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0-11-04]
赣财购投诉[2020]37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TC2020040335
二、项目名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办公用品、办公用纸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立信办公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起凤路317号锦苑春天小区5栋3单元301室
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四、基本情况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进行政府采购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办公用品、办公用纸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20040335),采购条目编号:赣购2020J000363625;采购预算(人民币):5500000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2020年8月1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9月28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中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0年10月15日投诉人针对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0月22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仍然质疑中标供应商: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其股东中与参与此项目投标的另一供应商: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有关联。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与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位股东为同一人。请求取消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投诉补充说明1.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12日经营范围变更前为: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广告设社,旅游项目开发,农业林业开发。2020年5月12经营范围变更后为: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办公用品销售等。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0年6月3日启动办公用品、办公用纸市场调研活动,要求各供应商提供样品和报价,徐商没有参与调研。
三、投诉补充说明2.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没有查询到以往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任何办公用品的成交记录,并且目前江西省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库都不是,投标的业绩证明?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以往也没有服务过主流医院类的办公用品案例。
四、投诉补充说明3.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的品牌无论品牌知名度和品质与招标文件参考品牌都相差比较大(中标品牌甚至前10都排不上)。
五、投诉补充说明4.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娄新(占股14%),与参与投标的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娄新(占股45%)为同一人,是否认同为围标串标行为?
被投诉人称: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所谓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两家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虽然上述两家公司存在共同的自然人股东娄新,但娄新均不是上述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因此,上述两家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限制性规定。
二、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其质疑事项仅有投诉事项一所涉及的“中标供应商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其股东中参与此项目投标的另一供应商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有关联”,质疑函中并未对投诉补充说明1.2.3.4四个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有关联”的问题。经查,江西徐商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并非为同一人,两家公司虽有相同的自然人股东,但是该自然人股东在两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0%,不存在直接控股情形,同时两家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现有依据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管理关系。据此,投诉人的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三、四、五”所涉及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在质疑环节未依法对上述四个投诉事项进行质疑,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也未提及上述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对上述四个投诉事项不予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