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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一、项目编号:1493-206111301115
二、项目名称:赣南师范大学的委托,对赣南师范大学采购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制作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梧桐花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1号楼5层41
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赣南师范大学的委托,对赣南师范大学采购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制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1493-206111301115)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0年11月2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0年12月14日在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结果公告于2020年12月1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投诉人对招标流程及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招标流程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18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于2020年12月14日14:30参与该项目开标,开标现场工作人员以未提交CA为由,将其公司废标,招标文件中要求CA数字证书必须在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其公司投标代表按照招标公告已于14点30分前携带CA到达开标地点,并可随时签到提交,在投标现场,其公司投标代表递交资料签字流程全部走完,招标公司未尽提醒职责,该项其公司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现场无人提示故导致其公司投标代表不知何时提交。我司质疑开标流程不规范。
被投诉人称:
本项目属于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CA数字证书为贵公司投标文件现场解密的密钥,对方授权代表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CA数字证书,根据《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赣财购[2012]10号)第十五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三)供应商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招标(采购)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电子化招标(采购)活动,签到时间以递交CA证书时间为准。第十六条:供应商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响应)无效:(二)未在规定的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或递交CA证书的;
此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已经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含CA数字证书和纸质版投标文件)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须携带CA数字证书及纸质投标文件作,并应签名报到和递交CA数字证书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间以递交CA数字证书时间为准。”等内容。开标前其公司现场工作人员也提醒了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CA数字证书,现场签到,但对方授权代表仍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CA数字证书,在其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开标后进行投标文件解锁时,对方授权代表才拿出CA数字证书递交,因此,其公司不接受对方迟交的CA数字证书及在开标后按程序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退回贵公司未准时递交CA数字证书的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程序规范,合法合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须携带CA数字证书及纸质投标文件,并应签名报到和递交CA数字证书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间以递交CA数字证书时间为准”,说明要求投标人在递交CA数字证书的同时才允许签到。“投标人签到表”中的记录显示,投诉人于当日14时04分进行了签到,在开标后被投诉人以投标截止时未收到CA数字证书为由,将投诉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由于被投诉人未尽到应有的责任义务,致使采购活动出现影响公正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应当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