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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永财购投诉[2021]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YX-JA-201
二、项目名称:永丰县全民健身中心热水系统及配套燃气管网设施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火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车站路口长青广场D栋3层30室
被投诉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州区迎宾大道六号凯旋华府13栋21层
四、基本情况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永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永丰县全民健身中心热水系统及配套燃气管网设施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JAYX-JA-20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公告于2020年12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01月14日在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结果公告于2021年01月1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投诉人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2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本次评审委员会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进行合理性审核:招标文件未设置核心产品,该项目产品种类众多,是否有提供同一品牌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如何评定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评审委员会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进行认真且合理性的审核:采购需求中商业燃气热水器的技术参数为单台热负荷≥60kw,热效率≥88%,技术评审因素第一条规定全部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得36分。而技术加分项第二项又规定所投商业燃气热水器单台热负荷≥60kw的得2分,每增加1kw加1分,最多得5分及所投商业燃气热水器热效率≥88%的得2分,每增加1%加0.5分,最多得3分。与技术加分项中的技术参数相矛盾。
三、本次评审委员会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进行认真且合理性审议:招标文件中技术分“施工组织方案: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有安装工艺设计图、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合理性、规范性、科学性综合对比,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专家根本无法作出打分依据。
四、本次评审委员会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进行认真且合理性审议:招标文件中技术分“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的全面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其它不得分。”该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专家根本无法作出打分依据。
五、中标结果公示未公布主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投诉人称:
一、尽管招标文件中未设定核心产品是不规范的,但是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检查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投标的所有设备均不是同一品牌。所以,未设置哪个产品是核心产品,不会影响最后的评标结果且有效。评审专家无过错,且采购文件已过质疑期,应不予受理。
二、招标文件中的商业燃气热水器评分项确实存在与技术基础分相冲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也未发现该问题。
三、投诉事项3和4指出的招标文件中“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未细化量化得分,确实存在不规范性。评审专家无过错,且采购文件已过质疑期,应不予受理。
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货物类与工程类采购项目在结果公示的外网页面显示会有差异,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结果公示中,中标结果可公示主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但工程类采购项目外网不公示。而本项目为工程类采购项目,我司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招标代理系统的结果公示中,已按要求录入中标单位的主要标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附截图)。后续就此问题,我们会与省网的维护部门沟通是否需要调整结果公示页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评审委员会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进行合理性审核:招标文件未设置核心产品”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未设置核心产品,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本次评审委员会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进行认真且合理性的审核:采购需求中商业燃气热水器的技术参数为单台热负荷≥60kw,热效率≥88%,技术评审因素第一条规定全部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得36分。而技术加分项第二项又规定所投商业燃气热水器单台热负荷≥60kw的得2分,每增加1kw加1分,最多得5分及所投商业燃气热水器热效率≥88%的得2分,每增加1%加0.5分,最多得3分。与技术加分项中的技术参数相矛盾。”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中的商业燃气热水器技术加分项确实存在与技术基础分相冲突,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和四“本次评审委员会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进行认真且合理性的审核:招标文件中“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未细化量化得分”的问题。经查,投诉属实,该两项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中标结果公示未公布主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提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招标代理系统截图显示已录入中标单位的主要标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与公示网页存在出入应为系统设置问题非被投诉人力所能及。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