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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赣财购投诉[2020]27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493-206106107029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采购八一慰问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
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采购八一慰问品项目(招标编号:1493-20610610702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27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中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有行政处罚记录1条,中标供应商江西康发体育实业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有行政处罚一条,处罚类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招标公司未就投标供应商江西道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盛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不合理及远低于市场成本,作出合理解释。
开标现场,江西盛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报价为:壹佰贰拾万柒仟伍佰元整(1207500元),江西康发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报价为:壹仟零柒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10751500元)。根据相关消息,投标单位:江西盛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望和江西康发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萍为婶侄关系。
(一)本次项目最高限价为:11253000.00元,投标报价1207500元,从产品要求及业主需求和物价常识,是极其不合理的。此类报价单位是不具备满足业主方供货能力的,应予以废标。
(二)江西盛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望和江西康发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两个单位报价相差近10倍,且二者法定代表人为婶侄关系,系关联企业。有非常大的控制价格、拉低与其他优秀投标企业的价格分差嫌疑。给此次招投标过程产生极其不公平现象以及恶劣的影响。
三、国内几家权成大型检测中心及相关鞋检测中心:如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纤锥检验中心、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江)有限公司、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晋江中纺标检测有限公司等获知,均没有“行走次数”检测项项目,如中标供应商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了“行走次数”检测项检测报告,属于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招标代理公司对我司的质疑,未对检测报告做真实性核验,且回复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该回复没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被投诉人称:
一、中标人江西康发体育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类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未达到《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政处于20000元以上的罚款”限额要求,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已要求两家投标人提供各自的书面证明材料来确定报价的合理性,经过专家评审,认定两家的报价合理,属于有效投标报价。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我公司在针对“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请投诉人提供相关围标、串标事实证明材料以及江西盛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望和江西康发体育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玉萍为婶侄关系的事实证明材料。
即使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婶侄关系,但不属于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不能拒绝这两家公司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认定其他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极大可能的为虚假检测报告,我公司在针对“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请投诉人提供相关投标人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明材料。且我公司查询了中标人所提供的的检测报告原件,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我公司在处理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中未正面告知投诉人预中标人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有行政处罚记录1条”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要求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受到5000元的行政处罚,未达到江西省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投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江西道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盛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不合理及远低于市场成本”的问题。经查,此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且评标委员会按程序已要求两家供应商提供了书面报价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具有合理性。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提供的“行走次数”检测项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检测报告”的问题,我厅已向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发出函证,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条第二款规定,驳回上述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