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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一、项目编号:JXTC2021130004C1
二、项目名称: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综合竞赛综合技能实战中心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3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中体奥林匹克花园11栋4楼
四、基本情况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进行政府采购的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综合竞赛综合技能实战中心项目(招标编号:JXTC2021130004C1),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条目编号:赣购2020J000401016、赣购2020J000401017、赣购2020J000401018、赣购2020J000401019;采购预算(人民币):255000元。2021年1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1年1月28日投诉人针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2021年2月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5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在招标文件第50页到第1页“第五章采购需求一览表及采购要求”中“二、采购要求”的“3智慧物流综合技能实训软件”要求“6、支持电子证书认证功能”是被强行塞加上的控标参数。
二、在质疑回复函中被投诉人认“若本次采购的最终谈判结束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谈判采购活动,本次采购将流标。”这纯属敷衍搪塞之词,围标单位的产品持电子证书认证功能是否满足此项技术参数,根本就无从考证,招标文件既不要求现场演,也不要求提供功能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各围标单位只需要在响应文件填写“满足或无偏离”即可控标,厂家完全可以找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前往围标串标。这是以“支持电子证书认证功能”来控标的套路。
三、被投诉人拒绝顺延开标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有关开标时间的确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本项目的开标时间是2021年2月2日,而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1日下午17:14才将质疑回复发给我司。由于质疑回复函的内容决定我司如何编制投标文件,因此我司根本来不及准备投标文件,代理公司与采购人这是以极其不合理的手段恶意阻挠我司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称:
一、采购要求是为电子证书的生成发布系统,摈弃了传统的纸质证书浪费现象,并符合现代化无纸化办公模式,方便查询与教学,身份认证仅仅是证书认证真伪的技术手段,采用电子证书系统对于我单位的教学,以赛促教的需求是智慧化教学发展的需要。
二、经过采购人市场调查,本次竞谈文件的采购要求不存在唯一性,国内有大量的电子证书发布系统生产厂家,如万方数据、龙冠软件、学堂科技等。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质疑函回复时间为2021年2月1日,因此质疑函回复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在招标文件第50页到第1页第五章采购需求一览表及采购要求中二、采购要求的3智慧物流综合技能实训软件要求6、支持电子证书认证功能。是被强行塞加上的控标参数”的问题。经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要求采购标的具有支持电子证书认证功能,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且其设置的内容并非具有限制和排斥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若本次采购的最终谈判结束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终止谈判采购活动,本次采购将流标。这纯属敷衍搪塞之词”的问题。经查,该投诉事项是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一的质疑回复内容,主要是说明政府采购的法规规定,并将依法开展采购活动。从采购过程来看,响应供应商有三家,其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均为不同的制造商生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投诉人质疑函回复时间”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在2021年1月28日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2月1日给予答复,符合法定答复时限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