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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南昌妙想三维数据有限公司: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昌妙想三维数据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5号11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樊成军
联系电话:1373291****
被投诉人1:抚州市路灯管理所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37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97048****
被投诉人2:江西众信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财富广场一座一单元1801室
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1807949****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1年2月2日对江西众信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抚州市路灯管理所采购LED中国结、LED红灯笼项目 (项目编号:JXZXY-XJ-2021-002)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受理。受理后,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件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抚州市路灯管理所采购LED中国结、LED红灯笼项目的成交结果。
投诉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了双小微证明原件(我公司的小微证明和制造商的小微证明共计两份)和我公司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评标专家未废我公司的标,在投诉项目中我公司报价3790840元,按小微企业折算后价格最低。我公司要求开标现场宣布结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当场拒绝。我公司提供产品的制造商是专业的中国结和灯笼制造商,中标单位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是专业制造中国结和灯笼的制造商。
被投诉人答复:
1.根据相关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询价时,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贵公司投标文件里只有“南昌妙想三维数据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没有贵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无锡昊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提供了制造商“无锡昊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网页查询为小微企业的截图,故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本项目预中标供应商报价3932724元,在享受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用扣除后的价格3696760.56元参与评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因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故采购方在当天收到评标报告时,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告知代理机构当天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3.中标公司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营业范围,具有履约能力。
三、调查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抚州市路灯管理所和江西众信源实业有限公司,调阅了本项目询价文件、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和评审资料等相关材料,现将核实情况认定如下:
1.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18点规定: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节能环保产品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询价,按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明确小、微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询价通知书第39页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文本。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本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所投产品制造商“无锡昊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信用报告”网页截图,没有按照询价文件格式文本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3.中标企业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生产厂商,其营业执照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营业范围。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