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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投决字〔2021〕1号
一、项目编号:JXZH2020G011第四次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老年活动中心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鑫众晶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45#
被投诉人1:江西中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慧谷产业园二期4栋402室
被投诉人2:南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54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鑫众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人南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委托江西中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南昌市老年活动中心家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并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受理投诉。
(一)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原材料:投标人所投产品原材料(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等14项原材料),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详细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符合国家相关检测要求且以下技术指标均必须在检测报告上体现”的要求提出投诉,投诉诉求为修改招标文件。理由为:此项评分中14份原材料检测报告全部存在限定特殊的检测参数的数值,对比国标存在无规律、无标准的随意变动,可能有存在参照某家投标人的检测报告而写,存在限制、排斥大部分投标人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二)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详细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符合国家相关检测要求且以下技术指标均必须在检测报告上体现”的要求提出投诉,投诉诉求为修改招标文件。理由为:招标文件对原材料及成品指标的评分还是变相的检测报告报评,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提投诉事项1,关于14项原材料技术参数设置严于国标且无规律变动,随意设置参数可能存在限制、排斥大部分投标人的问题。从招标文件看,采购人基于本项目使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的特殊性,在家具的质量、安全等要求上提出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是没有违反规定的。针对随意设置数值的问题,采购人提出技术参数来源于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起草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办公家具需求标准及多家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家具品牌的产品参数,不存在随意设置的问题。经向代理公司调取了评标报告、专家评审评分表审查,发现4家投标单位在该14项原材料的评分项中均未扣分,得分一致。从评分结果看,未体现倾向于某一供应商的情况,不存在限制、排斥大部分投标人的问题。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所提投诉事项2,关于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的问题。本项目评分办法中对货物的技术指标作出了具体评分分值,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均必须在检测报告上体现,满足则获得相应的技术指标得分,对检测报告或样品没有设置评分分值,未设置为评分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以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的规定,被投诉人将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我局认为投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及检测报告设置是合理的,因此投诉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21年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