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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一、项目编号:JXHX2020-G03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方案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牵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18号1号楼8楼
被投诉人: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珠江路360号联泰景岗佳园3栋2单元101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分析测试研究所的委托,对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方案项目 (项目编号:JXHX2020-G032)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0年12月1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1月8日在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结果公告于2021年1月1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投诉人对招标流程及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2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28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评分细则中技术方案部分评价5、关键技术要求能现场演示的得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且实际只有2家单位演示,其他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未形成有效竞争,且投标人放弃演示分数的行为不合理。
二、评分细则中技术方案的评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对优、良、一般、较差未进行有效定义。
三、评分细则对于商务部分商务基本分13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该得分项得分条件为满足商务条款即拿满分,不满足即废标。未对各档次进行描述,未体现出差异及竞争性。
四、评标程序不合理,因参与唱标的甲方代表未参与评标,我方由此质疑评标环节可能未有甲方代表参与,其未能向评审委员会阐述其具体的关键技术需求,造成评审委员会是在未能充分理解甲方关注重点情况下,做出的本次评判。
五、价格评分程序不合理。评分细则中对于价格分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与6%的折扣,但是其鉴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依据为“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减免相应优惠”。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悖。
六、招标的代理公司是否具备集采资格?
被投诉人称:
一、质疑一至三均是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本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时间(截止下载招标文件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2021年1月18日,该项质疑已远远超出质疑期,本公司依法不予回复。
二、质疑投诉人提到的“可能”事项,本质上是一种猜测和有罪推定。用猜测和有罪推定来质疑本身就与法律常识不符。经查,专家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评审没有不公或错漏之处, 投诉人的《质疑函》通篇也没有证据显示评审专家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错误或不公正的评审。
三、经查,所有声明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投标人(含对方公司)均已享受6%的价格优惠。
四、《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C201 “软件开发服务”类备注中清晰地表明:该项软件开发是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础软件开发服务、支撑软件开发服务、通用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嵌入式软件开发服务、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不包括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根据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很显然,该项目属于典型的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社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该项目的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评分细则中技术方案部分评价—关键技术要求能现场演示的得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且实际只有2家单位演示,其他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未形成有效竞争,且投标人放弃演示分数的行为不合理。
”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技术方案部分评价中关键技术的评审依据均为“能现场演示得×分”,并未注明投标无效的情形,不能判定供应商有无实质性响应。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三、五的问题均是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投诉。经查,本项目于2020年12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开标后2021年1月18日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三项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评标程序不合理,因参与唱标的甲方代表未参与评标,造成评标委员会是在未能充分理解甲方关注重点情况下,做出的本次评判”的问题。经查,本项目依法从江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向评标委员会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得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招标的代理公司是否具备集采资格”的问题。经查,“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由江西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在现有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基础上,升级平台暨建设双向补贴系统,属“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此类项目可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该采购项目存在其他问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的平台技术方案评价、安全保障方案、关键技术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未对应具体量化、细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下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导致评标报告中综合评分畸高、畸低,未形成有效竞争,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本机关结合投诉事项及监督检查合并处理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六项投诉事项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采购人应予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