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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赣财购投诉[2021]9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DY2020-C0145
二、项目名称:2020江西警察学院信息安全体系以及备份容灾建设服务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省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85号中山城C栋1005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产业园二期1号科研楼BC区4楼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警察学院的委托,对2020江西警察学院信息安全体系以及备份容灾建设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DY2020-C0145)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公告于2020年12月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0年12月21日在被投诉人处进行,结果公告于2020年12月2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投诉人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 14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结果公告未体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认为该标(成交)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权知晓中标(成交)供应商成交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我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依据整份磋商文件可以确定该项目是以货物采购为主,伴随着配套服务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整个采购流程存在问题,不应该按服务类项目采购,本次采购结果应按无效处理。
二、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备份一体机”、“存储扩容”以及“智慧校园微应用”产品存在多家供应商使用同一品牌进行磋商谈判的情况,导致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本次投标结果应无效。
被投诉人称:
一、磋商小组认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未规定需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且本项目属于服务类,成交结果公告按服务类项目要求已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二、磋商小组认为本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备份一体机”、“存储扩容”、“智慧校园微应用”中所投品牌均分别为上海爱数、杭州宏杉、帆软软件有限公司简道云;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外包”分别为厦门快普和北京天瑞合。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储扩容”所投品牌为深圳康银;江西省惠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备份一体机”所投品牌为火星舱,“存储扩容”所投品牌为深圳宝德等,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二点技术要求“存储扩容”第6、7条及第二章后注“技术参数中如出现产品型号仅作参考,供应商需提供高于或等同于的技术参数。产品或服务才被接受”所提供,不存在品牌重复现象。因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磋商小组商量后确定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推荐单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成交公告未体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我方有权知道成交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我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将本项目属性定性为服务类,但采购品目既有服务类又有货物类,成交公告未公告主要成交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备份一体机’、‘存储扩容’以及‘智慧校园微应用’产品存在多家供应商使用同一品牌进行磋商谈判的情况,导致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本次投标结果应无效”的问题。经查,磋商采购文件的编制对货物采购无明确需求,供应商响应文件分项表中的货物无明确规格型号,无法判定供应商存在多家使用同一品牌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该采购项目存在其他问题,故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发现:磋商采购文件对本项目的属性认定错误。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的规定, 本项目成交公告中货物(备份一体机、存储扩容、智慧校园微应用)金额为1225825元,服务外包金额为459975元。因此本项目属性应为货物类。采购文件的编制对货物采购无明确需求,供应商响应文件分项表中的货物无明确规格型号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本机关结合投诉事项及监督检查合并处理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采购项目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