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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龙财购投诉〔2021〕1号
一、项目编号:LNHL2020-LN-C021-2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行政中心副楼会议室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融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永通澄湖国际街区三期B区15栋105号商铺
被投诉人1:龙南恒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龙南市龙翔大道祥泰园沿河边二、三楼
被投诉人2:龙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江西省龙南市龙翔大道市政府
四、基本情况
龙南恒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龙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对江西省龙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龙南市行政中心副楼会议室升级改造项目(招标编号:LNHL2020-LN-C021-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于2020年12月1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0年12月24日进行,结果公告于2020年12月2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发布,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3向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月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所投产品先进(38分),将绝大多数产品的绝大部分未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参数用作得分的设置不合理,同时将繁多的产品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均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与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所投产品先进性(38分)评审依据中的检测报告要求前后不一,必须为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的要求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10分),一、施工方案(3分):响应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施工方案(包含:施工图、施工设计理念、施工质量目标与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文明施工与安全措施等)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优越性进行对比得分,最优的得3分,相连之间递减1分,最低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评审依据:响应供应商可去现场考察并出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加盖公章)。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4: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10分),三、售后服务机构(4分):为保证售后服务及时性,承诺售后服务人员4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的得4分;6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的得2分;8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的得1分;超过9小时到达故障现场的不得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不接受委托第三方授权售后服务,开标现场营业执照原件核查,以原件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10分),四、类似业绩(2分):响应供应商承接过政府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开标现场查验,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业绩限定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求,属于变相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被投诉人1称:
一、投诉人认为我司将大多数产品的绝大部分未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参数用作得分的编制不合理,我司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推断存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人认为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事宜,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我司的招标文件符合该规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并未本末倒置,而是对采购项目的技术部分优于采购项目需求作的综合考量。我司编制的招标文件是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也没有倾向于任何特定供货商或投标人的要求存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编制的产品技术指标是产品的基本技术参数指标,有很多厂商的产品都能够满足,并没有脱离项目实际需求。我司加分项编制的相关产品的性能指标,是对采购项目的技术部分优于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指标的综合考量,潜在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前提下,提供的产品指标参数更优,更先进的则得分。同时检测报告是佐证该功能是否满足的佐证材料,我司编制的加分项是相关产品的功能性技术参数指标,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提供检测报告也是为了能更准确更真实的佐证产品的先进性技术指标参数,检测报告也并非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任何一个制造商都能取得产品的检测报告,没有指明特定的生产商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此项并非是资格审查内容。根据赣财购〔2016〕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权值,权值设置应当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我司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推断存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司要求提供具有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正常的要求,目前业界CMA及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的有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赛宝实验室等等。我司编制的评审依据是根据项目实际的需要出发,评分标准中技术分中产品先进性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编制的加分项是相关产品的功能性技术参数指标,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提供检测报告也是为了能更准确更真实的佐证产品的先进性技术指标参数,检测报告也并非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任何一个制造商都能取得产品的检测报告,没有指明特定的生产商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此项并非是资格审查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佐证产品的先进性技术指标参数,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司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不合理的差异化条件排斥或者限制供应商,从而达到倾向特定供应商的目的。投诉人提出的推断存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三、我司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提供实施方案。我公司与采购人沟通,了解采购人需求,为确保项目建设实施和必要的后续运行维护,现场考察能够使供应商更好的了解项目需求,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及施工方案。本着可以更好的为项目服务,更能凸显供应商良好的综合能力。并且在分值的设置有量化对应到区间(最优的得3分,相连之间递减1分,最低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此次招标是由评委专家和业主代表现场监督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不存在自由裁量的说法。而且本项目提供施工方案是针对所有的潜在供应商,我司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也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提出的推断存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明确规定不能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加分项是要求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并非经营范围。为确保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地的要求是为了提供佐证材料体现售后服务能力,并不是作为资格审查设置。此项目的是为了能及时地提供售后服务,故障得到及时排除。并非是资格审查内容,属于加分项,不是废标项,没有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或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针对部分供应商具备该项加分要求就主观推断认为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忽视了其他同样能够满足该项加分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我司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未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投诉人提出的推断存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明确规定不能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加分项是要求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并非经营范围。为确保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地的要求是为了提供佐证材料体现售后服务能力,并不是作为资格审查设置。此项目的是为了能及时地提供售后服务,故障得到及时排除。并非是资格审查内容,属于加分项,不是废标项,没有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或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针对部分供应商具备该项加分要求就主观推断认为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忽视了其他同样能够满足该项加分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我司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未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投诉人提出的推断存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2称:
一、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编制的产品技术指标是产品的基本技术参数指标,有很多厂商的产品都能够满足,并没有脱离项目实际需求。加分项编制的相关产品的性能指标,是对采购项目的技术部分优于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指标的综合考量,潜在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前提下,提供的产品指标参数更优,更先进的则加分。同时检测报告是佐证该功能是否满足的佐证材料,编制的加分项是相关产品的功能性技术参数指标,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提供检测报告也是为了能更准确更真实的佐证产品的先进性技术指标参数,检测报告也并非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任何一个制造商都能取得产品的检测报告,没有指明特定的生产商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根据赣采购〔2020〕2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准确合理设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权值,权值设置应当准确反应采购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采购方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八)项、第三十四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二、目前业界CMA及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的有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赛宝实验室等等,采购方根据项目实际的需要出发,编制的加分项的相关产品的功能性技术参数指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属于正常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不合理的差异化条件排斥或者限制供应商,从而达到倾向特定供应商的目的。因此,采购方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要求响应供应商现场考察,能够使响应供应商更加全面了解项目的背景、详细需求,从而做出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方案粗制滥造,更好的服务于采购方,服务于项目本身。同时也是本着对响应供应商负责的态度出发,要求响应供应商到现场考察,可以为后期供应商实施项目节省成本,缩短工期,避免因工期延误违反合同有关工期的规定。另外,磋商和评分是由评委专家和业主代表现场监督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不存在自由裁量、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的说法。因此,采购方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正如投诉人所认可的,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及时性是相当重要的,而采购方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并非是资格审查内容,而是属于加分项,不属于废标项,并没有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采购方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五、经了解并查询政府招标网站结果公示,在全国范围内有很多企业有类似业绩。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要求提供类似业绩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未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此,采购方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综上所述,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提出的推断存在主观臆断,片面截取有利于投诉人的法律法规作为佐证依据,并没有按照“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提供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的问题。经查,将产品技术参数先进性作为加分项,以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的问题。经查,提供检测报告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的问题。经查,该项目主要采购需求为会议室升级改造设备的货物采购,而非服务采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主要与供应商所供货物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须对应采购需求设置不同评标分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人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4的问题。经查,政府采购项目评价服务质量的标准应是服务的具体量化内容。该项目售后服务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的到达故障现场时间的设置了不同的加分档次,且不接受委托第三方授权售后服务,客观上对供应商的地域范围做出了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5的问题。经查,政府项目业绩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投诉人投诉事项5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赣州市财政局或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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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