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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鑫城-ZS2020-006-01
二、项目名称:樟树市人防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豪信息大厦A座四楼
被投诉人:樟树市鑫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樟树市维也纳音乐花园14栋商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樟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樟树市鑫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进行政府采购的樟树市人防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第二次)项目(项目编号:鑫城-ZS2020-006-0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3317080元。2020年10月2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1月11日在江西省樟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0年11月17日投诉人针对招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被质疑人樟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30日向樟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所用的64*64主机箱的检测报告缺少国家强制性计量认证CMA的标志,不具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不具有公信力,检测报告不属于有效的检测报告。依据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相关规定。
二、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提供(Cronos-X)型号产品检测报告的实验结论及实验标准均为非CNAS认可,该检测报告不具备权威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提供(Cronos-X)型号产品检测报告(部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无此编号,该检测报告为无效检测报告。
相关供应商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具备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是有效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没有强制收录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樟树市人防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第二次)采购项目投标所用的64*64主机箱的检测报告缺少资质认定标志即CMA的标志,且提供(Cronos-X)型号的产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IQ -182837-I、受控文件编号:Re-A-411.1)的试验依据标准为非CNAS认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三)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件中“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规定及对(Cronos-X)型号的产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IQ-182837-I、受控文件编号:Re-A-411.1)的调查核实,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樟树市人防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第二次)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64*64主机箱的检测报告无效。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没有强制收录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第1、2点成立,第3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財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樟树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樟树市财政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