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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龙财购投诉〔2021〕3号
一、项目编号:JXZR2020-LN-C009-1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妇幼保健院和东江乡卫生院品牌形象及标识标牌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北理工创新大厦八层 被投诉人1:江西中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龙南市龙翔广场新世界购物公园E2-201号 被投诉人2:深圳市思迈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座812室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和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新洲立交东南侧绿洲丰和家园绿景阁2409室 相关供应商:佛山市赫采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禾渚工业区桃二路28号之三 四、基本情况 江西中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对龙南市妇幼保健院和东江乡卫生院品牌形象及标识标牌项目(项目编号:JXZR2020-LN-C009)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于2021年1月14号开展后因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作废标处理。龙南市妇幼保健院和东江乡卫生院品牌形象及标识标牌项目(项目编号:JXZR2020-LN-C009-1)变更招标编号后再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于2021年01月1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01月28日进行,结果公告于2021年02月0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02月01日向被投诉人1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02月0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02月10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磋商采购程序违法违规,违反公平公正客观审慎原则,对我司以不合理条件进行歧视待遇。涉嫌失职渎职,涉嫌串通投标。被投诉人1(招标代理公司)严重违反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在仅有的四家供应商单位均无有效缴纳响应保证金的情况下,依然开标评标完成评标程序,并公告成交单价。对实质性的响应保证金重要信息的澄清与更新,未书面的明确的公告,并未取得各供应商书面确认。且该违规操作严重的误导我司,造成我司在评审过程司因编号问题被以不合理条件进行差别性歧视性待遇。磋商文件以及磋商程序滥用无效投标(废标条款)。且充分理由怀疑涉嫌与被投诉人2(深圳思迈公司)进行串通合谋,串通中标。 事实依据:我司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函的内容不满意。具体原因如下,也即我司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 (一)招标代理公司关于质疑事项1的回复:说已经和四家单位都已“沟通”,并“确定转为此次项目的保证金”。但是答复内容,仅为电话或是微信沟通,且无法说明沟通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对象。没有任何书面的正式的公告函发给我单位以及其他已报名的供应商,我司也没有正式书面确认的信息发回确认。且这种口头沟通或是单独的沟通,也给我司造成很多困扰和误导,造成我司的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依然沿用了第一次的。我司现场解释时,招标代理公司又不接受解释。且我司有充分理由怀疑招标代理公司已经与另外3家供应商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与串标合谋,且针对我司做出歧视性差别性评审标准。在“磋商响应保证金”这类关键性和实质性问题方面,招标代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做主、便宜行事;在有更新和澄清的情况也未公告,也未得到供应商确认接收。严重影响招投标磋商采购的程序的合法有效进行,严重违背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严肃,谨慎的原则。 (二)招标代理公司关于质疑事项2的回复:说我司的响应文件项目编号属于违反“22.6.7条款: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这明显存在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无中生有,滥用废标条款,别有用心。更加暴露其违反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涉嫌与被投诉人2(深圳思迈公司)的存在串标等违法勾当。如果未按照格式填写,就判无效。但实际上我们的格式是正确的。项目编号是根据项目名称及内容来的。项目编号沿用第一次的编号仅仅是内容而已。且这个属于非实质性的内容或是信息。且磋商文件中对于实质性响应有明确的说明。同时,磋商文件确实提供了很多响应文件的格式等。我司响应文件均是严格按照格式编制的。 (三)滥用废标条款,违反公正客观审慎原则:根据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以及其他所有类似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重招项目中项目编号问题造成文件被拒绝的情况或是条款(本案例属于是可以澄清解释、且属于非实质性的,且属于没有超出需求范围的)。本项目的磋商文件第14页22.6的多项内容已经超出竞争性磋商规定的实质性响应内容的范围。且22.4条款内容与22.6款内容存在前后矛盾,评标标准不一致。 (四)同时我司充分理由怀疑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深圳思迈公司)进行串通投标。第一次磋商响应,也同为本次招标响应的仅有的四家单位,被投诉人2(深圳思迈公司)因为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被判文件无效,同时又很快以类似的问题判另一家供应商(关联供应商之一)响应文件无效。造成第一次响应磋商过程因有效投标单位不足法定数量被快速流标。第二次磋商响应时,而我单位却因此如此非实质性的问题,被非常草率的进行了错误的评审,造成文件被拒绝。结果让被投诉人2(深圳思迈公司)以接近于项目预算价格的最高价格中标。如此故意的第一次主动流标,不让潜在供应商(我司)中标;在第二次响应磋商时,让潜在供应商(我司)率先遭到不公正的评判而废标。如此巧合和故意,我们充分理由怀疑其涉嫌与深圳思迈公司进行串通合谋,排斥优质潜在供应商,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违法勾当。正因为招标代理公司严重违反公平公正,违规操作,失职渎职。在我司不断质疑与申诉,据理力争情况下,仍不思悔改,一错再错。让我司作为潜在优质供应商遭受严重损失。让采购单位 不得不以最高的价格来支付本次采购内容。让本就有限的政府采购资金尤其是服务于民生大健康的财政资金造成大量浪费,给当地广大百姓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影响,也严重影响营造一个良好竞争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为此我们深感痛心和惋惜。 投诉事项2:公告的成交单位深圳市思迈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也即被投诉人2(深圳思迈公司)的资格声明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资格评审环节存在严重疏忽和纰漏。深圳思迈公司不具备投标磋商资格,磋商中交结果理应无效。被投诉人1(招标代理公司)存在严重违规和失职。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明显涉嫌串通投标。 事实依据:据公开的官方资料显示及调查:该公司显然不具备履行该项目的必要的设备和能力。 1)深圳思迈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仅限于“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缺乏制作安装导入实施等满足履行本项目合同必须有的制作安装能力及要求。 2)近年来深圳思迈公司的业绩合同均是非医院领域的策划设计内容,且无制作安装内容。更无妇幼医院的这种设计制作一体化项目服务的案例及经验。 3)且四家单位中唯独只有深圳思迈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包含相关制作安装内容。其余三家单位都包含有相关导视标识的制作安装内容。深圳思迈公司反而能通过竞争性磋商顺利中标,我们有充分利用怀疑招标代理同时与深圳思迈公司已经有充分的合谋,并谋取高价中标,且是几乎接近于项目限价(公告的预算限价¥1368426)的高价格中标(公告的预算限价¥1358000),涉嫌串标围标。 综上所述,深圳思迈公司不具备履行此项目的设备和能力。如果任由这类资质不够的供应商承担本项目,必将造成项目不断分包转包,并严重影响服务水平和质量,严重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影响采购单位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龙南市妇幼保健院)的建设和发展,必将最终影响到当地老百姓的健康与福祉。 被投诉人1称: 龙南市妇幼保健院和东江乡卫生院品牌形象及标识标牌项目(项目编号:JXZR2020-LN-C009-1)按要求与2021年1月18日开始报名,1月18日有四家供应商报名,截止到1月18日报名仍为第一次投标活动参与公司,我代理公司分别于四家公司当事人联系沟通,经沟通,四家公司同意将第一次投标活动未退还的保证金,确定转为此次投标活动的响应保证金,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进的保证金只写了项目名称没写项目编号(详见相关附件)。所以第二次均按照有关规定已收供应商响应保证金,此次投标活动属于正常投标,且1月28日开标前没有一家公司对保证金退还提出质疑。 我公司开标时没有拒绝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提交响应文件(详见相关附件签到表及现场视频)并对现场投标人周川提出的问题都有答复。根据本磋商文件30.4响应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三次质疑、投诉都不一样的内容。本公司人员没有和他公司串标,相关部门随时可对本公司人员进行检查。 被投诉人2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的问题。经查,该投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的问题。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未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2不属于投诉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赣州市财政局或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日![]()
龙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