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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修财购处〔2021〕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JJKCG2020-XS004
二、项目名称:修水县渣津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吉福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梧岗村谢佛路956号
被投诉人: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夏403室(九江市浔阳区信华城市花园一期40栋18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修水县渣津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修水县渣津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JKCG2020-XS004)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进行投诉,并诉求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处罚,取消其中标资格。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人民币)1783451万。2021年1月1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2021年1月14日投诉人针对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未在法定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回复,于2021年1月2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首次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经对投诉书审核发现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并书面向投诉人发出了《补正投诉材料通知书》(修财购处〔2021〕1号),投诉人于2021年2月3日重新提交了投诉书,我局于2021年2月7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修财购处﹝2021﹞2号),并给被投诉人下发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修财购处﹝2021﹞3号),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在收到我司质疑函后没有在七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我方书面回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2、我司提交质疑函后继续追踪此事的处理结果,得知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在修水县政务中心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二次评审,江西鑫港奥环保厨具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单位)未提供原件进行复核,拒不配合二次评审,且未被取消中标资格,未收到任何相关质疑事项的答复。
3、对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组织的“修水县渣津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招标编号:ZJJKCG2020-XS004)的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对江西鑫港奥环保厨具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单位)涉嫌证书造假提出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在收到我司质疑函后没有在七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我方书面回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已受理其投诉。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我司提交质疑函后继续追踪此事的处理结果,得知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在修水县政务中心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二次评审,江西鑫港奥环保厨具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单位)未提供原件进行复核,拒不配合二次评审,且未被取消中标资格,未收到任何相关质疑事项的答复。”经查,采购单位和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通过省专家库另行抽取评审专家对预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的证书进行认证行为,但因预算中标单位未提供检测报告原件,认证没有进行下去,也没有出具认证报告;尽管未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未造成影响,但被投诉人另行抽取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属于违规行为。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对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组织的“修水县渣津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招标编号:ZJJKCG2020-XS004)的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对江西鑫港奥环保厨具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单位)涉嫌证书造假提出质疑。”经本机关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对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检测报告原件与投标书中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行核实,认为一致,真实有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处罚,取消其中标资格。”予以驳回。
综所上述,本机关就本项目的投诉处理如下:1、维持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2、对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此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问题另行处理。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议修水县渣津镇人民政府邀请投诉人江西吉福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验收。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九江市财政局或修水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修水县财政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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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