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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鄱财购 [2020]05号
关于鄱阳县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白蚁防治项目(招标编号:PYPYZFCG-2020-02#)的投诉处理决定
九江市新天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投诉人:九江市新天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刘梦瑶 电话:1587925****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峰路48号
被投诉人:江西鄱悦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793-6777887
地址:江西省鄱阳县望湖御景2栋一单元2501室
投诉人对江西鄱悦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代理鄱阳县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白蚁防治项目(招标编号:PYPYZFCG-2020-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12月2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二部分第六条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企业综合能力(2).提供国家农业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得2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2.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二部分第六条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能力(1).为了及时、方便地提供防治服务和售后服务,并在服务期间及服务期后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并提供服务的得4分,在1小时以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所在地并提供服务的得2分。1小时以上响应并到达项目所在地并提供服务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供应商至项目所在地的距离证明材料,根据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按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计算)。
投诉事实与理由:
1.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灭白蚁属于卫生用农药)。
我公司向九江市政务服务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792-8157220)不予受理,同时建议我公司电话咨询九江市农村农药局法规科(电话:0792-8185116),法规科向我公司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
该招标活动是采购园林白蚁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该类提供防治服务的公司按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该技术条件的设定和合同履行无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在实际工作中非本地供应商通过外派工作人员驻点的形式,达到业主对服务响应时间的要求。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到达项目所在地的时间作为加分条件,非法限制了企业所在地,限制了外地供应商的竞争,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4.《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城市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七款: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经调查:被投诉人收到我局发送的投诉书副本后,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咨询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监局、鄱阳县白蚁防治所及12月2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抽取本行业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现答复如下:
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农业农村局业务人员答复,对专业防治服务机构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也不在办理范围内。
2.服务时间在1小时以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所在地并提供服务的得2分。1小时以上响应并到达项目所在地并提供服务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供应商至项目所在地的距离证明材料,根据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按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计算)。评审依据不合理。
综上所述,以上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2020年12月31日
鄱阳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