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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关于新余市人民医院内镜中心基础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新余市德悦康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习小羊
联系电话:1387905****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竹山路23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勇庆
联系电话:1397906****
地址:新余市仰天岗东大道398号新雅国际7楼
被投诉人2:新余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罗剑
地址:新余市新欣北大道
联系电话:0790-6651040
二、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新余市人民医院内镜中心基础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人:新余市人民医院
招标编号:JXTC2019120076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答复质疑存在张冠李戴情形,违反答复程序,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递交质疑函,却是由被投诉人2给予答复。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答复中明显偏袒倾向于中标品牌,没有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产品仔细核对,没有正面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招标文件格式中第9项技术文件(47页第二款)明确要求提供主要外购件,配套件的型号规格和制造商明细表。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基于原评标委员会根据质疑人、被质疑人提供的材料和投标文件做好的答复而集体作出的,不存在偏袒。空气压缩机为内镜清洗工作站的一部分,为同厂家整体生产提供,中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检验报告佐证,经专家认定符合要求。注册检验报告是医疗器械注册时检验的,作为注册的前置条件,为医疗器械准予生产上市的的门槛条件,医疗器械的生产应按照注册检验报告中的标准进行生产。本次采购项目种类多且杂,多为订制产品。
投诉事项3:新余市医院内镜中心基础设备采购项目中内镜独立支架、双头洗眼器、诊疗附件挂架属于非标准化产品,需要根据院方现场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定制安装。
三、调查情况
2020年1月3日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了新余市医院内镜中心基础设备采购项目开标活动;2020年1月7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结果公示;2020年1月10日投诉人新余市德悦康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1月19日被投诉人2(新余市人民医院)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0年3月5日(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递交了该项目的投诉书。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展开调查。经调查: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采购人负责回复供应商质疑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经组织原评审专家组复核,中标公司投标文件符合采购人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独立支架、双头洗眼器、诊疗附件挂架属于非标准化产品,需要根据院方现场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定制安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