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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饶财购〔2021〕10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管理平台项目(SRZFCG-2020-065#)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栋**,法定代表人:任刚。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饶市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栋四楼**),单位负责人:李彦。
采购人: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号,单位负责人:蒋丽华。
投诉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管理平台项目(SRZFCG-2020-065#)(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1. 对采购中心质疑函答复内容投诉;2. 对该项目评标结果及得分情况提出投诉。
其事实依据为:1. 质疑函回复中称,经复核本项目评审专家打分表,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移动个人数据应用”和“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这个两项评分点中,评审专家均未给分。由此可以得知,三盟科技无法满足“移动个人数据应用:支持在线用户数10万,并发用户数为3000时,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3.0秒,事务成功率不低于95%;消息发送接口访问,应支持每秒200条消息写入数据库操作的能力;安全保密性上,无SQL注入、跨站脚本编制、代码注入类型的漏洞。”这一要求。因而推断出,招标文件中要求“(三)性能 4、系统响应时间:系统各种操作平均响应时间不大于3秒(招标文件P12)”,三盟科技无法满足。在评分标准-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一部份第二章“技术参数及要求”需求得30分,否则投标无效。”在投标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并没有进行全文对照、严谨评标,在三盟科技无法满足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不仅未将其按投标无效处理,反而给予满分,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中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 质疑函回复中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重新复核了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评委会一致确认,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技术参数要求和商务要求均已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响应。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要求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是否虚假响应这一情况进行说明,经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复,其完全有能力完成本项目,且完成许多高校同类项目(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平台),并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我司恳求将三盟提供的相应佐证材料进行重审或公示,告知其他投标供应商,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3. 质疑回复中称,本招标文件未要求“微服务架构”、“AI助手数据服务”等技术参数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三盟科技对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响应。评标委员会一致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并非单凭在三盟科技官网中无法查询到相关资料就认定其虚假响应,而是认为官网产品信息及软件著作权证书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该公司产品组成及内容,在招标文件P14页明确“要求系统采用微服务架构要求系统采用微服务架构体系,依托 Docker 容器架构体系,快速构建应用提供标准化的运行环境;要求采取 Restful 技术,统一接口标准,依托敏捷开发平台,结合 docker-compose 平台进行部署和服务运维,实现应用的部署、升级、启动、停止、上线、下线、监控、治理等。”三盟科技若无虚假响应,仅凭口头及过往案例说明不足以证明其有能力以微服务架构体系完成项目。要求三盟科技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成熟系统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证明原件进行符合性核查,以及提供现场产品演示来证明其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4. 我公司于1月7日提交质疑函,直到1月18日才收到采购中心的质疑函回复,而回复内容不乏敷衍,推脱之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重新复核时,是否有其他第三方人员在场,是否有复审报告以留证据?且为何我公司收到的质疑回复函上面只有采购人“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确认章,采购代理机构“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无确认章。
投诉请求:1、请求对采购中心质疑函答复内容重新评审复核;2、请求对该项目评标结果及得分情况重新评审复核。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称:
我中心于2021年1月7日收到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立即对质疑内容进行核查,同时要求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否能够履约进行说明,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提供了书面回复函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2021年1月14日采购人及我中心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此次质疑内容进行协助答复并作了书面说明。2021年1月15日对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回复。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如下说明:
1. 关于“移动个人移动应用”此项评分点要求“支持在线用户数数10万,并发用户数为3000时”而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并发用户数为1000时”故此项目不得分,并非因“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3.0秒”这一要求而扣分,且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于“系统各种操作平均响应时间不大于3秒”这一基础项进行了响应。
2. 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对技术参数要求和商务要求作出了响应和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
3. 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明确其具有履行合约的能力。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提要提供现场演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故我中心或采购人均不能在采购活动结束后要求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演示。
4. 我中心在收到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疑后第一时间就对其质疑问题进行核实,并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协助答复。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主体责任,故在质疑回复函中采购人用章已具有法律效力,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质疑函、投诉处理决定书需加盖公章,未明确质疑回复函需要加盖公章。
本机关查明: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管理平台项目(SRZFCG-2020-065#)于2021年1月4日开标,截止到项目开标,共五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预中标人,采购人于2021年1月4日确认中标结果,2021年1月5日发布中标公告。因认为预中标公司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投诉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和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出质疑。2021年1月15日,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和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作出《质疑回复函》。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因对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不满,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1. 关于“移动个人数据应用”加分项得分情况。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得分是由于提供的检测报告标注为“支持户数1000并发”,并非因“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3.0秒”而扣分。
2. 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对技术参数和商务需求均作出了响应和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了完成多家高校同类项目(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平台)相关业绩材料(如《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书》)。
3. 招标文件中对“移动个人数据应用”“微服务架构”“AI助手数据服务”技术参数未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未要求提供现场产品演示。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答复后及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主体责任,故在质疑回复函中采购人用章已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人及采购中心的质疑函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之处,项目评标结果及得分情况亦是评标委员会依法评审的结果,不存在违背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的情形。同时三盟科技对技术参数要求和商务要求均已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响应,也提供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且通过验收、复核。投诉人仅以网站产品信息质疑、投诉中标企业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21年3月 4日
上饶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