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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一、项目编号: 大业-YC2020-091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博物馆电气火灾监控预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江西欣耀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878号
被投诉人: 宜春市巢源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9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宜春市巢源智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第三条:探测器必须通过2016年新标准电气火灾监控产品认证。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提到2019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公告》(2019年第36号),对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等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取消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不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过认真查阅采购文件,以及咨询消防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消〔2020〕27号)的规定,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非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即该产品不是法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采购文件不得要求该产品必须通过认证。因此,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不成立。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全面了解行业情况,合理制定采购需求,导致采购文件具有瑕疵。且采购文件在法定质疑期内没有受到质疑,并得到有效修改。采购文件中将“通过2016年新标准电气火灾监控产品认证”作为资格性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1年 2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