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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高财购诉〔2021〕1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高安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警报器数字化
改造项目第二次(高安中心-GA2020-
093A)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南通远胜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智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余 联系电话:1339096****
被投诉人: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高安市锦惠中路376号
联系人:王琴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关于高安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警报器数字化改造项目第二次(高安中心-GA2020-093A)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函详细列出了我公司各个失分情况,并提出我公司进行自查。我公司经自查,部分失分项符合得分标准,应该能得分。
事实依据:
1、技术评分项2.2.1和2.2.9,评分标准只是针对“数传电台”,数传电台是中央控制器、数字中转站控制器、数字警报控制器的通用部件,我公司提供的中央控制器和电声警报器检测报告中有相关表述,符合得分标准。
2、技术评分项2.3,我公司提供的产品鉴定报告中有所体现,应该得分。
3、商务评分3.4,我公司佐证合同中并没有显示合同中所供产品是由我公司生产,我公司在质疑函中已说明佐证合同的远胜牌产品也是南京厚华公司生产,只不过我公司采用贴牌,不能说不是同一品牌就不是同一产品。
投诉请求:
根据我公司的投诉内容,重新对我公司得分情况进行评审。
被投诉人称:
1、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得分是评审委员会是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结果。
2、关于技术评分项2.2。评审依据为投标人须提供所投数字中央站控制器、数字中转站控制器、数字警报控制器所用的数传电台具有第三方国家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佐证。事实上投诉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数传电台的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中无“调制方式:模拟调制 FM”、“声码话速率:≧4800bit/s”、“抗白噪声干扰:数字调制≧3dB”等相应的佐证材料。同时在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佐证材料第72页(具体见附件1:数传电台具有第三方国家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显示数传电台的调制方式为:4FSK、TFSK、带内扩频。并没有显示数传电台的调制方式具有“模拟调制 FM”功能。中央控制器的检验检测报告和电声报警警报器的检验检测报告无法佐证数传电台具有相应的功能。
3、关于技术评分项2.3。评审依据:投标人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人防抗干扰警报系统鉴定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佐证。该评分因素的评审依据权威机构出具的人防抗干扰警报系统鉴定证书,投诉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供一份“产品鉴定报告”进行佐证,同时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书自查情况也是“无线通道采用跳频扩频”而只是具有“时频调制带内扩频技术”。
4、关于商务评分3.4。投标人所投的数字中央站控制器、数字警报控制器能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者得4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并提供所投产品已实施的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佐证。
投诉供应商提供了投诉供应商兼容性承诺函和投诉供应商与贵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合作合同进行佐证,但合同显示投诉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远胜牌,所投中央控站控制设备型号为RFBJ-1000,数字化电声警报器终端型号为JDSK-2000W。而此次投标中,投诉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南京厚华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厚华牌,数字化中央控制设备型号为RF-JZYK-HH,数字化警报终端控制设备为RF-JDSK-HH,品牌和型号均不相同。招标文件的评审依据明确了“并提供所投产品已实施的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佐证”。即:投诉供应商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高安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警报器数字化改造项目第二次(高安中心-GA2020-093A)于2020年12月2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月11日上午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5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1月12日公布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预中标单位。1月12日,江苏南通远胜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项目代理机构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江苏南通远胜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后开展调查取证。
本机关认为:通过核对评标报告,调看相关视频,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调查,向评审专家质询等调查取证,未发现投诉人的分值汇总计算有错误,也未发现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0日