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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一、项目编号:HSH2020G072
二、项目名称: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船舶学院焊接虚拟仿真实训室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2层B号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绿地外滩公馆19栋910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船舶学院焊接虚拟仿真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20G072)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10月28日被投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重新启动公告,采购活动于2020年11月11日在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中标公告于2020年11月1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诉人于2020年11月18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4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0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公司在参与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因为提供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工作站提供同品牌管理软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材料而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开标现场出具了“无效文件通知书”但未盖章), 因招标文件变相违法设置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同时将该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作为评分条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其对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表示不予接受,并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及评标过程违法。
二、九江焊接项目评分标准与技术指标及要求不对应,将与采购内容无关并且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其认为该项目招标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该项目招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三、本项目评审存在重大过错和偏向、投标单位存在围标串标重大嫌疑。
被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为两个不同概念。评标委员会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招标文件29.2条之规定对所有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符合性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均应满足,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满足技术参数指标佐证材料。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歧视。本项目于2020年10月28日发布了答疑文件,对方在法定7个工作日的质疑期内,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且对方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需求均响应无偏离。证明对方并未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对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1)制孔质量三维检测评估系统功能主要用于焊接前辅助工艺制定。焊接变形是焊接操作中一直困扰的问题,在焊接前通过软件数据模型的模拟试验,针对焊接母材上孔变形数据反馈(孔深、长轴锥度、短轴锥度、孔垂线几个维度理论模型与真实数据对比值),可以将变形量量化,为焊前装配及焊接工艺的制定提供数据依据。自动化焊接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做好焊前处理及焊接工艺设定,虚拟焊接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在于解决自动化焊接过程接中的焊接工艺问题,所以在教学中需要进行焊前预处理软件的学习。在焊接过程中,为了操作安全,尽量减少人工干预,这就对焊接前焊接工艺的制定和焊前装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焊前软件的学习是教学过程的必要工具。本项内容是根据采购需求提出的,是结合产品实际生产工艺,进而优化焊接工艺方法,是非常必要的手段。因此并不存在“评分标准与技术指标及要求不对应”,“该要求与采购内容无关”的说法。
(2)招标文件已明确了在“虚拟焊机系统提供船厂、车间等相关专业化场景体验,并能在生产场景中体验企业实际应用焊接工艺和操作流程的基础上”还可以提供船厂下料加工、分段建造、船坞合拢等场景下的操作。明确了相对应的条件。
三、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投标人存在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对方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二的问题。经查,该两项投诉事项均为投诉人基于对采购文件质疑后的投诉,由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超出法定期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对此两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因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无效投标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未发现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偏向等违法问题,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投标人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