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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一、项目编号:JXBJ2012133150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印制2021-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临时号牌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美上美印务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泉路5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3#商业楼店面112-113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委托,对印制2021-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临时号牌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J20121331501)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0年11月2日招标发布公告,采购活动于2020年11月24日在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流标公告于2020年11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诉人对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印制2021-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临时号牌项目(招标编号:JXBJ201213315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6、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秘密载体资质证书;被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写到我公司所述缺乏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称:
根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且本项目采购的临时号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18》,“5.2.1 纸质材料号牌:号牌正面应有统一的暗记,暗记的位置和式样应一致。”标准要求。国家保密局网站发布的《依法规范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解读》“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业务的,实行保密资质(资格)管理。涉密政府采购内容属于以上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质(资格)的供应商承担;不属于保密资质(资格)管理情形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关于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条件的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承担。”综上所述,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秘密载体资质证书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故此设置,贵公司所述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6、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秘密载体资质证书;被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写到我公司所述缺乏事实依据。”的问题。经查,该项目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流标公告,投诉人的所诉事项消失且其权益未受到损害。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