日常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投标人须根据自身运营情况进行合理报价,若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运行成本包含且不限于所需的人力资源配置、车辆、各种办公设备、宣传培训、日常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人力资源成本计算文件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了明确要求该项目需要配备21名工作人员,所配备的人员工资水平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87号)。2020年8月5日,本机关向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送达投诉函副本,要求其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经本机关审查,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回复的报价合理性说明,不能证明其投保报价的合理性。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明,被投诉人1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与相关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合同书》,2020年7月16日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向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合同部分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